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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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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有删减)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
  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职责与国家能源局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整合,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
  2.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2.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强能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强能源监督管理,推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及其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六)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拟订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七)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拟订各项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力行政执法。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八)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九)组织推进能源国际合作,按分工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十)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一)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决策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推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十二)承办国务院、国家能源委员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财务、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以及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等工作,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衔接电力供需平衡。
  (六)核电司。
  拟订核电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煤炭司。
  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八)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天然气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天然气储备。
  (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市场监管司。
  组织拟订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区域电力市场设置方案,监管电力市场运行,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处理电力市场纠纷,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研究提出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监管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十一)电力安全监管司。
  组织拟订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二)国际合作司。
  组织推进能源国际交流与合作,按分工承担同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有关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
  机关党委(人事司)。承担机关和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等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组纪检组组长1名,司局领导职数42名(含监管总监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能源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是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2.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3.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4.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天然气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5.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6.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7.输配电价格成本审核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制定,共同颁布实施。电力辅助服务价格由国家能源局拟订,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颁布实施。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家能源局审核,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由国家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批。区域电力市场发电容量电价,由国家能源局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批。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共同部署开展全国电力价格检查。委托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企业之间的价格行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进行监督检查;在容量电价、输配电价方面,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在终端销售电价方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进行监督检查。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电价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国家能源局对查出的电价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价格行政处罚建议。
  (二)国家能源局在核能对外合作方面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在国家能源委员会下建立核能对外合作的国内协调机制,协调合作中涉及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的对外谈判和签约工作,外交部、科技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谈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定的执行工作,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的多双边合作事宜,由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三)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设立的6个电力区域监管局以及12个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划给国家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核定行政编制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负责所辖区域内电力等能源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以及电力安全监管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职能转变中下放的职责第一项涉及法律规定的调整,按法定程序办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7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三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将原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删除第(一)、(二)项。

本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做好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标准》随文另发。
附件:“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FMIS)网络建设规范、有序地实施,提高中央对地方网络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收付和宏观经济预测等财政管理职能的政府财政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是覆盖各级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收入征管部门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综合业务系统。GFMIS的网络系统由各级财政部门建立的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组成。
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按省、市(地)、县三级建设,分步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系统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统一制定的《“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作为本办法的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见附件)。
涉及网络系统安全的子系统由财政部组织专门小组设计,纳入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统一实施,各地不得单独设计安全系统。
第五条 地方财政厅(局)成立由国库、预算及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的地方GFMIS工作小组,负责网络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技术方案实行报批制。全省范围的网络建设方案由地方GFMIS工作小组报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审批;市、县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建设方案,财政部不予资金支持。
地方网络系统建设方案的具体申报程序和申报内容,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建设初期的硬件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费用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第八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地方网络系统建设资金采取统一采购、集中供货或补助的方式进行分配。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技术方案报经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审批后,由财政部组织供货或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每年供货设备数量或项目补助资金规模由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根据地方财政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确定。
第九条 财政部组织专家小组对网络建设的主体设备进行选型。设备选型的重点包括网络系统交换机、路由器,硬件系统的中小型机、备份及灾难恢复系统、主应用服务器系统。软件选型主要指全网网管软件和基础数据库。
财政部确定省级、市(地)级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设备配置档次方案,各地按财政部的统一选型配置网络设备。财政部对统一选型的软硬件设备组织相关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主体设备和软件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网络系统建设的工程进度和建设条件,分批组织采购。
经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审批方案后,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所需的非主体设备,可以由地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财政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搞好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对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的检查验收制度。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组织督查组,指导、督促地方财政网络系统建设,参与、组织各省(区、市)财政网络系统的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定期向财政部GFMIS工作小组上报网络系统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挤占挪用中央对地方财政系统网络建设补助资金的地区,一经发现,如数扣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