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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05: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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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1]6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2011年1月19日招标,1月2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24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1年1月26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1月20日、7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1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1%。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内(含20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20个以上(不含20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100个以上(不含100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30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1年1月19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月20日至1月24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1年1月24日前(含1月24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1102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1]4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文明办、发改委、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人事厅(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办)、工商联:
  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党的十六大精神,培养造就四有职工队伍,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发挥工人阶级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主力军作用的重要工作,是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
型社会形成,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举措。现将《关于开展全国“创
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
织落实。
  附件:1、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
     2、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中 央 文 明 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人 事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 国 工 商 联
                   2004年1月 30 日

附件:
       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推动全社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全国工商联决定联合在全国职工中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的活动(以
下简称“创争”活动)。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争”活动的重大意义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突飞猛进,以经济为基础、科
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抓住和用好重
要战略机遇期,加快我国的发展,就必须大力培养造就能够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开拓创
新能力的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工人阶级始终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是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
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开展“创争”活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是保持和发
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三个文明建设主力军作用的重要保证,是大力实施科
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
批拔尖创新人才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
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的重要举措。
  开展“创争”活动,适应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反映
了职工群众学习发展的迫切愿望,代表了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各有关部门贯
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
导方针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工人阶级要不断用社会主
义的思想道德规范、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日益进步的技术技能武装自己,努力成为艰苦创
业的模范、勤奋学习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和增进团结的模范,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二、开展“创争”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开展“创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坚持从中
国的国情和各地区、各单位实际出发,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以职工素质建设为重点,以增强职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
切实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和发展权,推进工人阶级知识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
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开展“创争”活动的总体目标是:>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
着力提高职工的创新能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形
成全员学习、全程学习、团队学习和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氛围和机制;努力建设各类
学习型组织,为职工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成才机会;促进人才队伍建设,为各类人才不断
涌现和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
队伍。
  三、开展“创争”活动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1、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广大职工中深入进行以为人民服务
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
的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帮助广大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人生观、价值观。要通过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加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教育,帮助职工
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操守。
  2、创新群众性学习活动载体,构筑职工学习平台。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组织以及
不同层面职工群体的特点,加强教育培训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学校、职工学校、培
训机构、职工之家等阵地,设计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寓学习于工作中,寓教育于活动中,
为职工学习创造条件,吸引职工群众广泛参加。要结合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和技能
振兴行动,通过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自学提高等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需要,借助各种形式和载体,科学规划,做好职
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要面向基层,立足班组,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岗位练兵、技术比武、
技能竞赛活动,推动企事业单位重视、加强职工技能训练,激发、调动广大职工获取知识、
更新知识、提高技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继续深入开展职工读书自学活动。读书自学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形式,也是职工
获取知识、提高技能、增长才干的主要途径。要在新形势下不断丰富读书自学活动的内容,
创新读书自学活动的载体,拓宽读书活动的领域,将读书自学与职工素质教育更紧密地结合
起来,鼓励和引导职工学习、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在实践中提高劳动技能、岗位技能。
要创造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激励更多的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
引导职工不断在实践中完善自己,在竞争中提高自己,在奋斗中充实自己。
  4、充分利用各类社会教育资源。要进一步整合包括工会教育培训资源在内的各类教育资
源,加大对职工的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开发的力度,满足职工群众日益增长的学习和发
展需求。要推动中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的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
度和深度,创新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基层工会组织也
要在广泛动员和引导职工参加各类培训的同时,力所能及、拾遗补缺地组织开办各种适应性、
实用型短期培训,为广大职工更新知识、增长才干发挥作用。
  四、“学习型组织”和“知识型职工”的基本条件
  学习型组织的基本条件是:
  1、在广大职工中普及终身学习的理念,形成了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的制度和
氛围,组织内各种学习型团队(班组、科室)普遍建立,并取得一定实效。
  2、有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和实施办法,有健全的组织领导体系,有明
确的各类人才培养目标和任务,教育培训工作在本行业同类组织中保持先进。
  3.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为职工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和保障措施,保证企业
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不低于工资总额的2.5%。
  4、职工的学习热情、学习成果和劳动创造得到充分肯定和尊重,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
习工作化,以学习推动工作,以工作促进学习的局面,实现了学习成果与工作成就的共享与
互动,推动了组织的持续发展。
  5、领导成为学习的带头人,组织内有形与无形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建立了终身学
习和学以致用的激励机制。
  6、职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职业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得到不断提
高,通过开展“创争”活动,使各类组织得到发展,社会、经济效益得到提高,组织的创新
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
  7、完成国家规定的各类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和职工培训任务。
  知识型职工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有科学、正确的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甘于奉献,拼搏进取。
  2、确立终身学习理念,有强烈的学习要求,明确的学习目标和完善的学习计划,结合工
作实践学习,以学习促进工作。
  3、具备所从事工作岗位必备的文化和专业基础知识,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勤于学习,善
于学习,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形成了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良好习惯,在团
队学习中发挥突出作用,学习事迹突出,成效显著。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具备适应岗位变化要求、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和本领。
  5、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善于运用学习、掌握的先进科学文化技术知识,充分发挥自身潜
能,勇于创造,不断创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有突出业绩并有创造性的贡献。
  五、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人
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工商联主管领导组成的“全
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宏观管理并指导全国“创争”活动的开展。
  2、成立由上述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的“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具体实施
“创争”活动的各项工作要求, 组织信息和经验交流,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指
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全国总工会宣传教育部负责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
  3、将原“全国职工自学成才奖评审委员会”更名为“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
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上述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和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员组成,在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的评审认定工作。
  4、各省、区、市也应按照上述精神,组成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评审机构,制定相关工作
计划和要求,加强对本地“创争”活动的领导。
  六、开展“创争”活动的工作要求
  1、加强对“创争”活动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开展“创争”活动的领导,把
“创争”活动作为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
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广大职工是开展“创争”活动的主体,要进一步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
参与“创争”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工作的重点应放
在建设学习型班组上,努力为职工学习构筑平台,创造优良的成才环境。
  2、落实职工教育培训计划。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将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
育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范畴。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推动和
督促本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认真制定、落实职工教育培训
计划和各项保障措施。工会要加大源头参与管理的力度,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阵地建设、
经费使用,到培训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努力实现全程参与。要将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证
纳入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内容,从制度上监督保证职工参加学习培训权利的落实。
要把“创争”活动与争当“创新示范岗”、“创新能手”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创新提高企
事业单位的竞争能力。
  3、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将评选出一批创建“学习型组织”
先进单位,宣传和推广他们的创建经验,并不断发现和培养新的先进典型,形成地区、行业
分布合理的典型示范网络。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开展“创争”活动的经验,
总结“创争”活动的基本规律,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先进经验与先进典型,把学习典型
经验与学习身边的先进结合起来,把典型示范与普遍提高结合起来,推动“创争”活动广泛
深入地开展。
  4、建立 “创争”活动的运行机制。 创建学习型组织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为使“创
争”活动持久规范、制度化地进行下去,必须建立完善一整套协调、高效的运行体系和保证
机制,包括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习型组织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创争”活动中
成绩突出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机制,以及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
制。“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审委员会”将每年对在“创争”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
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10个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10名知识型
职工标兵,全国总工会将分别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各地工会也要建
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和必要的激励机制,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发挥优势,加强协作,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各地工会、文明办、发改委、教育、
科技、人事、劳动保障、国资委(办)及工商联都要重视“创争”活动,共同推进“创争”
活动的开展;要把“创争”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把“创争”活动的要求融入到
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活动之中;要将“创争”活动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结合起来,作
为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措施,指导中央企业实施职工素质工程,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竞争
力;切实推进行业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职工素质教育的指
导和评估,加强各类教育资源的统筹利用,广泛开展适应市场和职工需求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把职工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纳入职成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要充分利用“创争”活动载体,
宣传科普知识,宣传国家科技创新成果,着力加强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教育,提
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
鉴定和就业准入制度;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建
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分类的人才评价标准。努力创造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
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的人才成长良好外部条件,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对工会举办的直接为职工群众服
务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群众精神生活的事业和活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
予经费、政策等方面的扶助和支持。
  6、工会组织要承担“创争”活动的组织协调职责。各级工会要把“创争”活动作为一项
重点工作,承担起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各有关部门,长期不懈地抓好。首先各级工会要建
设学习型工会,工会干部要成为学习的模范。要紧紧围绕工会十四大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联系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结合群众性技术创新、建设职工之家、职工读书自学成才等活动,
选准工作角度,找准切入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创争”活动内容、目标、规划、要求和步骤,
形成特色,推动“创争”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同时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大力作
好舆论宣传,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支持“创争”活动,为“创争”活动的开展营造更加有
利的社会氛围。


附件2: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组织领导机构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张俊九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组长 黄彦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成 员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

  李盛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吴启迪 教育部副部长

  程津培 科技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瑞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程 路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


附件2
    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

  指导协调小组 组 长 黄彦蓉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副组长 谷常生 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成 员

  李 伟 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组长

  李守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长

  张昭文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侯淑珍 科技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刘 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司副司长

  魏 卓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李学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群工局副局长

  史泽鄱 全国工商联宣教部副部长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3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5月24日



附件: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债,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债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

  第四条 地方债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地方政府与财政部协商确定。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 地方债的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六条 每期地方债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地方债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债券招标日、发行日、缴款日、上市日、还本付息日等内容。

  第七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派地方政府观察员现场观察招投标过程。

  第八条 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通过财政部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九条 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为地方债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条 地方债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晚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地方财政部门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次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告知财政部(国库司)。如地方财政部门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财政部(国库司)将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晚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地方财政部门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财政部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除代为收取向承销团成员支付的发行费,不向地方政府收取其他费用。3年、5年期地方债发行费分别为发行面值的0.5‰、1‰。

  第十二条 财政部于招标日日终前通知地方财政部门当期地方债应支付的发行费金额。地方财政部门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足额将发行费缴入财政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往来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发行费缴纳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发行费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财政部确认中央财政专户足额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缴纳的发行费后,若承销团成员已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晚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若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不晚于收到地方财政部门确认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足额入库报告后5个工作日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四条 地方债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地方债的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于规定时间将还本付息资金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国库司)报送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七条 财政部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财政部门还本付息信息。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并及时报告还本付息资金缴纳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不晚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采取中央财政垫付方式代为办理地方债还本付息。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财政部负责对发行地方债各相关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地方债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对应的地方政府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二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发债和偿债主体的相关职责。地方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发行费、应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财政部支付罚息。罚息计算公式为:

  罚息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中央财政垫付资金和罚息最迟在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时如数扣缴。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时向相关机构支付地方债发行费、应付本息等资金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 = 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招标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财政部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 缴款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地方债资金缴入规定的国家金库XX省(自治区、市)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地方债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地方债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相关工作,同时应当制定相关业务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财政部代理发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306/P02013060352783995977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