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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1:4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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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1]2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1]21号,以下简称《规定》)。根据中纪委、中组部、中宣部、监察部、民政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纪发[2011]31号)要求,为保障村镇建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现就村镇建设中贯彻落实《规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的“19个不准”以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廉洁履行职责方面的“22个不准”。《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突出重点,推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责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村镇规划、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建筑工程项目等方面管理职责的具体程序,建立和完善村镇建设各项管理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要严格对照《规定》要求,认真查找本地区当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确保每个环节都公开、透明。要建立农户档案信息公开制度,依托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享受各级政府补助的农户档案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决杜绝农村基层干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搞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严格村镇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各地要按照村镇规划编制的有关规定,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公开经批准的村镇规划和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及程序,严格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严禁农村基层干部滥用职权,违反规划或规定程序擅自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坚决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三)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维护农民建房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与管理,认真落实《规定》各项要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建房权益不受侵害。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农民建房标准与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严禁各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公开举报和投诉渠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监督,解答农民建房中遇到的疑问,及时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规范村庄整治,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村庄整治政策要求,坚持以让农民得到实惠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整治什么、怎么整治等问题由农民自主决定,防止基层干部包办代替。严禁以村庄整治为名,脱离农村生产需要和农民生活习惯撤并农村居民点,搞不切实际的广场、公园等形象工程;严禁大拆大建、强拆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加强和规范村庄整治财物管理,及时公开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物资及农户投入的使用账目。

  (五)严格规范村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村镇规划区内凡按照招投标法和建筑法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村镇建筑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严禁农村基层干部滥用权力限定招标范围或指定承包商。承担村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和使用专项资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审计。严禁农村基层干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截留、挪用项目补助资金。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明确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加强对贯彻落实《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实施办法



北发[1995]20号


市辖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奖研制、推广科技成果有功人员的若干规定》(桂发[1993]1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通过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为我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国内外科技人员均可按本办法申报奖励。

  二、申报重奖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科委、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根据自己的职能范围,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三、为进一步扩大奖励面,除了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符合上报自治区重奖条件的项目或成果外,对新增税后利润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或成果由市评审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与申报自治区重奖的同步进行,分两个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十万元以上的奖金按7%一次性发给。

  五十万元以上的奖金额按6%一次性发给。

  四、由市评审奖励的项目或成果,有关科技含量的鉴别,没有获得过地市科技进步奖的,其技术(产品)是否达到领先水平或是新产品,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人员鉴定,作出评审意见。

  五、凡属1990年1月1日以后及本法颁布之前正式投产的年度税后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的都可申报,本办法颁布之后则按桂发[1993]13号文件规定,依据项目、成果投产三年内新增税后利润最高一年数额的规定申报。税率计算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的税率,按原税制的规定执行;1994年1月以后的税率,按新税制规定执行。

  六、凡申报奖励的项目或成果,一般应能精确计算出直接的经济效益,不准以估算的办法来确认。奖金原则上从项目、成果的受益单位提取,列入税后利润开支。个别确实无法列入税后利润开支的获奖项目或成果的奖金,获市奖励的由收纳利税的该级财政提取经费解决。

  七、凡在北海市开办的“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以及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均可按本实施办法在我市申报奖励。

  八、申报重奖的项目或成果,一般由企业(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对符合规定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除如数追回奖金,取消其荣誉称号外,还应给予通报批评教育。

  九、获奖项目或成果奖金提取和发放。凡是获自治区或市的奖励都必须将奖金如数提取汇到自治区党委或市委知识分子工作办公室,同时报奖金分配方案一式三份,由党委和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开进行表彰,发给受奖人员

  十、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违规经营和帐外经营资金实行并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违规经营和帐外经营资金实行并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精神,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防避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依据对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的专项稽核结果,对清理出的全部违
规经营和帐外经营资金实施并帐,对违规经营中的主要责任人和违纪金融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部署,协调一致,集中力量做好并帐工作
(一)并帐的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105号文和银发〔1995〕241号文精神,并帐的内容为:各行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房地产信贷部门业务中应并帐而未并帐部分;各行乱用会计科目、篡改帐表的业务以及非法进行帐外核算、帐外经营等全部违规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本次并帐的数额,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下半年对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专项稽核结果确定,遗漏部分必须报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稽核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后方可并帐。
(二)并帐的原则
并帐的总原则是:逐笔登记,严格审批;统一时点,一次并帐。
1.逐笔登记,严格审批。各级商业银行在清理违规经营业务结束后,要将清查出的全部违规经营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等逐笔登记造册。具体操作步骤是:
(1)人民银行稽核部门按照银传〔1995〕104号文和银传〔1995〕105号文的要求,认真核查、确认由各商业银行填写的《清理纠正违规经营登记表》、《清理纠正违规经营审批表》和《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自营房地产贷款业务清查统计表》。
(2)各商业银行将其全部违规业务(指违规经营和帐外经营业务,下同)按资产、负债业务的笔数,逐笔填写《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见附一),在登记表中要标明违规经营的性质、发生的原因和主要责任人。
(3)各商业银行依据《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将该表中“应转入会计科目”全部余额进行汇总,生成一张《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见附二)。
上述工作完成后,各商业银行要将《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和对违规经营的书面检查(均为一式三份)报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并帐工作办公室核实审批,并存档备案,在得到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正式行文批准后,逐级汇总上报。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依据对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与运用专项稽核的结果严把审查关,防止虚报、瞒报、漏报现象的发生。各级商业银行对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在掌握违规业务政策界限、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属性审查中存有异议的,可向人民银行上一级行提出申诉,经人民银行上一级
行核准后即应执行。如有不严格按照并帐原则、步骤执行以至影响整个并帐工作进程的,人民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人民银行各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管辖行并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谨防并帐中可能出现的不正之风,维护并帐工作的严肃性。
2.统一时点,一次并帐。人民银行清理违规经营业务的截止日期为1995年12月31日,结束审批《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和《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的时点为1996年6月15日。1996年12月31日实施并帐。
(1)各行会计部门依据人民银行核批的《清理全部违规经营并帐登记表》、《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和1996年《金融系统执行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编制1995年12月及1996年6月、9月和12月《并帐科目余额表》(见附三),并送本行统计部门,送表时间
在统计部门汇总报表的前一日内。
(2)各行统计部门依据会计部门提供的《并帐科目余额表》和1996年《金融系统执行统计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根据资产、负债及损益的不同性质进行统计项目归并,分别编制1995年12月、1996年6月、9月和12月的全部违规经营业务分地区、分项目的统计
报表(报表格式与向人民银行报送的人民币信贷项目电报表一致),用于监测全部违规经营业务在1996年里的清理压缩情况。各商业银行总行于1996年6月30日前,向人民银行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1995年12月全部违规经营业务统计表;1996年6月、9月和12月的全
部违规经营业务统计表的上报时间,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对人民币信贷收支统计月报表上报时间的规定;商业银行各级分、支行在向其上级行报送报表的同时,抄报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
(3)1996年各行年终决算时,将全部违规经营业务并入本行统一大帐内,会计部门根据《并帐科目余额表》编制科目对转表,采用科目对转表方式办理帐务结转。
各商业银行统计部门上报人民银行的1996年12月末人民币信贷收支月报表,分为两套,一套含全部违规经营业务,一套不含违规经营业务,以便考核1996年银行信贷计划执行情况。
(4)并帐工作涉及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多个业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各行内部有关部门之间要密切合作搞好并帐工作;会计部门应按照统计月报表上报时间的要求和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及时提供并帐所需的会计报表和软盘,以确保并帐工作的顺利完成。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审查批准的本地区违规经营《全部违规经营业务汇总表》于6月30日前逐级汇总以传真方式上报总行,便于总行加强对并帐工作的监管。
(三)加强并帐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成立并帐工作领导小组,由朱小华副行长任组长,成员为稽核局、银行司、计划资金司、会计司和调查统计司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并帐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查统计司,负责协调处理并帐工作的日常事务。联系电话:
调查统计司:66012733(传真),66071413;
计划资金司:66012749,66015522转2565;
稽核局:66016401; 银行司:66012735;
会计司:66012778。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各级商业银行接本文后,要立即组成由一名主管行长负责的并帐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办公室,并及时将并帐工作办公室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并帐工作的落实情况报上级行和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
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立即抽调有关人员对所辖商业银行的并帐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行也将派出检查组抽查商业银行纠正违规经营业务的情况,抽查人民银行在审查批准过程中的执行情况。
其他商业银行也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传〔1995〕105号文精神,对本行资金来源与运用进行一次清查,人民银行稽核部门将对部分其他商业银行进行抽查。其他商业银行查清底数后,并帐方案参照本文执行。
并帐工作不仅仅是对会计科目和统计项目的处理,而是要通过清查、审核、登记,分清责任,使各级银行机构对纠正违规经营、防避风险、杜绝利用会计、统计弄虚作假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区分性质,分清责任,依法查处金融违法乱纪行为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和人民银行银传〔1995〕105号文的要求,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经营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分别不同情况、不同责任依法进行查处。对
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可给予做出书面检查、行政处分、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党员干部的党内要做出相应处分;对违纪金融机构要限其整改,督促其收回违规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
规经营中发现的一些大案、要案,一时不能结案的,要立案继续审查,但不能因此影响并帐工作的进程。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业务经营
各行在清理纠正违规经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原因,采取切实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今后,商业银行的一切业务经营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依法经营,依法建帐,禁止违规经营。1996年1
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规经营,人民银行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各级行财会、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会计法》、《统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做帐和统计,确保会计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加大
对金融机构的稽核监管力度,维护金融秩序。
附略。



199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