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5〕10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长信箱》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办理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准确、及时地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为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宜人新无锡多作贡献。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
《市长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电信网络向市长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市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为切实做好《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保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一、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当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基层。
三、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明确受理、办理《市长信箱》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
四、各市(县)区政府、市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市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制度,从收信、登记、阅信、办理、督办、回复、反馈、结案、归档等方面形成规范,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五、办理来信要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市长信箱》转办的信件,属于本行政区域、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交办机关改办。
六、《市长信箱》要充分发挥网络传递信息快捷、简便的特点,做到快交、快办、快复。对转交地方和部门直接办理的来信,从收到交办来信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信人;需要调查处理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情况特别复杂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来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报告进展情况。需要转办的信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转办单位可以先简要回复来信人,告知转办去向,便于来信人查询和监督。
七、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彻底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要求过高或无正当理由的来信,应予解释、说明政策;对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可暂予存放。
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重要信件应由市(县)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市(县)、区一级应当“多办少转”,乡镇一级应当“只办不转”。
九、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承办单位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未经控告、检举人同意,不得公开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和身份。
十、加快办理系统软件开发,尽快实现《市长信箱》成员单位网上互联互通,高效、快捷地做好办理工作。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每个季度对各地、各部门《市长信箱》来信的受理、办结情况进行通报,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表彰。对在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逶、敷衍、拖延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商检局转发《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转发《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86)国检公字第569号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四川、福建、广东、广东、厦门、深圳、海南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口字〔1986〕31号通知和随文印发的《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转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印发《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口字〔1986〕31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局)、交通厅(局)、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交通办),各有关港务局,各有关专业公司:
为有利于开展水上过驳作业,扩大港口吞吐能力,适应外贸货物运输的需要,经与经贸、交通和口岸检查检验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外贸货物交接和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过驳作业的货类范围:
过驳作业的货类主要是大宗件货和散货,以及装舱隔票清楚的其他货类。
二、理货交接工作:
1.过驳作业一般有两次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大船和驳船间的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驳船和码头间的理货交接工作。如果经过水上平台过驳作业,则有三次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大船和平台间的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平台和驳船间的理货交接工作,一次是驳船和码头间的理货交接工作。
大船的理货交接工作由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统一办理;
驳船的理货交接工作由驳船自行办理;
码头的理货交接工作由码头仓库办理;
平台的理货交接工作由平台自行办理。
2.大船和驳船或平台间的理货交接位置,原则上在大船上,中国外轮理公司的理货人员和驳船的主管人员或平台的工作人员在大船上逐关点交点接,一关一清。
3.港口装卸部门装卸大宗件货要做到定关、定量、定型,堆码整齐;装卸其他货物要做到一关一票一清。当理货人员点不清件数量,装卸工人要重新作关或停落大船甲板上,点清件数后再继续作业。
4.大船理货交接的责任界限,以大船为界,卸大船时,货物过船边由接方负责;装大船时,交接双方点清数字后由船方负责。
三、货物检验、鉴定工作:
1.在锚地过驳作业,港方要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商检。过驳作业的货物需要登轮检验的,货主要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向商检报验,在申请衡器鉴重鉴定项目时,需同时申请监视装载或监视卸载。
2.过驳作业前或作业中如发现货物残损、霉烂,只能驳运到本港内各码头卸货,并及时进行检验,不得驳运到港外卸货。
3.过驳作业的散装货物和包装货物的重量由商检局按贸易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订明的计重地点和计重方式进行鉴定。
四、货物监管工作:
1.在锚地过驳作业,港方要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
2.过驳作业的货物,货主要在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向海关报关。
3.未经海关验放的货物,不得进行过驳作业,在船边验放的出口货物,驳船要向海关提供驳运清单。
4.大船装卸货结束离港前,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送载货清单和理货报告,经办理结关手续后,始可离港。
五、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规定需要检疫的货物,货主要在过驳作业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未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不得进行过驳作业。
六、水上安全监督工作:
1.锚地过驳作业的地点,要经港务监督部门批准。
2.在水上过驳作业,驳船停靠大船要服从港务监督的管理。
七、边防检查工作:
根据过驳作业的需要,驳船主管人员可凭船员证登外轮办理理货交接工作,不作业的驳船,主管人员不得提前上外轮。
八、其他:
1.在锚地进行过驳作业,离岸远,海上风浪大,作业条件艰苦,对参与过驳作业的人员,可按当地远郊区出差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2.参与过驳作业的有关人员,随港口交通艇登轮工作时,港口应提供方便。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