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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3 01:2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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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

京财经一[2001]3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贷款担保体系的建设,防范、控制和分散担保风险,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以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智力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支持对象的政府出资发起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与贷款银行签订比例担保协议,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开展信用贷款担保业务,防范、控制和分散化解担保风险。

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信用担保机构按照约定的责任代被保证人向银行代偿债务。
第五条 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
1.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
2.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
3.社会其他部门捐赠资金;
4.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
第六条 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
1.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2.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
3.在税后利润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七条 信用担保机构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要进行单独记帐,或在银行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第八条 信用担保机构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保证人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发生代偿后20天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
第九条 财政在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
第十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发生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时,可申请财政资金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范围:
1.信用担保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造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2.信用担保机构对重大担保项目未制定反担保措施造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3.信用担保机构未制定和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4.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多担保造成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
5.其他如履约担保、注册担保、票据担保、工程担保等不属于贷款担保性质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宏观经济状况、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资产结构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在每年初核定当年担保代偿损失率,最高不超过6%。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信用担保机构用风险准备金抵补,不足部分,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超过核定担保代偿率的损失部分,由信用担保机构在税后收益中弥补或由各出资方按出资比例抵减担保资金本金。
第十二条 信用担保机构向银行代偿债务、取得对被保证人以及反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后,应制定追偿措施,实施追偿。追偿债权所得资金中属于归还财政代偿资金的部分,信用担保机构将70%单独记帐,作为以后年度市财政补偿贷款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其余30%增加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上年度向银行代偿担保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贷款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风险准备金收支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
2.董事会或监管会批准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对,确定上年度财政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资金数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未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并单独记帐或实行专户管理,不及时追偿债权,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市财政局将停止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六条 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虚报担保代偿损失,骗取财政补偿资金,或挪用追偿债权收回资金中属于财政的资金部分,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一经发现,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取消对该机构的财政补偿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或实际情况和需要发生变更时,将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湖北省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湖北省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9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关于湖北省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八日



省科技厅关于湖北省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大力实施“科教兴鄂”战略,现制定以下规定:

  1、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利用科技知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和信息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科技中介服务企业。离岗期限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离岗人员签订书面协议确定。离岗期限一般为三年,期间的工资、医疗、意外伤害、社会保险等各种待遇,由其创办的企业负责,原单位负责其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等事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允许离岗创业者在规定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重新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科技人员离岗期满后回原单位的具体事项,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2、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可按正常程序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对国家作出较大贡献或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优先选拔为各类专家。

  3、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按《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试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或出资入股的,其作价出资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超过这一比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高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一年内,单位可先以无偿方式许可成果完成人离岗实施成果产业化,使用期为两年。在该期间内,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或期满后与单位另签协议。

  5、高校、科研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奖励给创办企业实施人。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 般为五至十年,具体年限和比例由高校、科研机构与创办企业实施人约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向创办企业实施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产权。

  6、由高校、科研机构出资或其他资金来源进行研发的职务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的可参照本规定的第4、5条的规定执行。

  7、高校横向科研课题在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8、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9、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的在读研究生和拥有科技成果的大学生停学从事科技型企业或创办科技中介机构,停学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高校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同意,可无偿实施由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并可在无偿使用期两年内优先购入科研成果产权或按有关规定与学校另签成果转化协议。企业在注册、税收、银行贷款按现行有关规定优惠办理。

  1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各孵化器要提高运行质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良好的设施和服务。经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机构及其在孵企业,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按规定返还。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种子资金,主要用于对在孵企业的创业投资和在孵项目的资助。

  11、积极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与高新区“双高对接”。鼓励、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与省内高新园区通过转化成果、合作开发、联办企业、共建研发与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科技产业基地等多种方式,发展战略合作关系。省直有关部门和高新园区所在市要积极搭建“双高对接”的平台,优先扶持产学研合作项目。协助落实引进项目与人才、融资与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12、科技人员创办的各类科技型企业及科技中介服务企业,应当贯彻“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各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中府〔2009〕3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围绕主要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工作
  2009年是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全面建设“三个适宜”新型城市的重要一年。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和“保增长、扩内需、促转型、惠民生”的工作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全局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把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市政府各副市长是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分工,部门主要领导对工作任务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部门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落实。将《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部门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加强绩效管理的操作性文件,对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制定科学合理的落实方案。按照提速增效的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确保中心工作有新突破、新进展。对重点事项进行重点跟进,将任务分解到具体科室并指定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统筹协调,在本单位内部实行目标管理,定期检查工作进展,分阶段落实政府工作目标,力争提前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协调,认真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各责任单位要善于突破难点,疏通瓶颈环节,通过解决难点问题促进工作任务完成。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市政府成立重点目标任务落实督办小组,对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加强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五、全程督办,建立健全督办落实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对主要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实行全程督办服务,各责任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完成情况。市政府继续从有关部门抽调一批调研员、副调研员组成4个《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专项督办组,由市府办统筹开展督办工作。督办组每月确定督查专题,通过实地察看、现场听取情况汇报等方式,检查工作进展,重点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市政府提交督办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重要事项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加强解决问题的力度。
  六、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阶段完成情况将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对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项目和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予以及时通报,主动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1、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2、中山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督办工作方案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