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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1:4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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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

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出租、销售的商住房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是指对已完成了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专业验收是指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具体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工作,应当组成由建设、规划、市政、人防、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由开发企业邀请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参加。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了现售备案,并把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二)已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规划、人防、公安消防等专业验收符合要求;

  (四)持有开发商与供电部门签署的正式接管商住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协议及供水、管道供气单位准许使用的有关文件资料;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内道路、排水系统已完善并分别接通了城市道路、排水系统网;按规范设置了门牌、配备了邮政信箱、接通了电讯、广播电视等,已具备居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

  (五)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六)商品住宅及配套设施范围内没有违章建筑、临时建(构)筑物、施工机具、建筑余泥、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环境整洁;

  (七)商品住宅建设期间临时设置的架空电缆、电线、地面裸露的管线等已经拆除或按规范埋入地下;

  第七条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在专业验收和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三十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填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资料;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及所需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开发企业情况汇报,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作现场核定和认定,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报告;

  (四)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意见表》,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整改通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改正。

  第八条 单栋(包括联体)房屋建筑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必须整体进行。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分期综合验收。分期综合验收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其附属配套设施及公用设施满足使用要求,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可逐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给予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开发企业须继续承担该项目的维修及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未经项目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二)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照法律程序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颁布之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6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管理,使其在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指依托国际互联网建设的各级政府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府为公众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物理隔离,与政务外网逻辑隔离。政务外网运行政务部门的专业性业务,是互联网政府网站为公众提供信息及服务的基础,互联网政府网站是政务外网业务的延伸和窗口。

第五条吉林省政府系统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规划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六条吉林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实施业务指导。

第七条省政府网站是全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的中心网站,亦称门户网站。门户网站建设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部门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二章网站建设第八条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统一规划,并由专门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十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建设应采用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信息整合,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各市州政府应建立本地区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部门依托门户网站网络资源建设分站,以利于资源整合,节省投资。第三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政务动态信息、便民服务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确保网站信息质量。

第十四条互联网政府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要具有时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根据信息内容和工作需要、职能特点设置栏目。所设栏目要具有自身特色。

第十八条互联网政府网站的网页设计应庄重、美观,符合政府形象。

第十九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为各地区、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省政府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做好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省政府门户网站专题栏目信息维护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要加强互联网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设专门机构或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网站建设方案(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网站设备管理、运行维护和信息采编发布与数据更新;

(三)负责网站应用项目开发;

(四)制定网站管理制度,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互联网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执行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域名为jl?gov?cn,代表吉林省政府机关。

(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省属事业单位及社团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市州政府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汉语拼音缩写。

(四)县(市、区)级政府网站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级缩写+县(市、区)级地名汉语拼音全称。

(五)各市州、县政府部门网站的域名为×××?jl?gov?cn,其中×××为市州名称拼音缩写+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对域名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命名,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解析,并协助做好备案工作。已有域名可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省政府部门网站,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管理维护: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建设的网站,其网络安全与管理统一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各网站负责本站发布信息的管理维护。各网站应经常监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联系。

部门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网站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更改相应的用户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的网站,应采用标准机架式服务器,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规范的服务器运行环境,其他工作由托管单位负责。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政府网站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病毒和防止黑客入侵,确保网页及内容的安全,保障网站的安全可靠运行。

独立建设的互联网政府网站要在网络层、应用层、系统层进行安全体系的集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和多机制的整体防御和安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要与网站建设同步进行,安全建设投入不少于总投资的15%。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要与内部局域网物理隔离。第六章电子信箱管理第二十九条各门户网站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为政府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电子信箱服务。

第三十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维护电子信箱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三十一条邮件系统管理单位要联系公安机关建立反有害垃圾电子邮件举报、投诉信箱。采取措施控制有害邮件的自动转发,及时过滤,删除网络内有害信息内容,防止有害信息传播,加强邮件系统的安全管理。第七章监管措施第三十二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自动采集、自动统计的提醒信息管理系统,用以加强对各网站信息维护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政府门户网站对各网站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三十四条对出现以下问题的网站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关闭其链接:

(一)违反本规定失密泄密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二)上网内容错误较多或内容虚假的;

(三)上网内容长期不更新,经提醒仍不改进的;

(四)其他有损于对外形象宣传的不良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互联网政府网站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102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我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落实《通知》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确定的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式小机组的关停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尚未关停的企业提出限期关停计划,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并报我局。

  二、各省要对本辖区内《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137个燃煤老电厂脱硫项目的进度进行检查,规定完成期限要求,并排出优先支持项目计划报我局备案。

  三、按照《通知》的原则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要结合当地的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督促2000年前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制定分期分批脱硫计划,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并预留脱硫场地的燃煤电厂制定2010年前建成脱硫设施的计划,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备案,并报我局。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必须满足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规定或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通过自身脱硫以及“以新带老”或区域削减等多项措施,仍不能满足总量控制目标要求、但区域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可以通过二氧化硫指标调剂或排污交易等方式,解决所需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五、对辖区内已建燃煤机组的装机容量、发电量、煤质及煤量、二氧化硫治理和排放情况进行调查,报我局备案。

  六、对辖区内“十五”后两年和“十一五”燃煤机组装机建设规划进行调查,统筹考虑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削减和平衡计划,制定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治理的使用计划,报我局备案。

  七、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通知》确定的各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通过举办座谈会、讲座、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形式,使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企业有关管理人员学习和掌握各项管理政策,并结合有关规划、计划和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各地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和上述要求备案的材料于2003年12月31日前报我局(一式两份)。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9号


关于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当前,我国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大大超出了环境自净能力,造成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酸雨污染严重。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要求,到“十五”末期,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要比2000年减少10%。其中,“两控区”(指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减少20%,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2002年,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达到666万吨,占全国排放总量的34.6%。严格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对实现全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至关重要。为了实现“十五”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进一步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中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电厂。对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在按程序审批后,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需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

  二、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两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西部“两控区”以外的燃煤电厂,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等环保要求以及没有环境容量的,也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预留脱硫场地,分阶段建设脱硫设施;建设燃用特低硫煤(含硫量小于0.5%)的坑口电站,有环境容量的,可暂不要求建设脱硫设施,但必须预留脱硫场地。

  三、加大现有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市区内现有燃煤电厂,要通过建设脱硫设施、机组退役或搬迁等措施,逐步达到环保要求。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分批建设脱硫设施,逐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西部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电站除外),在2010年之前建成脱硫设施。

  四、抓紧制定鼓励脱硫的经济政策,建立电厂上网电价公平竞争的机制。研究制订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折价办法;制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在线连续监测和环保优先的发电调度管理办法,修订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推动燃煤电厂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措施。国务院已经作出的有关规定,各地必须认真执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燃煤电厂的规划用地;督促落实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平衡而承诺的各类治理项目,并与新建、改建、扩建燃煤电厂主体工程同步验收。“两控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应抓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确定的137个燃煤电厂脱硫项目建设,督促相关企业落实资金和保证进度。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支持。对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按期完成国家确定的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项目的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不再审批该地区、电力集团和企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对现有含硫量大于1%、“九五”以来批准建设并预留脱硫场地和位于国家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市区的燃煤机组脱硫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监测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