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规范、科学的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分析研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城市土地利用变更对交通的影响。通过评价和分析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或在实施过程中,新增的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环境产生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综合该地区交通问题需求,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通行要求,减小项目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项目产生的交通量对周围道路交通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沿线建设工程项目和道路、桥梁施工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和道路、桥梁等重大市政工程建设或改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必须要求项目业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条承担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城市规划乙级或交通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同一机构不得从事同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市区建成区内,建设项目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边缘组团、城镇及重点地区,建设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设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如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物流中心、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出租车服务中心等);
(四)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120米以内需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五)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
(六)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实施交通影响评价的程序
(一)规划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条件书)》的同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编制《XXX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政府拍卖地块在挂牌之前应由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对该地块的土地开发强度、建设规模、停车设施的配置、出入口设置和内部通联道路等交通控制要求,并作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条件书)》要求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附件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的路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和项目本身的设计、施工要求拟定交通组织方案,然后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XXX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对于区域性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重大复杂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独立的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规划方案审查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改进意见;
(五)交通影响评价及审查论证结论,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参照交通影响评价及审查论证结论的相关意见,提出对建设规模及土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要求,明确城市建设规划以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工程周边交通环境的项目,必要时提出对项目停建或缓建的意见。
第八条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的深度与内容,根据项目的类别分别确定。
(一)新建项目在用地选址阶段与《环境影响评价书》同步完成《XXX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提出建设项目建筑性质与强度的控制建议、基地周边道路红线宽度控制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进行下一层次的交通影响分析。所完成的《XXX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初步结论:包括项目选址的交通评价;交通组织设计初步要点;补充建议。
2概述:包括该项目研究背景、项目简介、研究区域、目标年的确定。
3区位分析及评价:宏观区位分析和微观区位分析。
4目标年正常情况下交通量预估:包括基地周边道路背景交通量预估、由基地开发产生新增交通量预估、交通分配、交通评价。
5项目选址评价以及项目性质与建设规模的建议:评价项目的选址;建议项目建设规模、性质与强度的控制要求,基地周边道路红线宽度控制要求。
6项目的初步交通组织设计要点,包括主要集散道路,以及车流、人流等交通的主要流线。
7建议:是否进行下一步的交通影响分析。
(二)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分析的重点在于分析建设项目性质与规模的合理性、制定切合实际的道路交通改善措施和界定建设单位在道路交通改善费用中应承担的义务。分析把握的要素主要有: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内部通联道路、停车设施)是否满足需求、建设项目出入口的设置与布局及交通组织的合理性、项目发生或吸引的交通量在项目周边道路上所占的比例。所完成的《XXX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概要:包括研究背景、范围、时限、目标与原则;主要结论。
2建设项目及其周边地区开发状况:包括区位、建设项目及其周边土地利用开发、建筑设施概况、总平面规划、建设排序。
3研究区域分析:包括确定研究区域、研究区域内城市交通系统现状与发展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等。
4交通预测:预测目标年开发项目交通发生、吸引、分布与方式划分及分配交通量;预测分析目标年周边道路背景交通量;分析交通量叠加效应;预测分析建设项目停车需求。
5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评价交通影响区域内的交通设施供应与需求;评价建设项目对周边道路交通系统(包括道路系统、公共交通系统、行人系统和停车系统等)的影响程度;评价原方案的交通组织设计与交通设施的配置。
6交通组织、交通设施改善及配置分析:依据分析评价结果,提出合理的建设项目规模建议;提出建设项目内部通联道路规模与布局、配建停车泊位要求;提出合理的出入口数量和布局;提出相应的周边道路交通系统组织与管理要求;提出分步实施计划方案。
7改善评价与建议:评价通过交通组织设计后建设项目对周边道路交通的影响。重点提出对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与性质的建议、可接受的交通设施(停车泊位数量、通联道路、出入口、周边道路交通设施、交通管理措施等)改善建议;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的设施改善义务。
8相关附件与附图。
第九条交通影响评价的最终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分析图纸;交通影响评价成果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验收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由盐城市公安局、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榆政发[2011]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榆林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统一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规范、有序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榆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导、协调、研究、检查和落实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规委会的工作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实行“阳光”政务,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全市城乡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协调处理全市城乡规划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论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
(三)研究论证重大的概念规划、重要地区(城市核心、城市门户、主要道路等区域)及地标性建筑的城市设计。
(四)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
1、中心城区400平方公里规划用地范围内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两侧的大型建筑;
2、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查市政道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方案:
城区主干路及重要区域道路桥梁的设计文件;大型公共广场、体育场、会展中心、车站等设计方案。
(六)审查城市重点地段景观环境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公园、雕塑、小品等。
(七)审查城市对外交通及高压线、输油输气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通道、枢纽地区的空间管制。
(八)审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九)经市政府确定需要提交规委会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规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建规局、住建局、发改委、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环保局、统计局、文广局、外事旅游局、双创办、发展研究中心、城投公司、电信公司、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督查办,设在市建规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规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建规局总规划师兼任,督查办主任由市建规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资料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处理规委会及其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委员的联系、专家组的设立等。
(三)协调规委会及其专家委员会各项审查(评议)会议的组织与会务工作以及会议档案管理。
(四)负责各类申请议题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五)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规委会设立专家组,为研究论证重大问题进行前置性论证和评议,提供技术咨询和评议意见。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具体评议事项从专家组中选定,随机抽取。专家组由规划、建筑、工程、景观、交通等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规委会建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专题会议(以下简称专题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三级会议制度。
第九条 全委会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市规委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 专题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委员和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办公会议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按照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二条 规委会委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原单位新任领导成为规委会委员。
第十三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2、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有关议题提交规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
2、遵守规委会工作规则,支持规委会工作;
3、督促本部门执行规委会的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需要修改时,须经全委会审议,并获参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同意。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