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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09:30: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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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产品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2月17日,化工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对外贸易的方针,积极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加强宏观指导,统筹规划,促进化工产品扩大出口,多创外汇,逐步缩小贸易逆差,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供货计划的制定和管理
1、所有出口化工产品均应纳入各级年度生产计划和单独制订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贷计划,并要结合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主要化工产品出口规划。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均要指定一个综合部门管理这方面工作,负责制订年度化工产品出口计划和编制中长期出口规划(包括主要产品出口基地规划)。
3、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并与各级计划、物资部门管理品种口径基本一致,对化工产品出口计划的制订和管理,决定采取以下办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均要同时与有关外贸部门衔接安排年度化工产品出口计划草案,并根据化学工业部关于计划工作的部署和排产会议的要求,正式报部计划司(化学工业部下达出口计划产品目录与现行部管计划产品目录相同)。
(2)国家统配化工产品的出口,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在年度外贸计划会议和全国计划会议上与国家物资局和化学工业部衔接商定,最后由国家计委审定下达出口供货计划。
(3)化学工业部管分配产品的出口,由部供销局在化工排产会议上会同部计划司和有关外贸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或物资部门进行平衡衔接,最后在订货会议上确定年度出口供货计划。
(4)化学工业部管协调产品(命国家统配、化学工业部管分配以外的所有部管计划产品均为协调产品,包括商业部门归口经营衔接的染料、涂料、农药、胶鞋、无机盐等产品)的出口,由部计划司、供销局在化工排产会议上,会同部内各有关司局和商业部门、外贸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进行平衡衔接,最后提出年度出口供货计划。
(5)凡是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协调产品的出口,均纳人化学工业部年度化工产品生产计划,并由部计划司综合汇总,统一制订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正式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抄送各有关物资部门和外贸部门。
(6)地方三类化工产品的出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企业或地、市、县主管部门与有关外贸公司衔接商定,并将最后制订的年度出口供货计划报部计划司、供销局各一份备案。
二、 出口供货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
1、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季度末应向部计划司、供销局报送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2、建立化工产品出口供货统计报表,对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协调产品出口供货计划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半年要填报一次(下半年填报年报);对地方三类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完成情况,通过统计年报进行填报。
3、凡纳入各级出口供货计划的品种、数量,在执行过程中产需(或工贸)发生矛盾时,对国家统配和部管分配产品,由国家物资局和化学工业部与有关外贸部门协商解决,对部管协调产品和地方三类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与有关外贸部门协商解决。
4、年度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执行情况,分别由各级下达出口供货计划的单位进行考核,企业主管部门要按国务院国发(1985)45号文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的通知,落实企业应得的留成外汇额度。
三、出口产品的生产管理
1、各级主管生产部门,在抓好化工产品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指导、协助企业按期完成出口供货任务。
2、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检验制度,凡是出口产品均要按国家标准、部标准或出口要求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
3、加强包装管理,凡是出口产品均要按有关规定或出口要求进行包装,并不断地提高包装质量和装璜水平,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
4、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燃料、动力、原材料消耗和管理费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争取扩大产品出口。
四、出口产品的货源和原材料供应
1、凡出口计划所列化工产品的品种、数量与内销发生矛盾时,各级物资部门及企业应本着“内销服从外销”的原则,优先保证出口供货计划的完成,以稳定出口货源,为国家多创外汇。
2、为保证化工产品出口供货计划的完成,其所用原材料、燃料、动力,各企业要按现行物资供应渠道申请,各级物资分配部门应优先供应。
五、本办法由此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我省现有水利工程管理,改变过去依靠国家补贴过日子的状况,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的能力,以巩固和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水库、渠道、引水闸坝、机电排灌站和江海堤防等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单位,均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不同使用价值的用水水费,应有所区别。一般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高于农业用水,经济作物用水高于粮食作物用水,消
耗水高于循环水,专供发电用水高于结合其他用途的发电供水,水资源缺乏地区高于水资源丰富地区用水。
二、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
1.农业(粮食作物)水费:
(1)按量收费:水库灌区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一分;引水灌区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八厘。
(2)按亩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五元;引水灌区每亩收费不低于四元。
(3)基本水费加按量收费: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二元五角,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五厘;引水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二元,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四厘。
(4)机电提水灌区:除参照(1)、(2)、(3)三款收费外,还需计入燃料、动力费用。
(5)经济作物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略高于当地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的原则,自行核定。
2.工业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工业用水的水费,每立方米不低于三分五厘。
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每立方米不低于二分。
按量收费的农业用水以支渠口为计量点,工业及生活用水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

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低于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不低于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专供发电用水的,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
,可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5.其他水费:
(1)库面航运等利用水利设施发展多种经营的,按其总产值提成收取水费。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2)堤防、水闸、排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向受保护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中、小修理费确定。

(3)船舶过闸、竹木过闸坝的收费标准,可按其类别、吨位和数量由各地研究确定。
(4)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的水费,可参照农业(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确定。
今后新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应逐个核定。
三、为了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必要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历年水资源丰枯情况,研究制订水费的浮动价格。
四、水费实行先交款后用水或预买水票、凭票供水的办法。由工程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委托当地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水费中提取一定代办费。用水单位应按规定日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应加收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后,有
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五、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水费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维护修理费、更新改造费等。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
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水费。
六、水利主管部门可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基金,用以统筹安排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任务。但不得以调集的资金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盈余,大部分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具体比例或数额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水费收入较多的年份应建立“以丰补欠基金”,用以解决水费收入较少年份的资金短缺。
七、省水电厅要抓紧制定水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水利管理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企业化、社会化过渡。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水源工
程与灌溉渠道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溉渠道的水费标准。
八、过去有以收水利粮代现金习惯的地区和单位,可继续沿用。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水利部门可根据本通知,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抄报省水利水电厅备案。
本通知执行过程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同省水电厅联系。



1986年2月8日
“龙丘居士亦可怜,谈空说有夜不眠。忽闻河东狮子吼,拄杖落手心茫然。”这是苏东坡的一首极有名的描写“悍妻”的诗。

据说,在北宋的时候,元丰三年,苏东坡因“乌台诗案”被贬到黄州任团练副使,不期遇上陈?V,两人遂成为好友。陈?V狂放不羁,傲视世间,隐居龙丘。陈?V在龙丘的房子叫濯锦池,宽敞华丽,家里养着一群歌妓,客人来了就以歌舞宴客,而陈?V的妻子柳氏,性情暴躁凶妒,每当陈?V欢歌宴舞之时,就醋性大发,拿着木杖大喊大叫,用力捶打墙壁,弄得陈?V很是尴尬。于是苏东坡就写下了这首诗来嘲笑陈?V。

这本是一个有趣的故事,但故事的背后所展示的却是一个中国古代特殊却又普遍的“悍妻”现象。

古代“悍妻”现象

翻看古籍史料,记载“悍妻”的并不少,如袁绍妇刘氏“甚妒。绍死未殡,宠妾五人,刘尽杀之,又毁其形”。李绍文的《云间杂识》也有这样一段记载:“松之悍妇,不能枚举。因夫以得贵,因贵以虐夫。有披发通衢,呼夫名而稠抵。”对“悍妻”诸多行径的描写可谓详尽。钱谦益也在《陈府君合葬墓志铭》中这样描述晚明时期的一对夫妻,丈夫陈钦光“长不满六尺,低首俯躬,语言????然”,而夫人“长身魁形,謦咳如伟男子”。两人不仅外貌反差极大,妻子更是屡屡当着外人的面数落夫君,毫不顾忌丈夫的脸面和影响,可谓十分凶悍。

可见,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封建伦理制度尚未健全的秦汉,还是“程朱理学”出现后,封建礼教早已系统化、理论化的明清;无论是处于社会上层的官宦之家,还是处于社会中下层的寻常百姓,“悍妻”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而普遍存在。她们强势、彪悍甚至残暴,与传统的女性形象格格不入。她们殴打丈夫、威逼亲属、仇怨邻里,对统治者所建立的社会秩序和儒家伦理道德规范都有一定的破坏。

古代关于“悍妻”的法律规定

然而,早在《周易》中“夫刚妇柔”的理论基础就已牢固地建立,其言“坤”道柔顺,承奉于天;“坤”道处卑,待唱乃和之理。《礼记》中记载“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教成祭之?”也涉及到妇女的具体言行。在这种大的社会氛围之下,妻悍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过错,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体,问夫何论?当耐。”但此时,夫妻互相施暴,与常人斗罪量刑一致。

到了汉代,情况发生了变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规定:“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可见,此时“悍妻”开始为法律所强力禁止,并且是否为“悍”,完全由丈夫判定,成为夫权的重要保障。

此后历代,随着儒家伦理道德的逐步建立,法律体系与内容的完善,有关妇女言行的规定更加详细而具体。

发展到清代,由于“例”成为与“律”并行的法律规范,根据个案成例而对“悍妻”加以惩处的情况更为广泛,如“妻妾逼迫夫致死者拟绞立决”的新例,就是根据乾隆四十五年“山阳县民妇倪顾氏逼迫伊夫倪玉自缢身死案”而确立下来的,倪顾氏生性泼悍,刻薄丈夫前妻的儿子,夫妻因此反目相殴,倪玉气忿自缢。根据先前的法律规定,应处以绞监侯,但刑部认为,应比依“殴夫至笃疾绞决”律拟绞立决。乾隆皇帝同意了刑部的意见,认为“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綦重?”最终判处倪顾氏绞立决,并颁行新例通行。

除了法律规定,民间亦有诸多家族法规对女性的言行进行约束,如山东孔府的《训俗遗规》的规定“孝敬公姑,和睦妯娌,不凌虐婢妾,不残害妾生子女,妇人撒泼干犯长辈者,罚银一钱,责夫十板”等。

可见,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家族法规均对妇女的言行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规则,那为何在中国古代,“悍妻”现象并不罕见,甚至频繁地出现在社会生活领域呢?

古代“悍妻”形成原因

明代有一王氏,性格泼悍,竟一次性杖杀使女十余人。其时还有一程氏,也是穷凶极恶,居然把婢女杖杀后,将其尸体解剖放入木匣中,并把另外一婢女的阴部割落而欲杀之。

与上述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悍妻”杀死使女、婢女的原因,我们已经无法查明,但可以看出的是,这些“悍妻”生性泼悍、残忍、凶暴,视人命为草芥,随意残害。这不能不说是“悍妻”现象形成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人性中所本来具有的某些恶性,是无法通过礼法来加以限制和遏止的。

《大理历代名碑》中曾收进一块古碑拓片,据碑文记载,清道光年间,铁甲场地的男人们经常外出,而留守在家中的妇女却经常“屡行不义”,如偷盗邻居的家禽、菜园种植的蔬菜等。村姑们犯错被发现后不但不认错,反倒“转加唬吓寻死”。

可见,分析中国古代妇女的问题,注意到其顺从、卑下的特点之时,亦不可忽视她们的“无知”。古代妇女受教育程度很低,平民的家庭妇女更是很少接受教育,这种对知识的缺失,导致她们不懂“礼”、“义”,在丈夫纵容或者无人管教的情况下,即有可能恣意妄为。

如前案例所述,中国古代男子往往有纳妾、狎妓的风气,而夫妻感情的“排他性”,必然会导致妻子在面对丈夫纳妾或狎妓的行为时作出抗争性的反应。感情上的妒忌,必然会造成妇女行为上的乖张与彪悍;同时,丈夫寻欢甚至纳妾,必然会影响到妻子的经济地位。为了自保,妻子往往会变得敏感、狠毒,压榨对其构成威胁的其他女性。另外,中国封建社会男性的续婢纳妾,除了玩弄女性的原因外,延续子嗣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婢妾一旦生子,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就会骤然上升,这对嫡妻——尤其是未育子嗣的嫡妻来说,便是一种致命的威胁。这种威胁所产生的嫉妒和愤怒,必然会以乖张、暴戾的方式发泄出来。

中国古代在“男尊女卑”的格局下,亦十分注重“长幼有序”。作为处于“尊长”地位的女主人,并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妻子往往掌握家庭内部事物的管理权,包括子女教育权、惩罚权等。尤其在丈夫这方面能力欠缺的情况下,妻子往往要更加承担起“家不破”的重任。此时,处于家庭中重要地位的妻子,其完全可以管教子女、惩罚家眷甚至彪悍从事。

明朝中后期曾经出现过十分有趣的现象,“男为女饰,女作道装”的打扮,一时间成为社会风气。这种现象尽管是当时人们争奇斗艳的心理以及社会风俗奢靡的表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角色的变换。究其原因,与当时妇女在社会中经济地位的提升有着必然的联系。

商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产品需求旺盛,促使家庭手工业迅速普及,在手工业领域,妇女较于男子具有某种优势,导致妇女在当时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大大提高。

经济地位的提升,必然导致妇女话语权的增强,其对无能的男主人表示的蔑视或不满,就往往以“悍妻”的现象表现出来。

当然,还有其他因素,如丈夫的放纵或者懦弱、处于不同阶层的妇女地位的差异等。

中国古代的“悍妻”,有因“悍”入罪,受到严厉惩罚的;有恣意彪悍,周围人苦不堪言的;有“御夫有术”,丈夫甘之如饴的等等。纵然均为“悍”,却也形形色色,类型多样,看似特殊,却也普遍,对其原因的分析,或许对分析当今社会女性地位问题亦有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