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厅函〔2010〕98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人社〔20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60元、850元、780元、690元调整为1100元、980元、900元、80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元、71元、65元、57元调整为9元、8元、73元、65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场开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罚:”;第(五)项修改为:“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将第(六)
项删除。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第(三)项删除;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个体业户
瞒报、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给予暂停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的,分别依法给予下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第(三)、(四)、(五)、(六)、(七)项删除。
四、增加第三十一条,内容为:“违反产品质量、计量、统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正。
199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