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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2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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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11日,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现发布《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发布的《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铁路建筑市场秩序,保障铁路施工企业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承包与经营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铁路国有施工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四条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的核定,均执行建设部1995年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 鉴于铁路实际,铁路施工企业按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两类核定资质等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第六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归口负责(以下称资质管理部门)。
第七条 铁路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印章;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施工承包二、三、四级资质证书加盖铁道部印章;资质年检及变更等事项均加盖“铁道部建设司资质管理专用章”


第二章 资质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申请施工资质的企业,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六、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和项目经理的职称(资格)证件;
七、企业上年度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八、企业的验资证明;
九、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 施工资质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按企业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承包一级资质由铁道部审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施工承包二、三、四级资质由铁道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将一份经过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送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与审批程序为:
一、申报企业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第八条要求的内容准备资料,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二、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铁路局系统由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初审盖章;工程、建筑总公司系统由局预审盖章后报总公司初审盖章;中土公司由公司初审盖章;通号总公司系统由总公司初审盖章;其他单位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盖章。
三、初审单位将本系统企业申报材料汇总报铁道部资质管理部门。
第十条 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组建的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凡新设立施工企业,其资质等级应从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一条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人民铁道报》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无效。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系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等级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年检或其它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本等级承包范围规定的上限工程,全部工程质量合格,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定级二年后,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两项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也可以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路外工程还应当提交企业所在地质量和安全专门监督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重新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原有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工程建设发生重大事故而被降级的,要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可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施工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办完资质变更手续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范围的变更,一般在资质年检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问题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向资质管理部门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三月至五月。
年检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的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上年度完成的主要工程及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报表;
5.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6.安全、质量事故情况等。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中。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上年度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标准80%以上,其它均达到标准要求),上年度内未发生过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发生过三级(或两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没有申请资质年检的企业,经过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歇业,原核发的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或资质年检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严格按资质标准对其资质重新审核;对情节严重的,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承担的铁路建设项目未经建设单位核准而擅自分包,建设单位有权给予警告或停工处罚,并视情节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十八条 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承包范围承包工程的,给予警告、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经铁道部批准擅自进行路内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取消总承包资质。
第三十条 对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扣留证书、吊销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含)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
第三十三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有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铁路施工企业系指从事铁路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其他行业土木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等施工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不包括大修、维修单位,及多经、集经企业。
第三十五条 铁路(大型)一级施工资质只在工程局级企业中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发布的《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铁建〔1989〕1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已修订)

卫生部


注:已修订
参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和推荐治疗方案及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3-5-3)



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目前病因尚不明确、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



1、流行病学史

1.1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1.2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城市。



2、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2+3条或2+3+4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4条及以上,或1.2+2+3+4或1.2+2+4+5条。

鉴别诊断: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军团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7年1月1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各煤炭高等学校、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现将《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1997年1月1日起试行,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试行阶段,各院校仍按现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按“四条线”管理的要求,组织模拟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以便为正式实施测算基础数据、积累经验,并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保证“四条线”管理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在试行和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劳司。
附: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九五”时期煤炭工业改革与发展纲要》,促使煤炭院校逐步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建立起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院校“四条线”财务管理是以院校所属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等二级单位为划分对象,对其实行分别管理。对院校内部每个教学科研、后勤服务、校办产业和管理保障单位分点核算,分别反映办学经济效益。

第二章 核算主体与“四条线”界定
第三条 “四条线”财务管理的实质是在院校内部引入市场机制,确立核算主体,划小核算单位,实行模拟法人运转,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核算主体的确认是指院校所属二级及以下单位中能够自收自支,以收抵支和组织经费收入以及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能够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
2.能够单独组织收入,实行以收抵支,独立核算的单位。
3.有经费来源,或以其它形式取得收入,以收定支,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五条 “四条线”的界定是指煤炭院校对其所属的单位、部门依据其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分别划分为教学科研线、后勤服务线、校办产业线和管理保障线。
1.教学科研线,是指院校中直接从事教学活动和直接辅助教学活动的单位以及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四技服务”与设计的单位。包括各系、部、图书馆、电教中心、外语中心、计算中心、中心实验室、教材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等教学辅助单位。院校所属的科研院(所)、研究中心、设计院(所)等单位。
2.后勤服务线,是指院校中直接为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包括食堂、浴室、宿舍、校医院(所)、幼儿园、清洁绿化队、车队、供水、供电、供暖、供气、修缮、物资供应及房产管理等从事后勤服务的单位。
3.校办产业线,是指由院校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直属院校领导的各类工厂、公司、招待所等单位。
4.管理保障线,是指党政管理以及保障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的有关部门。包括机关各处室、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社保部门和附属中小学等。
第六条 院校二级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一般不再继续进行“四条线”划分。其财务活动一律纳入到主办单位的财务帐内。

第三章 管理要求与内容
第七条 “四条线”管理应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
1.教学科研部门实行事业财务管理。
2.后勤服务部门模拟企业财务管理。
3.校办产业实行企业财务管理。
4.管理保障部门实行事业财务管理。
第八条 实行“四条线”管理的要求是:
1.教学科研线以教学任务和科研项目为核算对象,核定和计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2.后勤服务线以提供的劳务(服务)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按校内价格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自负盈亏。
3.校办产业线以产品或经营项目为核算对象,进行完全成本核算,自负盈亏。校办产业应明晰产权关系,确保资本保值增值,按规定向学校上缴费用。
4.管理保障线以学校管理部门和基本保障及发展项目为核算对象,核算收支,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第九条 教学科研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学校根据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依据学生人数并综合考虑事业计划、专业特点和教学任务等因素,核定教学单位经费;科研收入是以科研课题和科研服务取得的收入。
2.支出:
(1)人员费用: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费等。
(2)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实习实验费、固定资产占用费、师资培训费,水、电、暖和通讯费用等。
(3)设备购置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
(4)设施维修费:包括房屋维修费、实验室改造维修费等。
(5)学生事务支出:包括奖助学金、学生活动费等。
(6)管理费用:指按比例提取部分。
(7)其它费用。
第十条 后勤服务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院校不再拨给日常经费,其收入通过向学校及内部单位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取得。
2.支出:其内容和项目除增加折旧费支出外,其余参见“教学科研线”支出项。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依靠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2.支出:包括材料费、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管理保障线收入与支出的内容:
1.收入:二级单位上交的管理费,政府拨款,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支出:
(1)党政机关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费用。
(2)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医疗费用、业务费、设备购置费、设施维修费、其它福利费用。
(3)学校发展支出:包括大型设备购置费、大型公用设施费、其它学校发展支出。
(4)学校其它保障支出:包括待岗人员费用、社会保障费、中小学经费支出和其它保障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在事业单位中配备总会计师,实行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
财务处是学校实行财务工作统一领导的职能机构,财务处在总会计师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设总会计师的院(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院(校)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总会计师对全校的经济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院(校)实行“二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二级及以下单位不再设置独立会计机构,而是成立会计服务中心,实行代理记帐制度,统一办理全校内部结算和日常核算业务,但不经管货币资金。原单独结算和核算的二级单位,其业务移交会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会计服务中心行政上是财务处的派出机构,在财务处领导下开展记帐和结算工作,经济上相对独立,向服务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学校成立校内资金结算中心,在行政上是财务处的派出机构,由财务处直接领导,在经济上是提供服务的一个部门。

第五章 管理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实现“四条线”财务管理,要制定校内价格,设置调控机构,建立财务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内部价格的制定,要公平合理,便于有序竞争,避免垄断。制定内部价格,应遵循提供劳务与受益双方商定和学校价格管理部门进行指导的原则。学校应逐步编制指导性的价格目录。
学校应成立收费管理委员会,规范校内收费行为,负责制定审批内部结算价格。收费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在财务处),负责对校内各种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进行协调和确认。同时对收费的票据和收费的变更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校内人才交流培训中心(挂靠在人事部门),学校将富余人员集中管理,进行培训,为再上岗提供条件。
第十九条 成立以院(校)长为首,财务、监察、审计、校办、工会、法律顾问处等部门参加的仲裁委员会,对“四条线”财务管理办法实施中的各种经济纠纷进行协调、仲裁。
第二十条 建立一套适合煤炭院校的经济指标考核体系。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财务评价考核指标,经济效益指标,资本保值增值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加强财务检查与监督。各院校要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四条线”的特点,分别制订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等规章制度,定期对各条线收支状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高等院校、干部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
第二十三条 各煤炭院校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试运行。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