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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5 20:2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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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贵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完善对流动人口的居住服务,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贵阳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本市跨区、县(市)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承办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受理和《居住证》申请受理、信息采集、发证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区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申报与《居住证》申办



第四条 需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于居住之日起2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等提供居住场所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学校、培训机构等统一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居住登记申报的责任单位或者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条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

(二)住院就医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的。

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医院等单位,除居住信息服务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外,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查询。

第七条 已满16周岁、在本市居住满1个月、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收入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员,可以向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明及本人近期免冠相片2张;

(二)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出具的固定合法居住证明;

(三)工作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机构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

(四)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交经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发给《居住证》。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变更信息内容。

居住地址发生变更需要变更《居住证》的,在居住地址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

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与流动人口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及房屋租赁合同报送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申领、补领、换领、审验《居住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居住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居住的合法有效证件,《居住证》实行统一编号、一人一证。

《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年审验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审验的,其《居住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权益:

(一)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服务及孕前优生检测;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四)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免费享受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检查服务,随行子女按国家规定享受计划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五)依法享受本市居住地市民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随行子女、法定被监护人可以相对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七)依照规定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九)享受本市市民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权益。

第十五条 《居住证》的使用、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居住证》;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证》信息。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证人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办本市居住地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本省籍农业人口,在本市城市、城镇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办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的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或者投靠居住在本市城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生活、居住有保障亲属的,可以申办本市城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持证条件,或者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其《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居住登记申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居住证》数量每份处以200元罚款:

(一)伪造、变造、骗取或者买卖《居住证》的;

(二)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居住证》的。

伪造、变造、骗取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第二十条 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居住证》信息的,处5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阿根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阿根廷共和国总统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于二O一O年七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访问取得了成功并将进一步推动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

  三、两国元首回顾了中阿建交三十八年来双边关系的成功发展,强调二OO四年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近年来两国关系快速发展感到满意。两国元首表示,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中阿深化战略伙伴关系意义重大。双方重申以战略和长远眼光发展中阿关系,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两国关系水平,深化各领域互利合作,加强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沟通和协调。

  四、双方表示将在涉及彼此利益的重大问题上继续给予对方坚定支持。

  五、中方重申坚定支持阿根廷共和国在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上的主权要求,以及重启有关谈判,根据联合国相关决议规定寻求马尔维纳斯群岛问题最终和平解决。

  六、阿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台海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

  七、两国元首对访问期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长和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促进投资和贸易多样化谅解备忘录》表示满意,指出该谅解备忘录为两国经济关系在新阶段的扩大及多样化奠定了基础,明确了思路。

  八、为此,两国元首表示,应采取共同行动,推动双边经济关系发展,并一致认为,需要根据各自产业结构及市场需求推动双边贸易和谐、平衡增长及其多样化,特别是扩大高附加值和高技术含量产品贸易。

  九、双方相信,两国质检部门开展合作有利于将新产品纳入双边贸易,符合彼此利益。双方在牛遗传物质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两国畜牧业的发展。

  十、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基础设施和交通特别是铁路等领域合作所取得的进展,并对访问期间签署交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协定表示高兴。

  十一、两国元首同意积极鼓励相互投资,加强企业联系,支持两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在基础设施、能源和矿产领域的合作。为此,在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相一致的情况下,支持本国企业投资对方发展计划内的项目,并通过工业投资和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当地产品附加值比重,提升投资对象国生产能力。

  十二、双方将推动两国金融合作,加强中国和阿根廷金融机构的联系。

  十三、两国元首表示愿继续加强在文化、教育、科技、体育、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扩大双方民间和地方交流,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此,两国元首对在阿根廷开设孔子学院和将来成立中国问题研究中心表示欢迎,并强调在语言教学和教育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十四、两国元首强调愿进一步加强在科学、技术、天文、农业、食品技术、气象等领域的南南合作,推动中阿食品科技中心开展活动,探讨在和平利用核能和空间活动方面开展合作的可能性。两国主管机构应继续进行必要的接触,以确定双方可能感兴趣的共同议题及合作项目。

  十五、双方强调愿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中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双方愿加强双边领事合作,为包括商务旅行在内的双方各领域人员往来进一步提供签证便利。中方欢迎阿根廷驻广州总领馆开馆,愿为总领馆开馆提供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中阿在多边事务中的合作是两国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同意进一步密切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等国际和地区组织以及多边机制框架内的合作,就联合国改革、多哈回合谈判、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重大问题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促进南南合作,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整体利益,推动建设更加公正、合理、公平的国际秩序。

  十八、双方坚信安理会改革应建立在联合国成员国最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寻求使该机构决策更民主、更具代表性和更透明的一揽子解决办法,避免强行推动未达成最广泛共识的方案或设定时限。

  十九、作为国际经济合作主要论坛二十国集团成员,双方强调要着力提高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和发言权,不断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十、两国元首重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落实《巴厘行动计划》,呼吁发达国家率先大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履行承诺,通过应有的资金支持、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的方式,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减缓和适应行动。

  二十一、作为东亚-拉美合作论坛的创始成员,双方强调愿推动这一亚拉地区间合作与对话的重要机制取得更大发展。中方对阿根廷连任论坛拉美协调员表示祝贺。

  二十二、双方支持南方共同市场同亚洲,特别是同中国开展对话。阿方表示愿以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身份继续推动和深化上述对话。

  二十三、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重申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强调阿根廷参展的二O一O年上海世博会取得了圆满成功。中方对此表示感谢,并祝贺阿根廷建国二百周年。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积极评价华人团体对阿根廷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二十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重要的合作文件。阿根廷企业家陪同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访问,并同中方企业进行多次对口洽谈,表明了阿根廷生产部门希进一步密切两国现有贸易关系的愿望。

  二十五、克里斯蒂娜·费尔南德斯·德基什内尔总统对访华期间所受到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表示感谢,邀请胡锦涛主席在方便的时候再次访问阿根廷。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阿根廷共和国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国际贸易和宗教事务部长

         杨洁篪         埃克托尔·马科斯·蒂梅尔曼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于北京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文件)下达后,各地对农村救灾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开展的农村救灾保险是我国救灾工作改革的试验,已取得一定成效。各地在贯彻国办发[1989]11号文件中,应允许其继续试点。但在清理整顿中地方政府已经停办的,可不再继续试点。
二、试点仍维持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劳动力意外伤害四项业务。试点范围暂不扩大。在试点县和连片地(市),要完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把试点办好。
三、目前农村救灾试点工作仍由民政部门领导,接受人民银行对其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农村救灾保险机构向人民银行补办审批手续。农村救灾保险机构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其人、财、物要与行政部门分开。



199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