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建设部
1988年底,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发布修订后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施工企业都要按此标准进行资质复查,重新确定资质等级,换发资质证书。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的企业分为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三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建筑企业
各级建筑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的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近三年内曾获得过两个部或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技术或工程质量奖励。
2.企业经理具有十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不少于16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近3年内曾获得过部或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技术或工程质量奖励。
2.企业经理具有八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不少于7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八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五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不少于15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和质量安全员全部持有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四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三年独立承担过6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质量安全员全部持有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建筑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12层以下、21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4.四级企业可承包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施工。
二、设备安装企业
各级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装备有能适应施工需要的专业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装置等的安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及生产装置的安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照明、普通设备及仪表的安装。
三、机械施工企业
各级机械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3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各级机械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冶金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冶金工业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建筑安装、特种专业两类,各类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冶金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冶金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下列三项(其中必有大型两项)以上冶金或其他系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钢10~100万吨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2)年产特种钢10~50万吨的中型特殊钢厂;年产特种钢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特殊钢厂。
(3)年产生铁20~100万吨的中型炼铁厂;年产生铁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炼铁厂。
(4)年采选能力60~200万吨的中型采选厂矿;年采选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采选厂矿。
(5)50~130平方米烧结机的中型烧结厂;130平方米烧结机及以上的大型烧结厂。
(6)冶金焦化厂。
(7)国外引进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冷轧厂、热轧厂、硅钢厂、线材厂、无缝钢管厂和生产其它各种型钢的轧钢厂。
(8)其它黑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技措、改造项目。
(9)其它部门和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电计器调整、机械施工、结构制作与安装、工业筑炉等专业配套的综合施工能力。
5.企业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
6.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
7.企业年总产值在8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综合施工能力。
5.企业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
6.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7.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不少于2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中小型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冶金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冶金建设各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治金建设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一般工程。
4.四级企业可承包6层以下、12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高度35米以下的构筑物等。
二、特种专业施工企业
各级冶金建设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尾矿坝排渗、边坡处理、结构工程、防震加固等特种专业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掌握大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20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掌握中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八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十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5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掌握一般小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五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三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万元以上。
各级特种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大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及大型建设项目中技术较一般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及中型建设项目中技术较一般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项目的主体施工(其中必须有一项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9%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0万元以上。
5.企业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施工机械和检测设备、仪表等手段,并具有年加工制作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2000吨以上的能力。
6.企业年总产值在6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项目的主体施工(其中必须有一项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施工机械和检测手段,具有钢结构及非标准设备制作500吨以上的能力。
6.企业年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有色金属工程单项车间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5.企业的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1.5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检测手段。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有色金属工业项目中某一简单工程和维修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厂,氧化铝厂,重金属联合企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和重金属加工厂,轻金属加工厂及其它有色金属工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矿山200万吨以下的采选厂,20万吨以下的氧化铝厂,3万吨以下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厂,3万吨以下的金属加工厂,2万吨以下的轻金属加工厂及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其它有色金属工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工业大中小型建设项目中某一车间的施工。
4.四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工业项目中的简单工程和维修工程施工。
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2%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
4.具有能适应大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能承担高、大、精、尖、复杂的机电设备、仪表安装,各种动力站和自动生产线的设备安装,并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具有能适应承担中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能承担较大、较精、较尖端、较复杂的机电设备、仪表安装,各种动力站和自动生产线的安装,并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
4.具有能适应承担小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与非标准钢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非标准钢结构制作与吊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建设项目的各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非标准钢结构制作与吊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机械电子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化学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化学工业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化工建筑安装、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两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化工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化工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15年独立承担过一个成套引进装置或两个以上大型化工建设项目的主体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组装及B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2500千瓦以上大型压缩机组和透平机组的施工能力。
(3)吊装200吨以上大型设备,组装、安装高铬镍耐热合金钢、低温钢、低温铝合金、低合金钢、耐腐蚀不锈钢(包括含钼不锈钢)等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11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DCS集散型控制系统的施工能力。
(5)大型工业炉的安装、筑炉和大型建筑结构、设备、管道防腐的施工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10年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主体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2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C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1000千瓦压缩机组和透平机组的施工能力。
(3)吊装120吨设备和组装、安装低温钢、低温铝合金、低合金钢、耐腐蚀不锈钢(包括含钼不锈钢)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3.5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各类自动仪表的施工能力。
(5)中型工业炉的安装、筑炉和一般防腐处理的施工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2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3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D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一般机泵的安装。
(3)吊装40吨设备和承担中低压设备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6千伏以上变电所,一般电器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一般防腐工程的施工。
各级化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引进大型联合化工、石油化工装置及各类化工、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及500万美元以下引进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但不得承担引进装置(包括引进单机、合成氨及尿素、乙烯工程等)的建筑安装。
二、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化学矿山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B级以上的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大型矿井的配套施工机具,竖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30米以上,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60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100米以上,露天矿年剥离量250万立方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安装6000千瓦汽轮发电机组和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4)承担100吨以上设备吊装和组装,安装中、低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5)安装、调试11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自动化仪表的施工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化学矿山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2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C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中型矿井的施工机具,竖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20米以上,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40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80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承担50吨以上设备吊装和低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3.5万伏变电所,安装、调校一般自动化仪表的施工能力。
(5)安装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化学矿山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2.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3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类压力容器组装及D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一般矿井施工主要机具,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25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50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承担2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能力和低压设备、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6千伏变电所,一般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具有安装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各级化学矿山建设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型矿井(露天)井下采、选联合矿山项目的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化学矿山项目工程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化学矿山项目工程的施工。
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下列工程项目中的两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大型石油化学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化工或炼油装置。
(2)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地面建设工程。
(3)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装置工程。
(4)大型储油库工程,其中必须含有单座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油罐或400立方米以上的球罐。
(5)大型输油、输气管道工程。
(6)以金属结构预制为主的施工企业,年钢材处理工作量为2500吨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技术工人工种齐全配套,铆工、钳工、焊工、无损检验人员等主要工种应能满足石油建设的施工要求。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具有适应石油建设施工需用的配套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配备有能进行野外施工作业的拉运、吊装、焊接、检测等专用机具、装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8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下列工程项目中的两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中型石油化学工程或化工及炼油装置。
(2)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地面建设工程。
(3)油气田气体处理装置。
(4)中型储油库或单座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油罐工程。
(5)油气管道集输工程。
(6)以金属结构预制为主的施工企业,年钢材处理工作量为1500吨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具有适应石油建设施工需用的配套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配备有能进行野外施工作业的拉运、吊装、焊接、检测等专用机具、装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6千瓦以上。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小型石油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4千瓦以上。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国内各类石油建设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除特别复杂的国内大型石油建设项目外,可以承包其它石油建设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石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
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18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成套引进装置或两个以上大中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主要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具有专业配套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人员,配备齐全的理化、金相和无损检验手段,近三年承建的工程中获得过国家、省(部)级优质工程。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5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安装及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证书,一定的钢结构和非标压力容器设备制造能力。
(2)安装3000千瓦以上大型透平压缩机机组和1.2万千瓦透平发电机机组的能力。
(3)一次吊装300吨以上大型设备的能力。
(4)安装铬钼、高铬镍热合金钢、不锈钢等特种材质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能力。
(5)11万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能力,安装调校各类自动化仪表的能力。
(6)单座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浮顶油罐和1000立方米以上球形罐的施工能力。
(7)B级以上锅炉安装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中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一般装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具有专业配套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和理化及无损检验手段,近3年承建的工程中获得过省(市)级优质工程。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4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2000千瓦以上大型透平压缩机机组的能力。
(3)一次吊装200吨以上大型设备的施工能力。
(4)3.5万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和一般自动化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单座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油罐的施工能力。
(6)C级以上锅炉安装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配备有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具备主要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省(市)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一般机泵的施工能力。
(3)一次吊装80吨以上的施工能力。
(4)中、低压工程的施工能力。
(5)6千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及一般电器、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各级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国内外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施工、技措改造和各类装置的检修工程。
2.二级企业可承包除大型石油化工主要装置以外的各类装置和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措改造和检修工程。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石油化工项目和中型项目辅助工程的施工及技措、检修工程。
核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核工业建设的施工企业分为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两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核工业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反应堆、扩散厂、核武器研制基地、核电站、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中两项以上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完善的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完善的测试检验手段。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中两项以上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比较完善的试验检测系统。
各级核工业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武器研制基地、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各类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核工业建筑施工三、四级企业执行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三、四级企业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
二、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
各级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施工,有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安装施工经历,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核级标准设备安装能力和资格。
7.企业有可靠的核工业安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有完善的焊接和检测试验室。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有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业设备安装施工经历,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一、二类压力容器制作和安装许可证。
7.企业有完善的核工业安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系统。
三级企业
执行通用工业与民用设备安装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
各级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各类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
2.二级企业可承包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项目的安装工程。
3.三级企业可承包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电气、通风、采暖、给排水及普通设备的安装工程。
火电及送变电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火电及送变电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火电建筑、火电设备安装、火电建筑安装、送变电工程四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火电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火电建筑(包括烟囱、水塔、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20万千瓦(或2台10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210米以上烟囱6座,淋水面积为35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12座的施工;
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8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超过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其中直径为2.6米以上的500节(2公里),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10~20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各种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4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3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24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45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以上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能力,其中2.6米以上直径的管道1000节(4公里)。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或4台5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180米以上烟囱5座、淋水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10座的施工;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8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超过2000节(8公里)的制管、安装,其中直径为2.2米以上的500节(2公里),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5~10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2.2米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5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2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21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35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以上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能力,其中2.2米以上直径的管道1000节(4公里)。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5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150米以上烟囱4座、淋水面积为25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3座的施工;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6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达1500节(6公里)的制管、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1.8米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1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30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000节(8公里)的制管
、安装能力。
各级火电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类型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核电站常规岛与辅助生产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各种类型烟囱、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各种类型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210米及以下高度的烟囱、3500平方米及以下淋水面积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2.2米及以下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单机容量1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100米及以下高度的烟囱、3000平方米及以下淋水面积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1.8米及以下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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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修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2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1月2日公布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建立特区公平竞争机制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具体奖励、表彰办法和标准由监督检查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
(一)片面地宣传其商品,以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误导消费者购买;
(二)以租赁他人专门柜台、场地或设备等方式冒充他人名义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在未取得专利权的物品上或者在与该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专利”或者其他任何含有该物品已取得专利权之意的字样、语言或者号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七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购买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相关商品;
(二)强制购买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购买者采取拒绝、中断、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手段进行刁难;
(四)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八条 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现场演示、文字标注、新闻媒介等方法,对商品价格、名称、质量、规格、制造方法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地阻碍他人与竞争对手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或者非法迫使他人断绝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正常交易关系;
(二)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的正常工作,扰乱或者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胁迫、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竞争对手削弱或丧失竞争能力,或促使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正常竞争。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权;
(二)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经区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行政首长批准,按规定的程序可对该财物采取封存、扣留、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处理;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事实等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侵权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侵权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被侵害的经营者信誉遭受损害时,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其名誉。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广告经
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其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与经营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区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监督检查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市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复议、诉讼期间,不中止封存、扣留、暂停支付或者处罚决定的执行,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行为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因滥用职权而给经营者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侵权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中的“违法物品”,修改为“非法财物”。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广告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
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报刊上重新公布。
199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