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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3 11:2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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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湘潭市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确保城市建设与城市交通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通过定量分析、预测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后对周边交通设施及路网的影响度,定性或定量评价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后对交通通行、交通安全、交通设施、交通环境等的影响效应,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措施,减少建设工程对周边交通的影响,保障建设工程内外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行与衔接。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达到的目标
(一)交通组织合理,周边路网和用地范围内静态交通及相关设施能满足交通容量、交通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需要,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二)出入口通行能力满足高峰时车流量的要求;
(三)因建设工程而生成或者吸引的交通量,近期和中期内周边道路网能够承担。
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大中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下列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会展)中心、大型商店、大型宾馆酒店、二级以上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
(二)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加油站等;
(三)超过8公顷用地规模的仓储、物流中心、工业建设项目;
(四)旧城区建筑面积超过1.2万平方米或停车泊位数超过80个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3.5万平方米或机动车泊位数超过120个的居住建筑工程;
(五)城市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
(六)容积率超过3.5的建设工程;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六条 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在提出城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建设工程配套的交通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进行城乡规划条件核实,同时投入使用。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凡评价报告指出项目实施结果会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无法通过工程改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不得批准工程建设。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程序
(一)资料收集。
(二)现状交通情况调查。
1.查实区域现状交通情况。包括区域内道路名称、道路等级、道路横断面形式及其宽度;交通设施设置及其交通组织形式,主要交叉口技术参数;公交线路、站点和换乘点;静态交通等。
2.查实区域现状交通流量。分时段查实区域内主要路段、交叉口现状交通饱和度。调查数据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天的早晚高峰时段数据。需要进行特别时段调查的,按城市规划条件确定。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四)审查《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八条 应当编制而未编制《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补正;未按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建设工程城乡规划条件核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2]627号

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登报公示后经我部调查和复核,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151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大型物资运输公司等20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126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单附后)。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此次虽已通过一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和虽已通过二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包头市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盟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运输集团总公司、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共七家货运企业,由于存在着未按规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中企业名称与申报资质企业名称不一致等问题,需待补报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后,再另行公布。

  附件: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道路 运输 企业 通知

抄 送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附件:
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

一级道路客运企业 浙江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兰州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上海锦江商旅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二级道路客运企业 内蒙古 锡林浩特运输公司
乌兰察布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 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曲靖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云南省旅游汽车公司
思茅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保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贵州 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
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
贵州省阳奥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贵州省铜仁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
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山西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并州高速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第一汽车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临汾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宝通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 甘肃省庆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天水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嘉峪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张掖地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武威汽车运输总公司
甘肃省平凉汽车运输总公司
金昌飞龙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甘肃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广东 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
深圳恒誉光明客运有限公司
深圳深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金华南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顺德市汽车运输公司
汕尾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东莞市太平装卸运输公司
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临时资质
宁夏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固原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石嘴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 江西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吉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上饶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九江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 贺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广西防城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集联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 伊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新南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昌吉回族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 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
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旅游汽车公司
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眉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德阳市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内江市运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遂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四川射洪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长通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咸宁咸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重庆市工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辽宁 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
锦州长途汽车总公司
海城长途客运公司
本溪东方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东运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长途客运总公司
朝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盘锦双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葫芦岛汽车运输总公司
陕西 陕西省高速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陕西省宝鸡秦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陕西省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陕西省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
上海 上海巴士高速客运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 湖南娄底汽车运输总公司
黑龙江 哈尔滨市麒麟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齐齐哈尔市客运公司
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 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宁波宇达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
乐清盛金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嵊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湖州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
温岭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江苏 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苏省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泰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兴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无锡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
溧阳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宿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启东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江都公路运输总公司
安徽 马鞍山市长运有限责任公司 临时资质
铜陵市祥盛汽车运输总公司
巢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原合肥市出租汽车旅游总公司)
合肥市运输总公司
亳州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
北京 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吉林 延吉东北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许昌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 临时资质
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济源环球运输集团公司
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三门峡市恒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临时资质
开封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 德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一级道路货运企业 北京
北京市大型物资运输公司
上海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
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
山西
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华宇物流集团
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山东
青岛交运集团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
河南
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湖北
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
广西
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
长庆石油勘探局运输处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新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二级道路货运企业 天津
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重庆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博海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华廷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联运物流总公司
重庆华荣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
石家庄运输总公司
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
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
中电大型设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
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沧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
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运输总公司
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
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辽宁
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安运集团公司
沈阳兴运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海城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
富奎物流有限公司(原海城市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丹东货运公司
吉林
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
江苏
江苏金陵汽车运输总公司
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
临安市货物运输配载有限公司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联托运开发总公司
安徽
合肥市运输总公司
蚌埠市运输总公司
淮南市运输总公司
安徽省安庆汽运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滁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铜陵有色金运汽车运输公司
福建
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
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
江西长运物流有限公司
南昌华顺运输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
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汽车运输公司
山东鲁中交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龙口市胜通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荷泽交通集团总公司
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
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
河南中州运输集团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
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
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运输处
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
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湖北
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武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武汉市港口运输总公司
湖北大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
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运输管理处
广东
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
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连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
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
成都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四川省大件运输公司
宜宾五粮液集团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
四川石油管理局资阳汽车运输公司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南矿区
川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运输公司
陕西
西安大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
宁夏
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
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新通集团公司
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公司
新疆通联实业总公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    




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9月23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三章 人民代表的义务
第四章 人民代表的活动方式
第五章 人民代表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 对人民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保障我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代表人民意志,接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人民代表活动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必须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为人民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服务,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

第二章 人民代表的权利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依法对各项工作报告、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依法参与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四)依法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六)在审议议案的时候,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七)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方面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四)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
(五)参与本单位和居住地重大问题的讨论,发表意见。
第七条 人民代表享有的其它权利:
(一)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人民代表的义务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忠于人民的委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宣传、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每年至少走访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一两次。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加强学习,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和议政能力。

第四章 人民代表的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均应建立小组,制定制度,有计划地开展活动。
(一)凡有本级人民代表三人以上的地方、部门、单位建立代表小组。不足三人的可以就近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小组。
(二)代表小组要推选出组长、副组长,并指定小组秘书,协助组长工作。
(三)代表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活动制度和计划。
(四)代表小组活动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反映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安排代表小组的活动,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方式是开展视察。
全面视察: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代表围绕大会议题进行视察。
专题视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党的中心任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题,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视察。
持证视察:人民代表持代表视察证随时随地进行视察。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建立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制度,确定联系点或者联系户。通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组织人民代表开展活动的时候,要充分尊重代表本人的意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人民代表活动的保障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组成人员,要以自己的选举单位或选区为重点,带动搞好本行政区代表联系工作。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部门要树立为人民代表服务的思想,加强同本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提前把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报告等材料发给人民代表征求意见。转办、催办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处理人民代表来信来访。为人民代表提供学习材料。各办
事机构工作人员到下面工作的时候,走访人民代表。
第二十一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加强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邀请他们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有关的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的会议。协助代表安排、开展视察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要通过召开代表小组经验交流会,举办代表学习班等办法,帮助人民代表不断提高议政水平。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接待日,走访和座谈等形式,加强与人民代表的直接联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人民代表的民主权利,认真承办人民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及时征求人民代表的意见,改进承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活动中必须有相应的经费、时间等项保障。
(一)人民代表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具体金额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与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二)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民代表离开工作岗位履行代表职务期间的旅差费和工资、奖金、津贴等项福利待遇,由代表所在单位报销和照常发给。农民、街道居民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误工补贴。人民代表所在单位要为代表活动提供会议、食宿、
交通工具等项服务。
(三)人民代表履行职务活动,须有必要的时间。每年省人民代表不少于三十天;市、县、区人民代表不少于二十天;乡镇人民代表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人民代表在履行职务活动中,遭到打击、迫害的事件,必须依法追究,严肃处理,切实保护人民代表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对人民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选民评议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自己选出的代表,发现有问题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有权依法提出罢免案。
罢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须由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或者由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名提出,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会议并过半数通过;
罢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由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或者由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出,经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罢免案的时候,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罢免的决议及代表本人意见报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由上述机关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须由原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或者由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出,经该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选举并过半数通过;
补选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由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或者由政党、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提出,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补选出缺代表的时候,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补选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补选代表的决议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其代表资格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
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如有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规抵触的时候,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8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