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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时间:2024-07-15 15:1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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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及时准确慎重地处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从事公务的人员。人民法院的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纪律处分范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第四条 开除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

第五条 凡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处分的,其职务自然撤销,但依法律程序选举和任命的,应依法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本规定所说的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是:

(一)降级处分是指降低工资等级;

(二)降职处分是指降低职务,审判人员的降职是指降低审判职务和相应的职务级别;

(三)撤职处分是指撤销其现任职务;

(四)对职务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

(五)对无职可降、无职可撤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刑的,分别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犯罪后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二)犯罪后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在刑满之后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至开除公职处分;

(三)犯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满后,视其情节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至开除公职处分;

(四)犯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一律开除公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至开除公职处分,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其处分从劳动教养期满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犯法律未构成犯罪的,根据事实和情节,按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四十七条给予处分。

第二章 违犯审判纪律的处分
第十条 审判人员利用职权私自制作法律文书、改判案件、为犯人减刑,或为当事人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开除公职以下降职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职权私自指使审判人员枉法改判案件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撤职处分,对其他责任人给予降职以下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审判活动中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的,给予开除公职以下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责任人给予降职以下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审判活动中徇情枉法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撤职处分,对其他责任人给予降职以下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审判活动中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撤职或降职处分。

第十五条 在审判活动中主观臆断造成错判的,给予降级或记大过处分,对其他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审判活动中因失职造成错判的,给予记大过以上撤职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在审判活动中泄露审判机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泄露审判机密造成严重后果,或由于泄密使他人遭受报复侵害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因失职而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以法院工作人员身份私自办理执行案件或私自提审犯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以法院工作人员身份擅自为当事人或他人催要货款、财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收受回扣、报酬、礼物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拒不执行上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玩忽职守致使案犯脱逃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办案过程中丢失案卷的,给予警告至降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公务中殴打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滥用枪支、警具、戒具威吓、欺压群众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非法拘禁他人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办案之便调戏、猥亵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的,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办案之便与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发生两性关系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章 违犯财经纪律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犯财经法规、纪律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犯诉讼费管理规定,用诉讼费请客送礼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条 私分诉讼费,或将诉讼费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获取利息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犯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用罚没款请客送礼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犯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擅自动用、作价处理赃物或私分罚没财物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章 违犯行政纪律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犯枪支管理规定,致使枪支被盗、丢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因枪支被盗或丢失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犯枪支管理规定,将枪支私自借与他人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将枪支私自借与他人给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玩弄枪支、任意鸣枪,造成不良影响或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将法官服、警服及警具、戒具等装备借与他人使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管理混乱,致使单位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屡次发生事故的,对主管领导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章 其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嫖娼或卖淫的;

(二)介绍或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或卖淫的;

(三)向嫖娼、卖淫人员敲诈勒索钱物,放纵其嫖娼、卖淫活动的;

(四)在公共场合有流氓行为的;

(五)有偷窃行为的。

第四十条 观看、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聚众观看淫秽录像,并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屡教不改或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利用工作之便吃请受礼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或其他名义借机大摆宴席、收受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 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经常酗酒滋事、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名义投机倒把、经商牟利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由于失职,致使工作遭受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犯其他法规、纪律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处分,均包括本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1年5月1日起试行。


人保部起草的《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个方面出现了亮点:一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生育保险的范畴,这对于今后社会保险全民化是一大推进。二是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比例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报人保部备案,这有利于人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备案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状况。
对该征求意见稿笔者认为应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增加男职工护理假补贴,需要对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进行修改。
一、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列入男职工护理假补贴,这已经在很多省市已经实施,给予该补贴也符合计划生育所要求的优生优育原则。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大多数工作岗位的人都承受着较大的压力。女职工产前(产后)抑郁症又多发于奉子成婚、28岁以上的高龄产妇、产前检查已确定婴儿有先天性疾病、生产后发现婴儿有身体缺陷或者婴儿出现新生儿并发症等女职工。女职工在生产初期特别需要家人特别是丈夫的关爱、照顾,给予男职工护理假不仅有利于稳定生产后女职工的情绪,更有利于让整个家庭开始适应新生儿到来后带来的一系列变化。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就这一标准而言虽然用人单位对该此有具体的数额,但并非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是按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在现阶段与职工的实际工资严重不符,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行政部门尚无能力全面稽查。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平均基数支付生育津贴,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行政复查申请。
为避免出现这一情况,笔者建议将生育津贴标准修改为:按女职工生产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低于该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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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制定的《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户籍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湘公通〔200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农村居民住房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7号)、《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实行“两转变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87.18平方公里区域(具体行政村名单附后)。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居民的户籍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已登记入户的行政村居民进行清理核实并建立台账。

  第四条 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登记实行严格规范管理,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登记。符合政策迁入条件的,一律由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支队进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国家包安置工作的三级以上士官),凭退伍安置办出具的证明办理;

  (二)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在校学生,院校毕业、肄业后其户口由学校迁回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办理;

  (三)原户口在中心城区行政村的服刑、劳教人员(含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凭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办理;

  (四)出生入户人员,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出生证明及父母户口簿办理;

  (五)夫妻投靠的,凭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办理;

  (六)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凭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办理;

  (七)未成年人被收养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八)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准予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无地或人均耕地在0.2亩以下的行政村居民,凭国土部门的征地审批证明办理;

  (二)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固定(含租赁)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凭相关证明办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为行政村居民:

  (一)中心城区行政村居民已取得蓝印户口的;

  (二)夫妻投靠中投靠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干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 行政村居民不得擅自更改年龄。已迁出、已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得擅自更改迁出、登记时间。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市中心城区行政村(资管委)名单

  一、资阳区:共12个村(资管委)

  1
  大码头街道办事处
  金花湖资管委

  2
  汽车路街道办事处
  永丰资管委

  3
  长春工业园
  接城堤资管委、五里堆资管委、杨树资管委、马良资管委、龙塘资管委、白马山资管委

  4
  长春镇
  清水潭村(部分)、新祝村(部分)、南丰村(部分)、白鹿铺村(部分)

  二、赫山区:17个村(资管委)

  1
  会龙山街道办事处
  红星村

  2
  桃花仑街道办事处
  桃花仑资管会

  3
  赫山街道办事处
  大丰村、赫山村、茂林村、毛家塘村、团洲村。

  4
  金银山街道办事处
  金银山资管委

  5
  龙光桥镇
  全丰村(部分)、龙光桥村

  6
  龙岭工业园
  石头铺资管委、帅家冲资管委、天子坟资管委、长坡资管委、漆家桥资管委、光明资管委、清溪资管委

  三、高新区:共19个村(资管委)

  1
  朝阳街道办事处
  沙河村、龙头山村、天星桥村、大明村、羊舞岭村、鸬鹚桥村、梓山村、江家坪村、姚家湾资管委、明月资管委、大海棠资管委、七里桥资管委

  2
  谢林港镇
  石桥村、楠木塘村、猫村、中山村、石港湾村、凤形山村、涧山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