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两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到科学技术合作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经济发展,认为有必要发展这种合作奠定长期基础,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间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并确定这种合作的方向和领域。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双方合作可包括:
一、交换科学技术团组、学者和专家;
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产品和材料的样品、专有技术和许可证;
三、组织科学技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四、进行共同研究、研制和交换研究和研制成果;
五、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在本协定范围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指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应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商务、财务和法律问题包括在根据两国现行法律签订的单独议定书和合同中。
第六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本协定范围内双方和双方代表获得的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未经提供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一方的正式同意,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愿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俄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全权
代 表 代 表
宋 健 拉希姆·拉德扎勃夫
(签字) (签字) 字)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人员编号代码编制原则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人员编号代码编制原则
建设银行
为适应建设银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和使用,根据信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需要,制定本代码编制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代码适用于建设银行人事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信息处理和中国建设银行工作证编号。
二、编码原则和结构
人员编号由12位数字组成,其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数字行政区划码,6位数字人员顺序码。
1.行政区划码
行政区划代码原则上采用国标码(GB2260-91)的编码规则和结构,为解决我行一地多行的实际情况,作部分调整和补充,分段定义如下:
第一、二位01表示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国标码编制,其排列顺序如下:
总 行 01 河 南 41
北 京 11 湖 北 42
天 津 12 湖 南 43
河 北 13 广 东 44
山 西 14 广 西 45
内蒙古 15 海 南 46
辽 宁 21 四 川 51
吉 林 22 贵 州 52
黑龙江 23 云 南 53
上 海 31 西 藏 54
江 苏 32 陕 西 61
浙 江 33 甘 肃 62
安 徽 34 青 海 63
福 建 35 宁 夏 64
江 西 36 新 疆 65
山 东 37
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 02
常州财经学校 03
兴城疗养院 04
第三、四位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计划单列市。其分段定义如下:
01~20 表示省直辖市;
21~49 表示地区(州、盟);
50~70 表示计划单列市。具体如下:
哈尔滨 2350 宁 波 3357
沈 阳 2151 武 汉 4258
大 连 2152 成 都 5159
长 春 2253 重 庆 5160
西 安 6154 厦 门 3561
青 岛 3755 广 州 4462
南 京 3256 深 圳 4463
90 表示省直辖行政单位。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省直辖县级市、旗)。其分段定义如下:
01~18 表示市辖区或地辖市;
21~80 表示县(旗);
81~99 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2.分行机关编码
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分行机关的编码是110100、120100、310100。
省(自治区)分行机关的编码是1、2位省级编号,后4位为0。
例如:河北省分行机关130000。
计划单列市分行机关的编码是前4位计划单列市级编号,后2位为0。
例如:广州市分行机关446200。
地(市、州、盟),县支行机关的编码由各省分行确定。
3.一地多行编码原则
一地多行自定义代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国标码的编码原则确定。即省直辖市区域内一地多行自定义代码在行政区划代码第3、4位01~20内扩充;地区(州、盟)区域内一地多行自定义代码在21~49内扩充。如在以上规定的范围内仍囊括不下的,可
在71~89内扩充。县级单位自定义代码的编制比照地市级单位编码原则办理。
4.人员顺序号
六位人员顺序号原则上沿用原人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中使用的人员标识号中四位人员序号,以保证新版本人事信息管理软件启用时“人员编号”与“标识号”的转换。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1.人员编号的编码对象是中国建设银行的每一个正式职工。按建总函字〔1996〕第293号通知精神,工作证编号与人员编号一致。
2.优化后的人事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是网络版,每一名正式职工在信息网络中确定一个编号,并只有一个编号。为保证人员编号的惟一性,全行正式职工在系统内(省内、省外)调动,其编号不变;调出建设银行系统,取消的人员编号不再分配给新的正式职工。
3.新版本软件启用后,“人员编号”与旧版本“标识号”要进行转换,为减少重复劳动,请各单位在编制“人员编号”时尽量沿用“标识号”,其前六位行政区划与后四位人员顺序号不变,中间两位为0。
例如:标识号 11010010033 转换为
人员编号 110100000033
4.本代码由总行统一管理。
199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