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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4 00:14: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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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6年4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6〕29号文件公布;2004年6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3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经营者(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对在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营运车辆,停业、歇业、复业或者变更名称、迁移地址、更改车型、改变车辆颜色的,应在自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驾驶员,应自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备案标志。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其参加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培训;

(三)组织治安安全检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时携带备案标志;

(二)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三)发现乘客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拒绝为其服务;

(四)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发现乘客遗忘在车上的财物,主动送交失主或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处理;

(六)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出市区运营,到就近的交通治安派出所或治安检查站登记。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报警、防盗等技术安全防范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安装技术防范装置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车容、车貌的要求。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窗玻璃不得粘贴太阳纸、反光膜,不得安装、悬挂窗帘和其他影响视线的物品。

第十一条 乘客乘车时,应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并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财物,乘车出市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表明身份,严守法纪,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
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
)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调度报送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确保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

  我国是一个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多发频发的国家,农业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草原火灾、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机安全事故、渔船水上安全事故等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给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带来重大挑战,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越来越显得重要。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是做好应对工作的前提。近年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及时、准确、连续的信息报告,为上级部门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的基本动态和发展趋势、科学作出决策、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有效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创造了有利条件,赢得了工作主动。但是,我国农业应急管理工作刚刚起步,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还存在认识不够到位、效率不够高、渠道不顺畅、手段比较落后等问题,亟待加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客观、真实地调度和报送应急信息,切实做到不迟报、不谎报、不瞒报、不漏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条件,提升工作水平,为积极应对各类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减少灾害损失,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明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重点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农业自然灾害、农业事故灾难、农业公共卫生事件和农业社会安全事件等四大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四类涉农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调度与报送,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早发现、早会商、早报告、早处置。要针对农业自然灾害,重点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等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针对农业公共卫生事件,重点做好重大动植物疫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针对农业事故灾难,重点做好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农机安全事故、农药使用事故等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针对农业社会安全事件,重点做好发生在农业系统内部的群体上访、火灾以及农(渔)业涉外等突发事件的信息调度与报送。

  三、畅通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渠道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畅通突发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渠道摆在政务信息工作的重点,尽快实现与农业部之间的突发事件信息双向互动、资源共享。要在第一时间将掌握的涉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同时要报送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要及时将掌握的涉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反馈给有关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报送的同时,要第一时间抄报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值班室负责接收)。

  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狠抓信息源头,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研究会商,明确信息报送重点,制定阶段性信息报送计划,必要时可以采取约稿的方式,做好重点信息的调度与报送。要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发布信息,赢得工作主动。

  四、加快完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制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时限。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从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到报告国务院,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结合农业行业实际,发生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后,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农业部对口行业司局报告,同时抄报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相关行业司局接到相关地方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通过《农业部值班信息》报告国务院。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根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信息报送分为初次报送、阶段性报送和总结性报送三个阶段。要特别重视做好初次报送工作,做到“接报即报”,即接到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告农业部。初次报告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信息来源、接报时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和简要情况,特别是人员伤亡情况等主要内容。初报过程中,如果相关信息没有全部核实,可以先行报告已经掌握的情况,然后继续核实,不能因为要核实情况而造成信息迟报和瞒报。在阶段性报送阶段,要及时续报相关信息,将突发公共事件的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处置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和相关建议报告农业部。对事态严重、情况复杂、当天不能处置完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实行“日报”制度,每天续报各种信息。在总结性报送阶段,要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应急处置过程、恢复重建及相关工作建议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为今后应对类似事件积累宝贵经验。总结评估报告要正式报农业部,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五、切实改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技术条件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部省对接、上下协同、互联互通的农业应急指挥平台。要按照先进规范、双向高清、全面兼容的要求,建设与农业部无缝对接的视频会议系统。按照宽带、高速、安全、便捷的要求,建设好部省之间的农业信息传输骨干网络,实现部省之间信息安全、快速传输。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配备、更新必要的仪器设备,建立完善各类农业应急资源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提高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率。要充分利用现有系统资源,整合专业预测预警数据接报平台,实现远程指挥、预警预报、物资管理、信息服务、动态监管、视频会议和应急会商等功能,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提供技术支撑。要积极推动将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六、加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的组织领导和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重点抓,要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要着力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明确1至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编报工作,确保信息有人收集、有人编写、有人报送,做到项项工作出信息,人人都是信息员。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农业系统应急信息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做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工作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七、建立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激励机制

  农业部将建立重特大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农业部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调度与报送情况,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建立有效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激励机制,以信息调度与报送为重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指标,逐步将各地、各单位的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及上级部门采用或领导批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定期通报考核结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在全行业形成重视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值班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59193316

  传真:(010)65001869

  电子邮箱:bgtmsc@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