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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盗后诈的法律后果/孟琳

时间:2024-07-24 09:4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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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盗后诈的法律后果

孟琳


【简要案情】:

某日晚,肖某携带作案工具盗走王某停放在此电瓶车的电瓶盗走,后以拿钱赎回所盗电瓶对王某敲诈,得赃款500元。次日晚,肖某以同样的手段将盗走9块电瓶,后以拿钱赎回被盗电瓶而向失主敲诈,得赃款40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肖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实践中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肖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肖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肖某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先后实施了盗窃、敲诈勒索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但二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牵连犯罪是以一罪论处,不是数罪论处,故不能实施数罪并罚,牵连的数罪中只能择一重罪论处,相比之下盗窃罪较重,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表现为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是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是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四是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关于如何判断数行为之间有无牵连关系,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三种不同主张:一是主观说,主张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加以判断。二是客观说,主张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标准加以判断。其中较有影响的是“直接关系说”,即目的行为与方法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直接关系,就是牵连关系。三是折衷说,其中,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同时兼顾犯罪人的犯意和客观事实。有的学者则认为,对于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则应当以犯罪人的牵连意思为准;对于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则应当以客观上的通常情况为准。目前刑法理论界比较多的学者认为,认定牵连关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当犯罪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有认识,在这种认识支配下实施了事实上具有目的与方法或结果行为之牵连关系的行为者,才能认为具有牵连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对于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从重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肖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后以敲诈的手段向他人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属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处罚原则,对肖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孟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任职。

营口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4]48号)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通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以内从事娱乐业、饮食业和衣着类、蔬菜类商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并接受物价、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使其价格水平超过同种商品或同档次服务市场一般价格水平的合理上浮幅度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场一般价格水平是指同种商品或同档次服务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的相对平均价格水平。市场一般价格水平的形成以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均利润率为依据。购进价格是指社会平均进货价格或物价部门专项测定认定的价格。

第五条 经营娱乐业(不包括游戏业)其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超过如下幅度的,属牟取暴利行为。

(一)娱乐业各项收费标准超过本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一收费一般标准0.5 倍的;

(二)经营饮料、零杯酒、现成拆零食品、糕点等价格水平超过本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一般价格水平0.5 倍的;

(三)经营自制(加工)内供饮料、酒水、食品、水果、拼盘等价格超过本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成本加一般毛利率之和0.5 倍的。

第六条 经营饮食业,其食品(主食、副食)毛利超过本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一品种最高毛利率的(普通饭店内扣为55%,特级饭店内扣为65%);饮料、酒类价格超过最高加价率的(普通饭店50%特级饭店70% ),属牟取暴利行为。

第七条 经营衣着类商品在本地区同一时间、经营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销售价格超过一般价格水平的0.5 倍,视为牟取暴利行为。

(一)衣着类(服装、鞋)商品一般价格水平是由购进价格加允许加价幅度形成的相对平均价格水平。

(二)对于独家经营衣着类商品牟取暴利的行为,由物价部门比照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相近商品一般价格水平专项测定认定,并实施处罚。

第八条 经营蔬菜(青椒、茄子、芹菜、韭菜、黄瓜、土豆、芸豆、蒜苔、秋白菜、秋萝卜)在物价部门制定的市场零售参考价格基础上,价格浮动超过10% 的,属于牟取暴利行为。

第九条 各批发市场每周一、四早9 时前要向市物价部门提报第八条规定的蔬菜品种中等偏上的市场成交批发价格。

第十条 物价部门在加权平均后的批发价格基础上,按照合理批零差率制定市场蔬菜零售参考价,并于每周一、四公布。工商及商业主管部门要在当日12 时前在各集贸市场和国营副食商店的醒目位置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发出公告。

第十一条 物价、工商、贸易部门要分别对集贸市场和国营副食商店的蔬菜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公布的市场蔬菜零售参考价基础上超过10% 浮动幅度规定的,要严加查处。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工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据。

第十四条 物价、工商、贸易、技术监督、公安、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或以暴利威胁物价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惩处。

第十六条 物价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纵容包庇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30日起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加防范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加防范降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99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根据气象部门信息,预计从即日起,长江中下游地区将出现6月以来第四次强降雨过程,此次降雨区域较前三次略有北抬,江淮、江汉等地将出现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可能性大。建议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严加防范强降雨诱发的局地山洪、滑坡、泥石流及城乡积涝等灾害。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特别加强十堰地区堰塞湖及周边区域地质灾害险情的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保持高度警惕。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思想上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做好群测群防队伍的组织和动员,将防范工作落实到各危险区、隐患点。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密切关注雨情,通过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向市、县、乡镇、村负责同志、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发布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

  三、强化巡查排查和临灾避险。进一步组织力量加强巡查、排查、复查,消除防范盲区。一旦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极端降雨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撤离危险区内所有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四、做好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值班,确保通讯畅通,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出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核送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尽快赶赴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力求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有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联系电话及传真:010-66558072 66557723(传真)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