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错关你一天赔多少钱/王中

时间:2024-07-12 11:24: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错关你一天赔多少钱
-----我国人身自由权赔偿标准研究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王中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索赔代理还没有形成律师业务,我国法律界对赔偿标准的研究相对困乏在此领域也表现出来,量的不合理低水平毕竟也是一种不公正。错关你一天赔多少钱?去年黑龙江史延生一家七口人共被错押5101天,国家赔偿6650元,平均一天一元多一点。其实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标准没有低到这种地步,99年度每天是33、25元。该“人身自由权的国家定价”包括法官在内的各界人士还是认为赔偿标准低了些。本文试图通过重点讨论国家赔偿标准的缺陷,来思考民事赔偿标准,因为我国没有民事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以此完善《国家赔偿法》及民法典人身自由权的有关规定。
一、《国家赔偿法》有关人身自由赔偿标准规定的缺陷
涉及国家赔偿的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违法拘留、非法拘禁、错误逮捕、错误劳教和执行刑罚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工资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国家统计局1999年4月在给人民法院、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函中:“职工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为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被赔偿对象的不同情况适用适当的法定工作天数。”
该赔偿标准的水平,国内各界包括立法者都认为是低水平的。与外国和其他地区的人身自由赔偿标准相比较更低。日本《刑事补偿法》规定,每日1000-—7200日元;台湾地区《1960年冤狱赔偿法》规定,每日15—25银圆,1983年为每日250—350元后又改为每日750—1050元,1991年改为每日3000—5000元; 德国《1981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及第二条规定,准用民法典的规定。
我们可以通过具体判例统计,看该标准在执行中的问题。据本文统计,截止到本文完成为止,在人民法院刊物上登载的涉及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 个,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登载的共124(99前),行政赔偿占86个,《国家赔偿法》生效后的判决为104个,涉及人身自由的为40个 个,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登载的共 个。《人民法院报》登载的共 个。
其中,关押最长的是 人民法院报(2000/8/12)的广西蒋启业地押11年3852天 ,最短的是 ,赔偿最低的是 年,平均每天 元,赔偿精神损害的有 个, 平均每日精神赔偿 元。判决支持赔礼道歉的有 个。
在本文查到的其他刊物案例中,关押最长的是〈羊城晚报〉(2000/10/20)报道的 ,错判入狱13年,最惨的是〈中国青年报〉(2000/11/6)报道的黑龙江省史延生一家七口人被无罪关押5101天,国家赔偿只赔偿人身自由权伤害6650元,平均每天一元多一点,要求的精神赔偿、赔礼道歉均被驳回。向国家索赔最长的是 二年多,易文娟被错误以“卖淫”刑拘24天,为了名誉,易文娟经过二年多时间最后得到的只有443、28元的金钱赔偿。
由此不难看出,该赔偿低标准的原因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全国职工工资挂钩随统计工资的相对下降而下降,而且计算方法不科学;二是实践中赔偿机关打了折扣;三是赔偿范围缩小,承担责任方式不完整导致整体标准降低;四是立法原旨就采取了象征性慰抚原则,这是标准的根本原因。正如应松年教授所说:“现行《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时候,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政负担能力的考虑,采取了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的原则,这个标准旨在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存所需,而不是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有人把它们归纳为——生存权保障原则。”
(一)、该标准与全国职工工资挂钩与计算方法问题。
工资日平均工资:节假日 我国的工资制度变化很大:而我国的收入中,工资是收入的一部分,如果错误关押的人是在职职工,还算是可以比较,而在职职工也是基本工资加奖金构成,奖金。按如果按在职职工的标准应与日平均收入来计算,即使如此,国家统计的收入一般不包括隐形收入。目前 国家的工资制度情况:

计算上,人身自由的标准实质上执行差别待遇,因为每个受害人的职业不同,法定工作日数不同标准就步一样。如私营企业老板与国家机关的工作日数差别很大,教师与企业职工的工作日数差别很大。私营企业老板实际工作时间可能是教师的两倍,但计算标准依法定工作天数计算不搞差别,但是对每周实行40小时与44小时的人却采取了差别计算方法,由此看出该计算方法的不科学性。
(二)、实践中赔偿机关打折扣问题
如《中国青年报》(2000/11/6)报道的史延生一家七口人被无罪关押共5101天,判决赔偿6650元,平均一天一元多一点,要求的精神赔偿、赔礼道歉均被驳回。其中,赔偿标准降低30多倍,要求的赔礼道歉没有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支持。该报(2000/10/30)报道的易文娟被错误以“卖淫”刑拘24天,为了名誉,易文娟经过二年多时间最后得到的只有443、28元的金钱赔偿,赔偿标准降低约10%,名誉权的侵害没有依法赔偿。这表现了官官相护、好面子思想的存在。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全国国家赔偿法培训班讲话强调说,“要明确国家赔偿具有补偿性和后置性特点。”这种系统内的指导倾向性是不言自明的。
(三)、赔偿范围缩小与承担责任方式不完整问题。
赔偿范围缩小当然导致赔偿数额的降低。
》规定的赔偿范围是不全面的,没有细分,原规定就是一个数,造成损害不同补偿相同的不公平结果。我认为应当由二部分组成:财产损失、精神损失。实际包括了两部分。如果两个人被错误关押的天数一样,而他们的受害程度不一样,有幼儿的和没有幼儿的,关押期间收入给家庭生活的重要性不一样,年轻时与年长时不一样,等等。
影响赔偿范围的侵害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的损害。

1、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同时可能侵害其他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
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同时侵害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没有赔偿损失,这是不合理的一方面。
现在民事司法解释肯定了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应参照该规定赔偿。
2、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同时可能侵害相关权利——对该第三人负有必
要生活费的,就是因为侵害受害人自由权时,同时侵害了该被扶养人的扶养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此制,即采扶养丧失说的主张,认为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如果死者生前对于第三人负有扶养义务,则加害人对该第三人负有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义务,就是因为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生命权时,同时侵害了该被扶养人的扶养权利。”(《人身权法》P223)我更愿意把被扶养权当作一定情形下的附属权。 借用这种在民事领域生命权的赔偿范围理由,我认为同样适用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在侵害人身自由权时,尤其是错误关押一年以上的侵害,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由自己承担不符合法律正义,况且即使赔偿的话,也仅赔偿必要的生活费——《国家赔偿法》的生活费标准是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标准,也就是说仅够维持生活需要的水平,赔偿的标准是比较低的,不会大幅加大国家的承担。德国《1981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3项规定:“因死亡、身体的完整或健康受损害以及被剥夺自由时,受害人对第三人未尽其依法在家务上或职业上应负担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以定期赔偿。”该条对间接受害人不仅进行了赔偿,而且对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做了扩大的解释,包括家务上、职业上的受害方。
其次,国家采取限制或剥夺一个人的自由权时,对社会公开的方式是拘留、逮捕、判刑等涉及一个人的名誉、荣誉。但问题一是实践中很少判决同时侵犯了民誉权、荣誉权,承担方式上很少判决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有的案件明明是国家机关错了,也判决国家赔偿了,但就是对受害人要求的赔礼道歉不支持,匪夷所思;二是在《国家赔偿法》中即使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没有金钱赔偿的法律规定,这是它的缺陷。
(四)、立法者对赔偿标准的意旨。
在《国家赔偿法(草案)说明》中“国家赔偿的标准和方式,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的:第一 ,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的弥补 ;第二, 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务能够负担的状况 ;第三, 便于计算, 简便易行。”即理论上采取国家有限豁免的补偿原则不是赔偿原则;其次考虑赔偿负担能力情节;还要方便赔偿机关计算。
世界上,国家赔偿标准分全部赔偿、补偿、慰抚三种赔偿原则。我国虽然立法者试图采取补偿原则,但具体立法标准与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挂钩的结果,实际采取了象征性慰抚原则,这造成立法目的与立法条文脱钩。如果坚持国家补偿原则,应修改《国家赔偿法》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我认为,目前阶段采取补偿原则是适宜的。慰抚原则深受国家豁免论的影响,具体赔偿不是国家责任有限豁免而是国家责任基本豁免。国家豁免理论的发展与国家的目的与作用学说发展等展示了国家责任全部豁免、基本豁免的落后,尤其国家赔偿理论的世界发展更让人们对国家赔偿的性质与功能有了新的认识。当前国家补偿责任的发展也促使国家赔偿责任向全部赔偿原则发展,试想,如果国家征收等合法行为都采取国家补偿原则,而对违法行为却采取低于合法行为的慰抚赔偿标准,情理不符。
关于赔偿考虑国家负担能力问题,过分担心了国家的财务负担状
况,也过分估计了老百姓的索赔积极性和索赔能力。据 ,深圳的国家赔偿基金 内蒙古
赔偿考虑侵害人的负担能力是越来越被接受。但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因为我国的错案追究赔偿制度还没有真正实施,导致赔偿由国家全部承担的结果。这实际上豁免了“错误执法责任”。如果说执法难面有错,那很容易理解“补偿”原则,目的鼓励执法,吸引优秀人才。但手我握权力的执法者,《国家赔偿法》也赋予了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是可以免掉许多赔偿数额,法理上是说不通的,公认的法理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不能免责,即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全部赔偿”。何况《国家赔偿法》已经确立了国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者的追究赔偿责任,国家没有多掏那部分钱,实际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承担了“全部赔偿-补偿”的差价,国家负担没有加重,国家承担的还是“补偿原则”,但对受害人来讲是全部赔偿,如果国家机关不追究故意或重大过失者的责任,那是国家的事,不能以自己不去追偿就来抗辩对受害人少陪,这明摆着是让受害人承担了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违法者的责任了吗!这真么能够实现《国家赔偿法》的法律功能:救济、惩罚、预防。没有惩罚,救济不够,避免错误执法的“预防”功能,提高执法水平又从何谈起呢。
从另一方面索赔讲,国家的实际负担没有预料那么重,因为在当前环境下,放弃国家索赔的不少,索赔的有很多难处,索赔难比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难。索赔多年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如《羊城晚报》(2000/8/10)报道的洛阳陈红杰蒙冤4年,至今在讨说法。国家责任并不是采取国家机关错了主动认错赔偿的方式。

我国赔偿标准采取了“一刀切”计算方式,是不同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是方便了,但不考虑实际情况,用形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是因小失大。“因为追求效率的程序设计牺牲实体公正,与人民法院努力实现公正、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不符。”(最高院  
我国196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狱补助费问题的复函》中一律不补发;1985年9月13日劳动人事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采取基本补发工资。当然补发工资因每个人的工资不同补发的标准也不一样,当前采取全国一个标准,每日33、25元对广州的人员与兰州的人员的生活分量是不同的。日本、台湾地区都没采取一个数额,何况我国地域广阔生活与收入水平差别较大的现实也决定了全国一个数额标准有失正义,不符合从实际出发的补偿目的。

二、我国人身自由权的民事赔偿标准
人身自由权没有在《民法通则》中确认,所以过去有的认为人身自由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政治权利,具体保护方法主要依靠《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保护。随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家赔偿法》对人身自由权的立法承认,当前人身自由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已经没有争议了。
关于民事赔偿却还是个漏洞。按法理上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讲,只有人身自由权,却没有民事赔偿的理论与规定,就如同事物只有正面没有背面,实际上等于不存在该事物,不存在民事领域的人身自由权。
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定罪处理,并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规定,但因民事法律就没有侵害人身自由权赔偿规定导致无法实现,也没有检索到一起这方面的案例。在单纯民事领域,有关人身自由权民事赔偿标准的案例和研究文章还没有检索到,虽然现实中多次出现为了讨债扣押人质、非法拘禁的案件,如福建某县法院对两人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被判有期徒刑,但也没有受害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报道。(2001年01月10日人民法院报) 还有其他方面的限制人身自由例子南方某外资企业,禁止职工周末外出;某矿工医院领导未经本人和家属同意派人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强制住院医疗38天,医院结论为:“未发现明显精神症状,故未给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1988/5/28安徽法制报)等等, 一方面侵犯人身自由的民事案件并不鲜见,另一方面对具体的赔偿问题,却难以见到,由此对此研究的必要性。
理论界,比较系统和深入研究的是杨立新著的《人身权法论》。该书对赔偿标准推荐两个方法:“当侵害人身自由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时,可以参照《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的按日定额赔偿,亦为较好的办法,也可以参照适用。”(P585)遗憾的是该书对此没有分析两个标准的很大差别及其适用的不同意义。
在法律实务界,具有人身自由权赔偿法里程碑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一次在司法界确认了人身自由权作为民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其次肯定了精神抚慰金赔偿,但从精神赔偿领域的角度和范围谈赔偿标准,对其他损害方面没有规定,即该范围是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

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规定

化工部


化学矿山生产地质工作规定

1978年12月1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地质工作,统一工作内容和要求,适应化学矿山生产发展的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指矿山建成正式移交生产以后,为满足开采和继续开拓延深至开采完毕提交闭坑报告所进行的地质工作。
第三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矿山企业生产的基础工作。它的基本任务是在矿山生产过程中,进行深入细致的地质工作,提供保证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的地质资料,监督采掘作业对资源的合理开发,进行地质研究,尽可能延长矿山寿命。其具体任务是:
1.在地质勘探和基建地质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生产地质工作,进一步掌握矿床地质构造、矿体(层)的赋存条件和矿石质量,提高储量级别,及时提供采掘(剥)设计所需地质资料,参与编制采掘(剥)技术计划和采掘(剥)设计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充实和修正地质资料,指导施工。
2.根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料方面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政策,要加强对矿石开采贫化损失的管理,监督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监督矿石类型、品级、品位的合理搭配,稳定供矿质量。
3.按照正常的采掘程序要求,对矿山按勘深程度的各级矿产储量和按准备程度的三级(露天为二级)矿量定期进行计算 分析,掌握变动情况,监督采掘(剥)比例关系。
4.进一步探明地质勘探阶段未探明和生产勘探中新发现的边部、深部的小型矿体(层)、矿角、矿边的赋存情况及其与主矿体的关系,以保证采掘(剥)工程的合理布置和延长矿山寿命。
5.开展矿山水文地质工作,研究矿床水文地质动态变化,查明影响露天和井巷的各种充水因素,及时提交水文地质资料,协助安全和生产技术部门拟订防排水和排洪措施。
6.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影响矿山安全的地质构造、露天边坡滑动规律、地压活动范围和由于矿床疏干、开采所引起的地面塌陷等工程地质条件,以保证采掘(剥)工程和其它工业工程的合理布置和施工安全。
7.总结地质勘探和生产地质工作经验,进行探采对比,开展地质科学研究,以生产地质经验验证地质勘探成果,丰富地质科学理论,不断提高生产地质技术水平。
8.认真收集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地质资料,及时编制矿区、矿井和中段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群众性较强的工作,应在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地质、测量和采矿专业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

第二章 生产地质工作
第五条 生产地质工作按采掘(剥)程序、井下划分为开拓地质、采准地质和回采地质三个时期。露天划分为开拓地质和回采地质二个时期。各时期在上一时期地质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近期生产区段内的地质构造、矿体(层)形态、产状、厚度、矿石的品种、类型、品级、质量、技术加工特性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各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如下:
1.开拓地质是指自提供开拓延深工程初步设计资料起至开拓地质报告审核止的整个时期所进行的地质工作。主要任务是:
(1)提供开拓工程设计资料和编制开拓探矿设计。
(2)及时收集整理开拓时期的各项地质资料,指导开拓工程施工。
(3)编制开拓地质报告(开拓地质报告内容见附录三)。
2.采准地质是指自提供采准初步设计资料起至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审核止的整个时期所进行的地质工作。主要任务是:
(1)提供采准工程设计资料和编制采准探矿设计。
(2)及时收集整理采准时期的各项地质资料,指导采准工程施工。
(3)编制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内容见附录四)。
3.回采地质是指自提供矿块(台阶)回采设计资料起至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审核止的整个时期所进行的地质工作。主要任务是:
(1)提供矿块(台阶)回采设计资料,并及时收集矿块(台阶)采掘(剥)工程所揭露的地质资料,指导生产。
(2)监督资料的充分合理利用。
(3)编制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内容见附录五)。
4.矿区、矿井或中段即将开采完毕时,地质测量部门应参与编写闭坑报告。
第六条 生产地质勘探网度的选择,取决于矿床地质特征和采矿方法的要求,一般应尽可能在原有地质勘探网度的基础上加密,具体网度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生产地质勘探,应充分利用采掘(剥)已有工程,并使探矿工程尽量为今后采矿所利用。可根据矿床复杂程度、施工技术条件等,选用坑探、槽探、浅井探、钻探和深孔凿岩机探 矿。
第七条 生产地质各个时期探明储量的级别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般井下开拓工程设计C级以上,采准工程设计B级,回采工程设计A级,露天开拓工程设计B+C级,回采工程设计A级。矿床类型复杂的,井下开拓工程设计C+D级,采准工程设计B+C级。回采工程设计A+B级,露天开拓工程设计C级,回采工程设计B级。
地质储量的分级条件,原则上根据原国家地质总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总局、石油化学工业部联合发布的《非金属矿床地质勘探规范总则》执行,但各矿必须根据矿床赋存条件及采掘(剥)工程对矿体(层)控制程度的要求,对储量分级条件作具体补充规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各矿山企业,都必须加强水文地质工作。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详细观察和研究矿坑涌水(突水)现象,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系、岩溶分布规律和塌陷区大气降水的渗透规律、预计露天采场和坑道涌水量,以满足采掘(剥)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取样工作。取样种类一般分为:①矿物取样,②化学取样,③技术取样,④技术加工取样。所取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取样方法及取样规格,应经过试验研究确定。
第十条 化学样品的加工程序和样品的化验分析应按部颁标准进行。样品分析一般包括普通分析、组合分析和全分析三种。普通分析和组合分析要分析的项目,可根据各矿为满足选矿和加工单位的需要具体确定。全部生产勘探样品的化验分析结果都要分期、分批进行内部和外部检查,内部检查样的数目不得小于3%至5%,外部检查样的数目不得小于2%至3%。全部样品的副样要妥善保存,一般在本中段闭坑报告批准后才能处理。
化学分析允许误差范围暂按原地质部《化学分析偶然误差(草案)》执行。
第十一条 地质编录一般分为原始编录和综合编录。为了及时准确地提供各个时期地质综合资料,必须认真贯彻“边施工、边编录、边综合研究”的工作方法,全部编录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才能作为正式资料使用。
地质编录工作,必须在统一认识、统一方法、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各局(矿)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编录规程,以保证编录质量。一切探矿、开拓、采准和切割工程、回采工作面,均应按规程要求进行素描编录,全面正确反映工程所揭露的地质现象。
第十二条 储量计算是全部地质资料室内整理的最后阶段,所探明的各级储量是地质工作的主要成果,是矿山企业编制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的依据。储量计算所用的各种参数应以实测为准,储量计算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储量计算方法,各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第三章 计划管理和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矿山生产和开拓延深的需要,矿山地测部门应根据“探矿超前”的原则,在原有地质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生产地质勘探设计(生产地质勘探设计内容见附录二),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签署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年、季、月的生产地质探矿工作计划,应根据生产勘探设计总体要求,充分考虑采掘(剥)工作的需要和可能,分别纳入年、季、月采掘(剥)技术计划中,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生产地质探矿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和计划进行,未经批准和没有施工设计的工程不准施工。每项工程的开工、停工变动和竣工验收要经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为了加强生产探矿工程的施工管理,各矿山企业应结合本矿具体情况,建立健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一切探矿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技术要求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有关地质勘探技术规程的规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地质勘探工作,在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地质、测量、采矿三个专业的人员协同完成。其具体分工范围是:
1.地质专业 负责编制生产勘探设计和年、季、月生产探矿计划、槽、井、钻探工程的施工技术组织和管理,掌握探矿进度,检查和验收探 矿工程质量,收集原始地质资料,编制综合地质成本资料。
2.测量专业 负责生产地质探矿工程的定点、给点、质量检查验收和竣工实测,并提供有关测量成果,以满足地质专业编制地质资料和探矿设计的需要。
3.采矿专业 根据探矿超前的原则,将生产探矿工程纳入采掘(剥)技术计划,负责探矿工程的施工技术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地测部门应指定专人对矿产储量动态定期进行计算和统计分析,至少每年计算一次矿山保有储量,研究储量变动原因和资源开采利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矿产储量表》和《化学矿山生产地质专业报表》(表式见附录一),认真管理好矿山资源储量。
第十七条 各矿山企业应切实加强生产地质技术管理,明确地测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专业人员的技术责任制;建立系统的地质技术资料档案(如岩石矿物标本,各种文字、图纸、表格、台帐等技术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地质监督
第十八条 生产地质监督是矿山地质测量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地质部门应协同生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监督资料的合理开采利用,监督矿石产品质量和采掘(剥)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应从矿山的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开始到矿山开采完毕闭坑为止。
第十九条 地质监督工作的内容有:
1.资源监督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规定,坚持“大小、贫富、厚薄、难易兼采”的原则,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工作进行监督,防止乱采、乱掘、乱剥、减少资源损失。
2.三级矿量监督 坚持正常的采矿程序,根据“采掘(剥)并举,掘进(剥离)先行”的原则和三级(二级)矿量保有定额的要求,监督采掘(剥)平衡,促使三级(二级)矿量经常保持合理比例。以保证矿山稳产高产。
3.矿石质量监督 监督回采和放矿工作,减少废石混入,降低贫化,保证矿石质量和品位的相对稳定。
4.工程质量监督:监督采掘(剥)施工部门,严格按设计规定施工,对采掘(剥)工程进行定期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矿产储量注销管理,是地质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凡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合理的设计损失和正常的采出矿量损失,均为正常损失。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安全条件及作业不正规等原因造成的采下或未采下损失,均为非正常开采损失。
年度开采量和正常开采损失量,每年随呈报年度储量报表,由主管部门审查一次核销。非正常损失量要严加管理,并履行必要的核销手续。凡一次损失矿量超过一个标准矿块矿量的,由主管部门(厅、局)审核后报部矿山局批准。一次损失矿量未超过一个标准矿块矿量的,由主管部门(厅、局)批准,报部矿山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测量监督工作,是反映和处理矿山开采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保证地质测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矿山企业应制定本局(矿)的地质测量监督条例,明确监督任务、要求、职责分工以及地测人员的监督权限。地测部门尖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长远利益出发,对一切违反采矿程序,浪费矿产资源,不重视工程的产品质量的不良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二十二条 矿山地质测量监督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贯彻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起到监督生产,管理生产、促进生产的作用。矿山企业对于矿石贫化、损失率的降低和矿产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要制订奖惩制度。

第五章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三条 生产地质工作是一项很细致而具体的技术工作,有着严肃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技术要求。为提高生产地质技术水平,丰富地质科学理论,解决矿山生产中的地质技术关键问题,生产矿山必须加强矿山地质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生产地质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生产地质工作,进一步探索矿区地层、岩相、构造及岩石矿物特征等,提高对矿床赋存规律和成因的认识,丰富地质科学理论。
2.综合研究地质勘探、基建地质和生产勘探的地质资料,及时进行探采对比,验证地质勘探的控制程度和研究程度,研究适合本矿区地质特点的生产勘探网度、勘探手段、取样方法、储量计算方法等,为同类型矿床选择合理的勘探方法提供资料。
3.查清矿床中共生矿产和伴生有益有害元素,提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意见。随着采选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时研究原有储量计算工业指标,提出修改意见。
4.研究矿床水文地质规律,为矿床疏干、排水及防洪设计提供理论依据。
5.协同采矿专业进行各种安全保护矿柱的合理性、井下地压活动规律及露天边坡稳定条件等安全生产技术问题的研究。
6.开展生产地质专业的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生产地质工作技术水平。
7.密切配合有关院、校科研部门,共同完成国家下达的地质科研任务。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完成矿山生产地质工作任务,使它更好地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矿山企业在可能条件下,要建立与健全各级生产地质测量的组织机构和地质勘探队伍。矿山(或矿)一级,可设立地质测量科(组);联合企业(或矿务局)一级,可设立地质测量处(科);有条件的矿山企业还可设立地质研究室。
大中型矿山企业,原则上都应建立生产地质勘探队伍,其规模大小,由各矿山企业根据生产勘探工作任务确定,并报请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地质测量处(科)设主任(或责任)工程师,在矿山总工程师领导下,统一管理矿山地质测量工作。矿山地质测量技术人员属于矿山生产人员,一般应按矿山全员的2%至3%配备。鉴于目前技术人员缺乏,可暂按矿山全员的1%至2%配备。矿山应配备地质工,测量工、取样工,其定员视各矿工作量而定。矿山要重视对地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培训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生产地质工作的费用来源,在部未发布新的财务费用划分规定以前,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附录一 化学矿山生产地质专业报表(一)
19 年度储量平衡表
主管机关: .秘密.
企业名称: (矿种: 单位:矿石 万吨 ) 生地表一
┏━━━━┳━━━━━━━━━┳━━━━━━━━━━━━━━━┳━━━━━━━━━━━━┳━━━━━━━━━━━━━━━┳━━┓
┃ ┃ ┃ 上年末保有储量 ┃ 本年度增(+)减(-) ┃ 本年末保有储量 ┃平均┃
┃ 类别 ┃矿区及中段名称 ┃ ┃ (A+B+C+D) ┃ ┃品位┃
┃ ┃ ┣━━┳━┳━━━┳━┳━━━━╋━━┳━━┳━━┳━┳━╋━━┳━┳━━━┳━┳━━━━┫ ┃
┃ ┃ ┃A+B ┃C ┃A+B+C ┃D ┃A+B+C+D ┃采出┃损失┃勘探┃ ┃ ┃A+B ┃C ┃A+B+C ┃D ┃A+B+C+D ┃ % ┃
┣━━━━╋━━━━━━━━━╋━━╋━╋━━━╋━╋━━━━╋━━╋━━╋━━╋━╋━╋━━╋━╋━━━╋━╋━━━━╋━━┫
┃ 甲 ┃ 乙 ┃ 1 ┃2 ┃ 3 ┃4 ┃ 5 ┃ 6 ┃ 7 ┃ 8 ┃9 ┃10┃ 11 ┃12┃ 13 ┃14┃ 15 ┃ 16 ┃
┣━━━━╋━━━━━━━━━╋━━┻━┻━━━┻━┻━━━━┻━━┻━━┻━━┻━┻━┻━━┻━┻━━━┻━┻━━━━┻━━┫
┃ ┃矿务局(矿)合计 ┃ ┃
┃ 设 ┣━━━━━━━━━┫填表说明: ┃
┃ 计 ┃其中:1.XX矿(工)区 ┃ 一、本表以矿为单位填报,矿务局汇总,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出。受表单位为主管机关,大、中型 ┃
┃ 范 ┣━━━━━━━━━┫ 矿山须抄报部矿山局。 ┃
┃ 围 ┃ XX中段(水平) ┃ 二、设计范围内能利用储量按矿区、矿段(工区)、中段(水平)、主要矿体(矿层)依次填列。分级开 ┃
┃ 内 ┣━━━━━━━━━┫ 矿山还应分出不同矿石级别;设计范围外及尚难用储量只填矿区或矿段汇总数,不分中段和品级 ┃
┃ 能 ┃ XX(矿层、矿体┃ 设计范围外系指设计开采境界以下或相邻外围。 ┃
┃ 利 ┃ 或品级) ┃ 三、本年度增减中不包括升级储量。其中第6栏应填采出地质矿量,即当年矿石产量减去围岩混入量。┃
┃ 用 ┣━━━━━━━━━┫ 第9、10栏可填核销、重算及其他储量增减。 ┃
┃ 储 ┃ 2.XX矿区(工) ┃ 四、第16栏品位只填主要有用组分平均品位,伴生有用组分及其含量可在制表说明栏中说明。 ┃
┃ 量 ┃ 区 ┃ 五、同一矿区(矿床)中的不同矿种应分别填报。 ┃
┃ ┣━━━━━━━━━┫ ┃
┃ ┃ X X ┃ ┃
┃ ┣━━━━━━━━━┫ ┃
┃ ┃ X X ┃ ┃
┗━━━━┻━━━━━━━━━┻━━━━━━━━━━━━━━━━━━━━━━━━━━━━━━━━━━━━━━━━━━━━━━━┛
续表
┏━━━━┳━━━━━━━━━┳━━━━━━━━━━━━━━━━━━━━━━━━━━━━━━━━━━━━━━━━━━━━━━━┓
┃设计范围┃ ┃ ┃
┃外能利用┣━━━━━━━━━┫ ┃
┃储量 ┃ ┃ ┃
┣━━━━╋━━━━━━━━━┫ ┃
┃尚难利用┃ ┃ ┃
┃储量 ┣━━━━━━━━━┫ ┃
┃ ┃ ┃ ┃
┣━━━━╋━━━━━━━━━┫ ┃
┃制表说明┃ ┃ ┃
┗━━━━┻━━━━━━━━━┻━━━━━━━━━━━━━━━━━━━━━━━━━━━━━━━━━━━━━━━━━━━━━━━┛
企业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处(科)长: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化学矿山生产地质专业报表(二)
化学矿山地质勘探工作报表
主管机关: .秘密.
企业名称: 年 (季) 生地表二
┏━━━━━━━┳━━━━┳━━━━┳━━━━━━━━━━━━━━━━━━━━━┳━━━━━━━━━━━━━━━━━━━━━━━━━━━┳━┓
┃ ┃ ┃ ┃ 工程量m/个(条) ┃ 勘探效果(矿石:万吨 ) ┃备┃
┃ ┃ ┃ ┣━━━━━┳━━━━━━━━━━━━━━━╋━━━━━━━━━━━┳━━━━━━━━━━━━━━━┫ ┃
┃矿区及工程地点┃勘探性质┃工程类别┃ 计划 ┃ 实际完成 ┃ 升级储量 ┃ 新增(+)或减少(-)储量 ┃ ┃
┃ ┃ ┃ ┣━━┳━━╋━━┳━━━━┳━━━┳━━━╋━━┳━━┳━━┳━━╋━━┳━┳━━━┳━┳━━━━┫ ┃
┃ ┃ ┃ ┃全年┃本季┃本季┃占计划%┃年累计┃占年%┃合计┃D↑C┃C↑B┃B↑A┃A+B ┃C ┃A+B+C ┃D ┃A+B+C+D ┃注┃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12┃ 13 ┃14┃ 15 ┃16┃
┣━━━━━━━╋━━━━╋━━━━╋━━┻━━┻━━┻━━━━┻━━━┻━━━┻━━┻━━┻━━┻━━┻━━┻━┻━━━┻━┻━━━━┻━┫
┃矿务局(矿)合计┃ ┃ ┃ ┃
┣━━━━━━━╋━━━━╋━━━━┫填表说明: ┃
┃ ┃一、 ┃钻探 ┃ 一、本表以矿务局(矿)为单位填报。受表单位为主管机关。部直属及大型重点矿山须报部矿山局。每季度后 ┃
┃ ┃生产勘探┃坑探 ┃ 二十日前仅报1~6栏、年度后三十日前全部填报 ┃
┃ ┃ ┃探槽 ┃ 二、勘探效果按勘探性质填报,丙栏项目下不单独填写勘探效果。 ┃
┃ ┃ ┃浅井 ┃ 三、升级储量系指有探明储量中本年度内升高级别的一部分储量,不计入第11~16栏增减储量中。 ┃
┃ ┃ ┃浅钻 ┃ 四、生产勘探、基建勘探、地质勘探划分标准按[64]经化宋字639号、[64]计联重字1052号文件规定。本表中“ ┃
┃ ┣━━━━╋━━━━┫ 地质勘探”指矿山地质勘探队伍承担的地质事业费开支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包括专业地质承担的矿区 ┃
┃ ┃二、 ┃XX ┃ 深部或外围地质勘探项目。 ┃
┃ ┃基建勘探┃XX ┃ ┃
┃ ┣━━━━╋━━━━┫ ┃
┃ ┃三、 ┃XX ┃ ┃
┃ ┃地质勘探┃XX ┃ ┃
┣━━━━━━━╋━━━━╋━━━━┫ ┃
┃XX矿(工区) ┃ ┃XX ┃ ┃
┣━━━━━━━┻━━━━┻━━━━┻━━━━━━━━━━━━━━━━━━━━━━━━━━━━━━━━━━━━━━━━━━━━━━━━━━━┫
┃ 补充资料:1.矿务局(矿)属地质勘探队伍年末职工共 人,主要钻机设备共 台,其中 型 台, 型 台, 型 台。 ┃
┃ 2.本年度国家预算拨地质事业费 万元,实际完成 万元。 ┃
┃ 3.本年度勘探工程:钻探年效率 m/台年,岩心采取率 %,矿心采取率 %,单位成本:钻探 元/米,坑探 元/米。 ┃
┃ ┃
┗━━━━━━━━━━━━━━━━━━━━━━━━━━━━━━━━━━━━━━━━━━━━━━━━━━━━━━━━━━━━━━━━━━━━━┛
企业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处(科)长: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小型化学矿可参照执行。各矿山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精神,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原《化工矿山生产地质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录二 生产地质勘探设计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第一章 前言
概述工作目的、任务;工作范围;原有地质工作程度;本次设计工作时及预期效果。
第二章 矿床地质与生产勘探
矿床地质概况及勘探区(段)矿体地质特征;勘探方法的选择、探矿工程布置原则;取样编录方法;地质测量、水文地质、探矿工程、样品加工与化验待工作量及技术要求。
第三章 施工组织及技术经济
施工组织及工作进度计划;技术经济定额;设备材料供应及成本计划等。
第四章 预期效果
本次设计预期解决的地质问题;储量计算方法的选择;预计增加和升级的各级储量。
二、图纸部分
1.矿区(段)地形地质图(1∶2000~1∶1000)
2.探矿工程布置地质平面图(1∶2000~1∶1000)
3.勘探线工程布置地质剖面图(1∶500)
4.储量预算图(1∶1000~1∶500)
三、附表
1.探矿工程量与工作时计划表
2.探矿工程施工进度表
3.储量预算表
4.设备明细表
5.工具、材料消耗表
6.劳动组织计划表
7.工程成本计划表

际录三 中段(阶段)开拓地质报告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第一章 前言
1.矿山生产情况简述
2.目的与任务
3.地质工作简况
第二章 矿体地质
1.矿体地质特征
2.近矿围岩与构造
3.矿石物质成本、结构构造、类型、品位及其变化规律
4.矿床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矿床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可单列一章)
第三章 开拓地质工作
1.探矿工程布置原则
2.工作量和工作方法
3.地质编录
4.采样与化验
第四章 开采技术条件
1.矿石与围岩物理机械性质
2.露天边坡稳定条件或矿体(层)顶底板围岩的稳固性。
第五章 储量计算
1.工业指标
2.储量计算参数的确定
3.矿体圈定
4.储量分级
5.储量计算方法
6.储量计算结果
第六章 结论
1.地质工作评价
2.矿术地质的新认识
3.存在问题及今后意见
二、附图
1.矿区(段)地形地质图(1∶2000~1∶1000)
2.矿体(层)纵投影图或底板等高线图(垂直1∶1000~1∶500)(水平1∶2000~1∶1000)
3.勘探线剖面图(1∶500~1∶1000)
4.中段(阶段)地质平面图(1∶500~1∶1000)
5.储量计算图(1∶500~1∶1000)
6.中段或露天文地质图(1∶500~1∶1000)
7.槽、井、坑探素描图(1∶200~1∶50)
8.钻孔柱状图(1∶200~1∶100)
三、附表
1.探矿工程汇总表
2.探矿工程质量一览表
3.样品登记表
4.样品内、外检误差登记表
5.仲裁分析结果对照表
6.岩矿抗压强度测定表
7.岩矿体重测定表
8.全分析结果表
9.渗透系数计算表
10.储量计算成果表
11.储量计算汇总表

附录四 采准矿块地质说明书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分
1.矿块位置及范围
2.地质构造和矿体地质特征
3.采掘技术条件和选用的采矿方法
4.采准地质工作情况
5.采准矿量计算
二、附图
1.中段间探矿地质平面图(1∶500~1∶200)
2.实测分段地质平面图(1∶500~1∶200)
3.天井实测剖面图(1∶200)
4.采准矿量计算图(1∶200)
三、附表
1.采准矿量计算表
2.采准矿量变动表
3.副产矿量计算(统计)表

附录五 矿块(台阶)回采地质说明书内容提要
一、文字部门
1.矿块(台阶)位置、范围及回采时间
2.地质构造和矿体地质特征
3.采掘技术条件和选用的采矿方法
4.回采地质工作情况
5.贫化损失管理工作情况计算成果
6.备采矿量计算
7.矿块(台阶)回采情况
二、附图
1.实测地质平面图(1∶200~1∶500)
2.露天:爆破块段地质平面图、剖面图(1∶500~1∶1000)
井下:实测天井剖面图(1∶200)
3.典型工作面或特殊地质现象素描图(1∶200~1∶50)
4.矿块纵投影图(1∶500~1∶1000)
5.备采矿量计算图(1∶200~1∶500)
6.回采设计和回采后实测地质对照图(1∶500~1∶200)
7.贫化、损失率计算图(1∶200~1∶500)
三、附表
1.备采矿量计算表
2.贫化损失计算表
3.回采前后地质储量对比表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1997年7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招标书。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核准中标通知书,均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应以招标书、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用量、市场价格等。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后,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签名盖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后,必须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凡持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自有资金情况和企业简历。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投标书,确定投标报价;

  (二)对要求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赶工措施费;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放弃投标;

  (五)检举、揭发招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六)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书,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招标单位按工程项目大小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招标单位在定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单位返还双倍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鉴,在规定的期限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标截止后不得更改投标报价。中标后如需要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其他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串通投标。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及聘请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聘请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评标小组成员、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和评标、定标办法,当众启封投标书,确认投标书的效力,宣布有效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印鉴的;

  (三)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要求编制或者字迹辨认不清的;

  (五)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条 评标、定标应坚持平等、自主、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报价合理、施工技术先进、方案可行、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措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公布评标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并将定标结果告知未中标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书和投标书与招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并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应当招标的工程未经招标就予以发包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的程序招标的,所签承包合同或者定标结果无效,责令改正,处以发包价款或者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招标单位串通投标单位并使其中标的,定标无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串通招标单位以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招标项目标底价款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逾期不改正的中标单位,6个月内不得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定标后,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造成另一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招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在定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外,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结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从其他投标单位中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招标单位和编制审定标底单位的有关人员以及评标小组成员,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索贿泄露标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