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网逃”的公安机关与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间配合亟待加强
今年以来,我院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抓捕网上逃犯的公安机关与发布网上逃犯的公安机关之间配合不够,致使公安机关违反刑诉法有关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007年6月14日,我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靖吉成盗窃一案,公安机关认定靖伙同他人在火车站百股运转场内停留的货车上盗窃大米。靖的同案犯已于去年由法院判处刑罚,当时靖在逃,故未受到刑事追究。在侦查靖的同案犯过程中,公安机关对靖进行了抓捕但未果,于是将其列为网上(此网为全国公安机关的内部网)逃犯。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有关规定,凡是上网逃犯,均应先由办案单位对其决定刑事拘留,并将刑拘证在上网时予以发布。我们在审查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今年6月6日,靖吉成在河北省某市打工时,当地警方认为其形迹可疑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后经网上比对确定其为锦州铁路警方网上通缉逃犯,并依据锦州铁路警方提供的刑拘证将靖羁押在当地看守所,直至6月17日由铁路警方解回。该案卷中第一份讯问笔录及对被拘留人的家属通知书均由铁路警方在将靖吉成解回后所作,为6月17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违反了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及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目前此类案件已出现3件。笔者认为此问题的出现系两个公安机关的配合不到位所致,故亟待加强。抓捕逃犯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要求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提供刑拘证的同时,还应要求其提供简要案情,发布“网逃”的公安机关有义务提供相应材料。后由抓捕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按照刑诉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原因及羁押处所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作者: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李月强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22号
交通运输部: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资金用于交通运输科研工作。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用于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包括科学成果试验)研究应用、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标准(定额)制订等研究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符合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总体科研能力和科技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符合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要求;
(四)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办事程序。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经济运行统计、调查、分析;
(二)交通运输行业应用基础和软科学研究;
(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与发展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重点保障西部交通建设科研项目需要;
(四)综合运输标准体系、计量与质量体系的研究;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定额、规范(程)的制定(修订);
(六)与科研经费项目有关的招标、评审及其他管理费用的支出。评审及管理费用在经费总额的2%范围内据实列支;
(七)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一)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二)年度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急需安排的项目除外;
(三)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
(四)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运输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项目经费的具体数额不得突破财政部批复的预算金额;
(五)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录入项目库备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四)从事过与拟承担的项目相近领域的技术、科研工作或取得过相关研究成果;
(五)根据有关项目特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专家评审方式;
(二)实行招标的项目,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中国交通报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实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四)与依托工程结合密切,且不宜进行公开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根据实际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依托工程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依附的建设工程实体。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预算申报,按其资金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二)科研经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科研经费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经费的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原材料、燃料动力、加工试验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摊费用以及外付费用等。
项目结(转)余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追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科研项目验收或项目成果发布1个月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文字性成果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录入项目库;
(二)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及权属界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应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科研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科研经费的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科研经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