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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制笔行业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课题申请指南

时间:2024-07-21 22:4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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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制笔行业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课题申请指南

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制笔行业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课题申请指南


第一章 申请须知
一、项目总体目标
围绕制笔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重点研究制约我国制笔行业的圆珠笔墨水制造、笔头材料及笔头制造、笔头与墨水匹配等瓶颈问题,突破圆珠笔墨水制造生产、笔头制备用材料生产、笔头制造设备国产化等关键技术,实现笔类产品核心技术的国产化,形成系统的国产高质量圆珠笔的制造生产能力,大幅提高笔类产品制造技术水平。
本项目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基础原材料、基础件和通用部件优先主题。
二、申请内容
本项目重点研究开发高档圆珠笔用墨水、笔头材料及笔头加工设备、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体系三大关键技术,并建立产业化应用示范。
本项目共设置3个课题,包括:

序号 课题名称
1 圆珠笔墨水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2 笔头材料及其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3 笔头和墨水匹配技术评价体系及新型笔头研发
三、申请管理
1、本项目在科技部的指导下,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2、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申报、统一评审、优势优先”的原则,通过评审择优选择并落实课题承担单位。
四、项目实施期限及经费来源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2011年6月—2014年6月),国拨经费控制额为6000万元。
五、申请资格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制笔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课题申报必须以某一课题整体研究内容为申请单元,积极鼓励行业制笔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与科研单位等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课题,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每个课题的申报单位与主要参加单位须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申报单位应结合“申请课题研究内容与目标”部分的基本要求,针对拟申请课题,细化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提出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上述内容将作为课题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
2、课题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相应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综合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2/3,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申报企业应出具银行资信等级和资产负债证明。
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2)所承担的任务,在完成后有能力进行应用和转化;
(3)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稳定的研发人才和团队,能够为课题实施提供资金及其它条件保障;
(4)通过课题实施,能够与相关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合作,通过课题成果的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和产业水平的提高。
3、申报单位经费须专款专用,设立单独账簿,独立核算,并保证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4、成果查新证明须由有资质的国家或部省级查新单位出具。
(二)申请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课题负责人年龄在55岁以下(截至课题申请指南发布日期);具有高级职称,并有固定工作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研究或技术开发五年以上;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所有参与课题申请人员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课题的申报,且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本项目课题。课题申报单位(包括参与申报单位)和主要申报人,对本项目课题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
3、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不得主持本项目课题申报。
经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和申请负责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书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后续课题评审。
六、申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申请文件:以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2、申请文件的规格要求: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白色纸质封面),同时附电子版。
3、申请文件构成:
(1)申请函
(2)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
(4)有关附件(申请单位承诺函、联合申请合作协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单位资格声明函、申请单位资信证明、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等)。
4、课题申报书及有关资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全部申请文件须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申请课题、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及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5、课题申报书一式15份。其中,正本1份,在每份申请书上要注明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封装并在封面上注明。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6、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必须根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参与申报活动。《课题申请指南》可从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上直接下载。
7、寄送申请文件截止日期:2011年4月11日17时止,只接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面交或邮寄的申请文件。邮寄时间以北京邮局签收日为准。申请文件受理单位对申请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寄送地点: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联 系 人:李永智 于学军
联系电话:(010)68396446 13811393769
七、课题管理
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专家评审、择优选定的课题承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签订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
2、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国拨经费将根据每个课题进展情况按年度分批拨付到承担单位。
3、课题执行期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将组织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对未按合同执行,达不到阶段考核目标,自筹资金不到位的课题,有权终止合同。
4、课题完成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对课题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二章 申请课题研究内容与目标

课题1:圆珠笔墨水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1、研究目标:
开发产品理化性能及安全指标达到国际相关标准水平的圆珠笔用中性墨水、水性墨水和中油墨水,实现三类墨水的国产化,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示范。
2、研究内容:
研究墨水用颜料、染料等与墨水体系其它组分的相互作用规律,研究功能性助剂对墨水性能的影响,确定墨水专用颜料、染料的品质指标及其控制技术;
研究具有优良稳定性能的中性墨水增稠体系以及低粘度的中油墨水树脂体系,建立墨水稳定性快速检测体系和标准;
研究三类墨水制备工艺及产业化技术。
3、考核指标
(1)开发的三类墨水的应用性能和安全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开发的墨水稳定性不小于18个月;
(3)建立千吨级中性、水性和中油墨水示范生产线各一条;
(4)申报一批发明专利,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4、经费安排
国拨经费2900万元,自筹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课题2:笔头材料及其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1、研究目标
开发笔头加工用易切削线材及高精度多工位圆珠笔头加工机床,实现易切削线材产业化,研制出高精度多工位圆珠笔头加工机床样机并形成实际生产示范点,实现笔头制造材料及制造设备的国产化。
2、研究内容
研究笔头制造用线材的组分配方和易切削元素的分布规律,确定线材制备工艺及产业化实施技术;
研究多工位机床系统及其关键部件的加工工艺,开发相关辅助设备。
3、考核指标
(1)易切削线材力学及加工性能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2)耐腐蚀性能符合ISO14145和ISO12757寿命测试要求;
(3)制造多工位笔头加工机床样机,加工速度60~80个/min(单循环),加工精度等级达到IT3~IT4;
(4)形成千吨级笔头线材生产能力,建立多工位加工机床样机制造笔头的实际生产示范点;
(5)申报一批发明专利,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4、经费安排
国拨经费1900万元,自筹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课题3: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评价体系及新型笔头研发
1、研究目标
建立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典型参数数据库及评价模型,确定笔头与墨水匹配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开发高精度针管型弹簧笔头及水性针管型笔头并进行产业化示范。
2、研究内容
研究墨水、笔头球座体、球珠性能及其相互关系,研究不同加工条件对墨水及笔头制造的影响,形成较为完善的墨水与笔头匹配技术体系,建立与匹配相关的典型参数数据库和评价模型。
研究新型针管型弹簧笔头弹簧及水性针管型笔头引水系统;研究针管型弹簧笔头及水性针管型笔头的切削加工制造工艺。
3、考核指标
(1)建立圆珠笔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典型参数数据库;
(2)建立圆珠笔笔头与墨水匹配评价模型及评价体系;
(2)所开发的新型笔头至少在三家大型企业得到推广应用;
(3)建立年产千万只以上新型笔头示范生产线;
(4)申报一批发明专利,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4、经费安排
国拨经费1200万元,自筹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第三章 申请文件编制

一、申请函(格式)
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我单位 (全称及地址)授权 (姓名) (职务、职称)作为全权代表,提报下述内容:
1.我方愿意按照《课题申请指南》中规定的条款和技术经济指标,提供下列文件。
(1) 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2) 课题申报书
(3) 有关附件
2.我方愿意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供任何与该项课题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3.有关本申请的所有正式通讯应致:
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传真:
法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签字:

申请人名称:(公章)

二○一一年 月 日

二、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一)申请单位概况
名称: 电 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二)申请单位简况
(联合申请单位在此处须分别对所有规定内容进行详述)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历史沿革、批准成立部门等);
2.课题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技术简历、学术水平;
3.参加课题工作的科技人员数量、素质及专业构成;
4.近期从事同类研究或开发项目的名称及成果;
5.承担该课题的主要物质条件和经济状况(包括上年度财务经营状况)。



三、课题申报书格式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
(格式)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项目组织单位:
课题申报单位:
课题负责人:
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一年三月



编写说明

1.本申报书由课题申报单位组织编写,经单位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科技司(局),地方科技厅(委、局))审核同意后上报项目组织单位。
2.编写要求:
(1)课题目标符合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要求,定位准确,指标明确、可考核;
(2)课题任务明确,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
(3)课题管理与实施符合《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4)课题所需国拨经费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和使用,并另编制《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
3.课题申报书用A4纸打印,正本1份,副本14份。

课题信息表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申报形式 □投标 □有限择优 □指定 □其它
课题申报单位 名 称
单位所在地 省(市、区) 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类别 □大专院校 □科研院所 □企业 □其他 代码
单位主管部门 代码
其他主要参加单 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课题负责人 姓 名 性别□男 □女 出生年 年
学 历 □研究生 □大学 □大专 □中专□其他
职 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他
联系电话 E-mail
课题组人数 人 高级 人 中级 人 初级 人 其他 人
起始时间 年 月 终止时间 年 月
课题活动类型 □应用基础研究 □应用开发 □产业化开发 □其它
所属技术领域 □能源 □资源 □环境 □农业 □材料 □制造业
□交通运输 □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 □人口与健康
□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公共安全与其他社会事业
创新类型 □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主要研究内容(100字以内)


预期成果 □专利 □技术标准 □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 □新工艺
□新装置 □新材料 □计算机软件 □论文论著 □研究报告
□其他
预期知识产权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 项,国内发明专利 项,其他 项。
预期技术标准制定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产学研联合 □是 □否
经费预算 万元,其中国拨     万元。

课题申报书提纲
一、课题概述
二、课题的目标与任务
1.项目确定的课题目标与任务需求分析;
2.课题目标与任务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分析。
三、现有工作基础与优势
1.国内外现有技术、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现状及预期分析;
2.课题申请单位及主要参与单位研究基础(已有的研究开发经历,科技成果、科研条件与研究开发队伍现状等)。
四、任务分解与考核指标
1.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创新点;
2.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的竞争分析,满足项目所依托的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研制的需求情况等);
3.主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如技术及产品应用产业化前景,在课题实施期内能够形成的市场规模与效益,对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提升我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作用等);
4.课题实施中可能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
5.人才队伍建设;
6.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五、经费预算
1.课题总投资预算、各项任务经费分配及分年度经费需求;
2.资金筹措方案及配套资金落实措施。

六、课题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1.课题进度安排:
序号 进度安排
任 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2.课题各年度目标及考核指标。
七、实施机制
1.课题的组织管理措施;
2.课题参与单位的任务分工及国拨专项经费分配;
3.产学研结合模式;
4.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及权益分配。
八、课题负责人及参加课题主要人员情况
1.课题负责人简介;
2.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
课题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业务专业 为本课题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九、课题风险分析及对策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有关附件
1.相关科研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课题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分析报告;
3.课题配套资金来源(如贷款、地方部门配套资金等)的证明材料;
4.中试或产业化所需相关产品生产的许可证明文件;
5.与课题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文件等。


十二、申报单位签章

课题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十三、课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科技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












(盖章)

年 月 日

十四、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评审(评估)意见





















论证专家组负责人(签字)
或科技中介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五、项目组织单位意见
1.对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评审(评估)结果的意见;
2.对是否选择课题申报单位为课题承担单位的意见;
3.其他说明。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四、有关附件(格式)

1、申请单位承诺函
2、联合申请合作协议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资格声明函
5、申请单位资信证明
6、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7、申请一览表

附件1
申请单位承诺函




我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此作如下承诺:
1. 完全理解和接受《课题申请指南》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 若被选中,我单位将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签署课题任务书,并且严格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则承担违约责任。
3. 若被选中,本承诺函将成为任务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申请单位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联合申请合作协议
(格式)(主持、参加)













(注:由申请方出具,并在本协议中明确主持单位、参加单位的责任)

附件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4
申请单位资格声明函




我单位愿意针对上述课题进行申请。申请文件中所有关于申请单位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单位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申请单位代表签字: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申请单位资信证明(格式)
















(注:由银行出具)
附件6
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格式)

附件7
申请一览表


申请课题名称
主持单位
参加单位




注:此表单独封装,封面注明申请课题名称并随申请文件一同送达。

申请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劳动部 等


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不少地方按摩服务行业发展迅猛,相当一部分美容美发、桑拿按摩、洗头洗脚屋等场所违法经营、非法雇工等问题十分突出。个别按摩服务场所为攫取暴利,公然以此为名招徕顾客,组织、容留、介绍卖淫嫖娼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
规范按摩服务行业的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1998年12月10日起至1999年4月30日,对按摩服务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各类按摩服务、美容美发、桑拿浴、洗头洗脚场所及附带此类经营项目的宾馆、饭店、渡假村等场所。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各类按摩服务场所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领取证照后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场所应取得的有关证照包括:公安机关核发的“治安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取得营业资格后,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必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二)严格审查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按摩服务是一项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服务项目,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要求,按摩服务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须经公安、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对个人身份及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按摩服
务场所经营人员须经场所辖区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其合法身份,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外地务工人员须持有暂住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上岗卫生培训和健康合格证书;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高级技
师合格证书),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按摩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三)严格规范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行为。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约束和指导下进行,并符合以下规定:
1、按摩服务场所须保持一定的亮度,严禁设置可调灯光。
2、按摩间须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门锁,不得设立封闭式套间。
3、按摩服务场所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完整有效的消防及防盗设施,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顾客安全。
4、按摩服务场所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完善的卫生消毒设施。
5、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标志、服务商标、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的要求。严禁出现不良文化现象。在按摩服务场所的名称和广告中,不得出现“医疗保健”、“药浴”、“中医按摩”、“洗脚屋”等字样。
6、不得单独开设为顾客提供洗脚服务的场所。
7、从事美容美发服务项目的发廊、美容店(室)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
8、按摩服务场所不得在指定经营场所以外向顾客提供按摩服务。设置于旅馆业内部的美容美发、按摩场所,不得到客房提供服务。
9、医疗卫生单位为帮助病人康复而设立的医疗性保健按摩服务,其场所须设置在医院内部或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诊所内部。
(四)严格检查按摩服务场所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按摩服务场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保证按摩服务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总量调控、依法管理、各司其职、防止盲目发展的工作原则,做好按摩服务场所的开业审批工作。对不具备开业条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坚决不予颁发证照。
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按摩服务场所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按摩服务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建立经常性的治安检查工作制度,加大公开治安检查的力度,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在治安检查中,要注意
发现不安全隐患和突出的治安情况,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置场所中发生的治安问题,要查验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证照,如发现从业人员没有劳动保障、卫生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应通知劳动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卫生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
强对按摩服务场所卫生状况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情况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按摩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并对按摩服务场所的劳动用工及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按摩服务场所状况及经营
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查处场所中的违法经营问题。如发现场所内存在卖淫嫖娼、流氓活动等问题的,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证照发放、审核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向按摩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滥发证照的部门,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构除宣布其所发证照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对违法经营活动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不符合卫生要求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应当处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录用证件不全的从业人员的,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按摩服务项目及内部规章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场所,由工商、公安、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向顾客强行提供经营范围以外的服务,强行拉客或驱逐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对以按摩服务为掩护,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嫖娼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吊销治安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与场所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按摩服务场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之规定,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一方吊销有关证照的,其余两个部门也应相应吊销有关证照。对拒绝、阻碍卫生、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的,公安机关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接此《通知》后,各级公安、劳动保障、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组织专门力量和机构对本地区的按摩服务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中,对已经开办但未达到本《通知》要求的按摩服务场所,要限其于1999年4月30日前达到本《通知》要求;到期达不到
本《通知》要求的,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取消其经营资格。
有关工作情况,请按系统分别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培训就业司、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联合检查小组赴有关地市进行检查,并根据各地工作情
况进行通报。



1998年11月26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2]26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及时、足额征收,避免基金的流失,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物价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收、管理及投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基金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方案的制订和落实。

(二)负责全市基金的征收及组织协调,建立征收网络,落实代征任务,组织基金入库、保证及时、足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金征收目标任务。

(三)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提出基金使用意见,负责基金使用申请的受理,进行项目考察评估,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审批结果的执行。

(四)负责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检查监督基金的缴纳、使用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

(六)指导县(市)物价部门做好基金的征管工作,监督检查县(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按住宿营业收入的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此项基金由各住宿营业单位代征,即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基金项目及金额,连同住宿费一并向旅客收取,基金收入单独列帐,并在次月5日前将所征基金如数上缴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拒绝代征的,从营业收入中抵扣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项基金由市征管办组织城市区物价部门分级征收。

2、对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性项目,按管价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成果外获得的利润,全部或部分转入基金。如在自来水调价中,每吨价内征收0.02元基金,此项基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收入单独立帐,并在次月5日前将所征基金如数转入市基金专户。

3、每年从事业性收费总额中征收3%(按规定免征的除外)。

4、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游艺室、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征收2%。此项基金由市物价局委托市公安局、文化局或城市区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划块直接征收,所征基金直接转入市基金专户。

5、外省驻潭企事单位(包括营业部、办事处),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征收2.5元,由市征管办负责依法征收。市征管办在每月中旬发出书面征收通知,被征单位接到通知后,应于次月5日前将应缴金额如数转入市基金专户。

(二)减免规定

价格调节基金不实行免征。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实行缓征或减征,即由被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市征管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在一定期限和限额内实行缓征、减征。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作出减免决定。

(三)使用票据和基金归集

1、除住宿营业单位从价内计征基金使用税务票据外,其他征收项目一律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市本级征收使用票据由市征管办统一到市财政局购领,代征部门到市征管办领用;

2、代征部门、被征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将基金及时足额转入市基金专户。逾期交纳的,按国家规定每天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

(一)使用原则、范围。按“取之于价格,用之于价格,专款专用,注重积累,坚持有偿”的原则,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的调控、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高科技项目开发、“菜篮子”工程建设等。

(二)使用方法、程序。基金的使用,以扶植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的有偿使用为主,保证必要的无偿投入,以稳定市场。基金的使用程序:

(1)项目评估。由市征管办根据有关方面的需要对用款项目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2)用款审批。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领导小组,根据市征管办考察评估结果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批;

(3)签订协议、基金投放。根据审批结果,由市征管办与用款部门或单位签订《用款协议》后,由征管办组织基金的投放;

(4)基金使用的监督。对投入使用的基金,市征管办要进行跟踪监督,凡不按有关规定用途用款和使用管理不善的,应及时中止协议的执行,追回投入的基金,并按有关政策法规或用款协议予以处罚;

(5)基金的归还。对有偿使用的基金,市征管办应根据《用款协议》及时收回本金及占用费。收回的占用费进入基金滚动使用。

第五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市征管办负责基金征收和使用的财务管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要求,市征管办财务单设,建立会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财务管理,规范帐务处理程序。

(二)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帐户归集的基金,按季转入财政专户储存。基金的投入,凭“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用款审批表”,由市征管办到市财政办理从财政专储转入征管办基金“支出”帐户的手续,然后按协议进行投放。市财政应按“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用款审批表”的要求,及时足额将资金转入市征管办基金“支出”帐户,保证资金的使用顺畅。

(三)由市财政局按实际征收总额的20%核准代征的手续费、奖励基金和征管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转入市征管办基金“支出”帐户。对征收和代征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四)实行财务季报制度。市征管办要按全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将基金征收、使用、结存情况报送市财政、审计部门,并抄报省物价局价格基金征管办,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湘潭市物价局。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潭政办发19962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