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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间:2024-06-28 01:41: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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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机房改〔2011〕236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国管房改〔2008〕346号)、《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宅配售过程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职工住宅、空置旧有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时,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09〕45号)第二条确定的交存标准交存。

二、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配售时,该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结余资金不予返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分户账结余资金(业主交存部分和售房款提取部分之和)高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受让人不再交纳;低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受让人须补交不足部分。

三、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腾退时,分户账中业主交存部分结余资金,已确定受让人的,由受让人按同等金额随房价款支付给原业主;未确定受让人的,结余金额纳入房屋总价款,冲抵原业主购房款,待受让人确定后,由受让人支付。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铁路运输货物、行包保安押运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货物、行包保安押运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0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做好铁路承运货物、行包运输途中的押运工作,保障运输物资(含货物、行包,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公安部、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须押运的铁路保价运输物资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押运的货物、行包,均可由铁路保安服务公司承担押运,实行有偿服务。必要时可由铁路公安机关派干警带领保安人员押运。
铁路保安服务公司承接押运货物、行包时应与铁路保价机构(或托运人、收货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2、发站和到站;
3、保安货物的自然状况;
4、保安方式;
5、交接手续;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3条 铁路押运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所押货物、行包运输途中的安全,预防和制止盗窃、哄抢,防范破坏、火灾、爆炸等事故(件)的发生。
第4条 各级铁路运输部门对押运的货车应按到站集中编组并靠近守车,减少站停或站停时间。
第5条 押运方法
(一)原则上实行全程押运。承押的货物、行包如运程较远,或跨越两个以上铁路局以及需要中转的,承押全程有困难的,承押单位可商请有关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分区段押运。
(二)每次押运所需人数,可根据所押物资的贵重程度、数量和途经区段的治安情况,由承押的保安服务公司确定,但整车货物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已签订押运合同的运输物资,车站应在开车前十二小时将需要押运货车的到站、品名、保价金额、车种、车号、车次通知承押的保安部门。
(四)保安部门承押前,应会同货运部门提前检查所押货车的门窗、施封、苫盖、捆绑等情况是否良好,符合安全标准的方可承押。对于押运的行包,应会同客运部门提前检查行包的状态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要求。押运行包的保安人员,可乘坐行李车。
(五)承担押运任务的保安人员可以乘坐守车,无守车的可乘坐所押车辆或其它车辆。
(六)运行途中,押运人员要经常检查所押物资的安全状况,发现异状时,应与车长(或车站)共同检查确认,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全程押运的物资到达终点后,发现异状时,押运人员应与到站共同卸车,确认物资数量和状态,并在货运记录上签字;未发现异状时,应由到站在交接簿上签证。
(八)区段押运的物资,交方押运人员应与接方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无接方押运人员时应与车站办理交接。有异状时,由交方出具证明;无异状时,接方(或车站)在交接簿上签证。
第6条 押运人员职责、权限
(一)坚守工作岗位,运行中注意了望,站停时认真巡视、看守,不得远离所押物资。
(二)劝阻、制止闲杂人员接近所押列车、车辆。
(三)对偷拿、哄抢、损害、盗窃押运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就近车站和公安部门报告情况,做好现场保护,配合有关部门清点物资,做好登记工作。
(四)遇有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押运目标和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使用配备的防卫器械进行正当防卫。
(五)所押车辆在运行中发生火灾、爆炸等重大情况时,应及时与运转车长取得联系,积极参加抢救,并主动向就近车站和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六)押运中可以使用铁路电话。必需拍发铁路电报时,可商请有关车站或铁路公安部门给予协助拍发。
(七)押运中要主动与车站、铁路公安部门及所押物资的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列车长、行李员勾通情况,搞好工作配合。
(八)由押运人员造成的物资损失,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7条 押运人员守则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中规定的《押运人员须知》。
(二)严禁利用押运之便走私贩私、私带乘客。
(三)押运途中,不准饮酒。在守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内严禁使用明火。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保安服务公司应按照章程给予处罚。
第8条 沿途铁路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押运人员的工作,发生货物、行包被盗、被抢时,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破案后,赃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9条 押运服务费收取
(一)押运服务费,铁路保价机构提出押运的,收费标准由保安服务公司与保价机构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押运的,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需要有关保安服务公司分区段押运的,由受理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按照协议,支付有关保安服务公司劳务费。
(三)需要由铁路公安机关派警力实行武装押运的,所需费用由保安服务公司或保价机构与铁路公安部门共同商定,从押运服务费中支付。
第10条 保安押运人员执行押运任务时应持有保安押运证,保安押运证由铁道部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11条 各保安服务公司要按规定,定期向部报告工作情况。
第12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13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07年2月26日

徐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城市绿地建设成果,保证养护质量,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主城区内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和附属绿地等。
第三条 徐州市园林局是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绿化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依法加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地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市管绿地专指云龙湖风景区及其周边道路绿化、迎宾大道、“三场两路”(彭城广场、淮海广场、人民广场及淮海路、中山路)、滨湖绿地、市属公园、迎宾游园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绿地,由市级负责养护管理。
(二)区管绿地包括辖区内的道路绿化、区属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区级负责养护管理。
(三)条管绿地包括市水利、交通等部门各自负责管辖地段范围内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
(四)自管绿地包括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绿地,由该居住区责任管理单位及绿地权属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所在辖区园林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养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和设备,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台账制度,严格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按照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等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总量等资料编制本级绿地养护经费计划,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新增绿地,养护期满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移交到绿地所在区进行养护管理。
城市重要道路、地段和区域新增的公共绿地,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纳入市管绿地,移交市园林局或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负责养护管理。
第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费用标准由市财政局、园林局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九条 绿地的养护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确定绿地管养公司。
未取得绿化公司资质的公司,不得从事绿化建设和管护活动。
第十条 市财政局、园林局应当加强绿化养护管理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管理效果的检查、考核与评比。
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绿化考核体系和绿化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级政府、市有关责任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和目标管理体系,对绿化管理不合格或发生重大毁绿案件的区及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奖励资金,对完成年度绿地养护管理目标的予以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