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财政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86]高检会[办]字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高检办字第56号、财事字306号文件《关于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通知》,因情况变化较大,原规定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现予修订,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从一九八六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严格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一、办案费
1.侦查破案费,侦查(察)、调查案件及破案的交通、住宿、通讯费,误餐补贴费和夜勤补助费;采取秘密侦察措施的仪器设置费、运输费、补偿费;破案的现场勘验费;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的酬金和食宿、交通费;对案犯和逃犯的押解、追捕费,及人犯的伙食、医药费。
2.派驻监狱改造场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及其办公的房屋、家具租赁费,卫生、水电、采暖费,邮电通讯费。
3.特情费:特情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际费,补偿费,因公伤亡的医疗、丧葬、抚恤、慰问费及遗属困难补助费。
4.来访费:控告申诉人、检举人、证人的临时食宿、医药及交通补助费;冤假错案的处理费;来访场所的消毒费;对无理缠诉人员的遣送费。
5.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供检验比对用的各类样品的收集、保管费;聘请财会人员查帐、科技人员进行法医、物证技术检验鉴定的食宿、交通费、鉴定费、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笔译、口译的翻译费;从事刑事技术工作按规定所享有的劳保物品及津贴。
6.办案的各类公文、表册、诉讼文书的制发费。
7.办案的其他费用。
二、购置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高检办字第56号、财事字306号文件《关于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通知》,因情况变化较大,原规定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现予修订,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从一九八六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严格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一、办案费
1.侦查破案费,侦查(察)、调查案件及破案的交通、住宿、通讯费,误餐补贴费和夜勤补助费;采取秘密侦察措施的仪器设置费、运输费、补偿费;破案的现场勘验费;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勘验检查的酬金和食宿、交通费;对案犯和逃犯的押解、追捕费,及人犯的伙食、医药费。
2.派驻监狱改造场所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及其办公的房屋、家具租赁费,卫生、水电、采暖费,邮电通讯费。
3.特情费:特情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执行特殊勤务必须开支的招待费,交际费,补偿费,因公伤亡的医疗、丧葬、抚恤、慰问费及遗属困难补助费。
4.来访费:控告申诉人、检举人、证人的临时食宿、医药及交通补助费;冤假错案的处理费;来访场所的消毒费;对无理缠诉人员的遣送费。
5.技术检验、鉴定和翻译费:供检验比对用的各类样品的收集、保管费;聘请财会人员查帐、科技人员进行法医、物证技术检验鉴定的食宿、交通费、鉴定费、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笔译、口译的翻译费;从事刑事技术工作按规定所享有的劳保物品及津贴。
6.办案的各类公文、表册、诉讼文书的制发费。
7.办案的其他费用。
二、购置费
1.警车、现场勘查车、赃物车、囚车、侦查跟踪车以及其它业务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零配件的购置费。
2.法医检验、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刑事化验、刑事录相照相以及其他刑事技术门类所需用的各种器械、仪器设备的购置费。
3.枪支弹药、戒具、警棍、案件档案柜和用于办案的复印机、打字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以及对讲、电传机、保密专线电话和其他各种通讯设备的购置费,通讯电路的租赁费。
4.车辆及各种业务设备的更新费、租赁费,安装费,保养维修费,牌照养路费,材料及燃料的消耗费。
5.业务参考资料及专业图书的购置费。
6.办案必备的手提包、公文包及雨具、照明用具的购置费。
7.其他办案必需物品的购置费。
三、服装费
检察业务人员及法警按现行规定的制装费。
四、会议费
检察业务会议所需的各种费用。
五、宣传教育费
宣传橱窗及检察业务展览图片、实物的制作、运送、安装费;检察业务资料、期刊以及检察业务、法制教育所用教材的编审费。纸张、印刷、发行、运杂费、用于其他综合治理的宣传费。
六、奖励费
对本系统在办案业务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费;对配合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对揭发、检举有功人员的奖励费。
七、其他费用
上列一至六项中未包含的其它检察业务费。
1.警车、现场勘查车、赃物车、囚车、侦查跟踪车以及其它业务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及零配件的购置费。
2.法医检验、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刑事化验、刑事录相照相以及其他刑事技术门类所需用的各种器械、仪器设备的购置费。
3.枪支弹药、戒具、警棍、案件档案柜和用于办案的复印机、打字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以及对讲、电传机、保密专线电话和其他各种通讯设备的购置费,通讯电路的租赁费。
4.车辆及各种业务设备的更新费、租赁费,安装费,保养维修费,牌照养路费,材料及燃料的消耗费。
5.业务参考资料及专业图书的购置费。
6.办案必备的手提包、公文包及雨具、照明用具的购置费。
7.其他办案必需物品的购置费。
三、服装费
检察业务人员及法警按现行规定的制装费。
四、会议费
检察业务会议所需的各种费用。
五、宣传教育费
宣传橱窗及检察业务展览图片、实物的制作、运送、安装费;检察业务资料、期刊以及检察业务、法制教育所用教材的编审费。纸张、印刷、发行、运杂费、用于其他综合治理的宣传费。
六、奖励费
对本系统在办案业务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费;对配合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费;对揭发、检举有功人员的奖励费。
七、其他费用
上列一至六项中未包含的其它检察业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