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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0 11:53: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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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家保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单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六条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第八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规定第七条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宗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经验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负责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四)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新闻信息来源。

第十条
互联网站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统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

第十一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资格:

(一)未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登载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责令关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防部部长曹刚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8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

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委办改[ 2001] 35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现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 3号)、《关于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l] 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要求人列入计划的关闭破产项目抓紧组织实施。

2001年02月23日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1] 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等三类企业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央所属军工企业、黄金矿及地方所属资源枯竭有色金属和煤矿的关闭破产工作,经研究,现就这些企业的关闭破产适用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中央所属军工企业关闭破产的适用政策
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比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1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政策规定执行,其它中央所属军工企业的关闭破产执行《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 33号)的政策规定。
二、关于中央所属黄金矿关闭破产的适用政策
根据国家颁布的行业分类标准,黄金矿属于有色金属行业,因此中央所属资源枯竭黄金矿的关闭破产,执行《通知》的政策规定。
三、关于地方所属资源枯竭有色金属和煤矿及黄金矿关闭破产的适用政策
地方所属资源枯竭的有色金属和煤矿以及黄金矿关闭破产,参照执行防知》的政策规定,但关闭破产所需费用缺口,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补足。


关于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
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
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001] 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 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
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二月九日




印发《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
移交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0] 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电力公司:
为保证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电力公司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关闭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移交问题的意见

为保证资源枯竭矿山和中央所属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并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 11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文件精神,现就破产企件供电系统移交问题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一、管理体制。破产企业原有的供电系统(包括生产、居民生活和向其他企业、用户转供电的部分),可以考虑下面两种体制模式:(一)供电资产和供电业务原则上划归当地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向接管理;(二)具备条件的,可组建矿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供电公司),业务由当地省电力公司代管。上述两种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商国家电力公司后确定。
二、人员安置。矿区供电系统划归省电力公司内接管理的,由省电力公司按照国家电力公司供电劳动定员标准,因地制宜,合理定编。组建矿区供电公司的,矿区原供电职工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有关定员标准统筹安排。富余供电职工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安置分流。
三、电费问题。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前所欠电费,按国家破产企业债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破产清算期间电费可纳入破产费用;破产终结后新组建的企业不应拖欠电费。如发生欠费,原则上由地方政府督促用电企业缴付,企业无力缴付而地方政府又要求保证供电的,由当地枰圆怪?
四、电网改造。破产企业供电系统确需改造的,由省人民政府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计划,按程序报国家计委审批。改造后,要将生产和生活用电分开,实行一户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