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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9 06:36: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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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整治,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十二五”期间,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在保证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把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农业生产与农民生活方式的重要抓手,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以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为关键环节,以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为工作重点,通过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15年,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0年降低8%,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降低1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60%,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大力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力争主要粮食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率达到30%;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淘汰一批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节能减排型种植制度,减少高耗能低效率的种植环节;5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农村沼气用户达到5500万户,年用沼气216亿立方米,形成年开发340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淘汰一批高能耗高污染的老旧农机和渔船,对乡镇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农村生产用能效率得到提高。

  二、深入开展农村生产生活节能

  (三)推进农业机械和渔船节能。加强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推广应用,强化农业机械设备的能耗检测,设计研发节能型渔船,发展玻璃钢渔船,加快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及其装备的更新换代,研究淘汰高耗能、高排放农机、渔船的经济补偿方式。推广节能型船用柴油机和余热利用、燃用重油、柴油机喷油泵校准等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复式联合作业农业机械,减少作业环节和次数,推进农机标准化、规模化作业,降低农业机械单位能耗。

  (四)推进种植制度高产节能。加强农作物高产种植措施的集成配套,减少高能耗、低效率的种植环节,建立节能型高产种植制度。加强种植模式标准化的研究,建立并推广区域性农作物种植标准模式,促进农艺与农机的配套节能。优化农作物布局,调整种植制度,推进农作物生产区域优势布局和标准化种植,促进农作的增产和节能。

  (五)推进乡镇企业节能。加强乡镇企业能源消耗管理和节能设备更新改造,配合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依法关闭高耗、低质,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乡镇企业,进一步更新淘汰土焦、小立窑水泥、粘土实心砖、小冲天炉等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引导和督促乡镇企业严格遵守资源利用标准和能源消耗标准,推广立窑水泥节能节电技术,炼焦清洁型回收余热发电、炉门密封技术,新型铸造熔炼技术,空心砖、新型节能型转窑、窑炉密封制砖技术等。在中西部地区重点推广太阳能果蔬干燥技术。

  (六)推进农村生活节能。加快省柴灶、节能炕升级换代,推广高效低排省柴节煤炉具(炕)。加强对农村节能炉灶检测,推行民用省柴节煤炉灶、炕和生物质炉技术标准。组织标准化生产,实现省柴节能炉灶商品化生产。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和产品,鼓励农民使用太阳热水器、太阳灶,因地制宜发展光伏发电。在适宜地区,积极发展利用风能。在微水电资源丰富的山区,大力发展微水电。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引导农民建设节能型住房。

  三、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七)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精准农业,适度发展有机农业。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排种植制度和节水农业技术,实施保护性耕作,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科学施用化肥,提高肥料利用率。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实行统防统治,大力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术,提高综合防治水平。大力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水肥利用率。

  (八)推广畜禽生态养殖技术。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行农牧结合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广集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发展草食畜牧业,大力推进秸秆养畜。加快品种改良,提高饲料和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加强畜禽养殖排泄物治理,在粪污相对集中的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补贴养殖企业(户)建设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推广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设施化处理技术,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氮、磷排放。

  (九)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根据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优化养殖生产结构。加快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改进进排水系统,配备水质净化设备,改善养殖环境和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水产示范场(区)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广应用节水、节能、减排型水产养殖技术和模式,大力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广高效安全配合饲料,减少养殖污染排放。

  四、大力推进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十)大力开展农村沼气建设。充分发挥农村沼气处理利用人畜粪便、生产清洁能源和优质肥料方面的作用,在适宜地区加大户用沼气建设力度,推广“四位一体”和“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在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环境治理的双重目标。采取沼气提纯罐装、专用燃料、发电上网等方式,实现沼气高值利用。

  (十一)大力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针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农作物秸秆和人畜粪便造成的污染问题,扩大农村清洁工程建设规模和范围。以村为基本单元,集成配套推广节水、节肥、节能等实用技术,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工程,因地制宜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等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鼓励农民积造农家肥,建立物业化服务体系,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污水的资源化利用。

  (十二)大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大力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覆盖免耕等技术,推进秸秆肥料化利用,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秸秆固化成型和秸秆生物炭生产技术示范点,为农村居民提供生物质商品燃料,推进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发展秸秆青贮、氨化,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食用菌产业,推进秸秆基料化利用。

  (十三)大力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利用。采取政府引导,企业带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广应用厚度不低于0.008mm的地膜,严格限制使用超薄地膜。加快废旧地膜捡拾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对农民回收利用废旧地膜进行补贴,鼓励和引导农民回收利用地膜,扶持建设一批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点,建立健全废旧地膜回收加工网络,逐步建立地膜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相互衔接的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机制。同时,争取财政支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机制。

  五、强化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层级、各单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五)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快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修订和完善农业各产业节能规范,制定和完善农业节能减排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监管考核机制。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继续安排农村沼气、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保护性耕作等项目资金,不断增加资金总量,扩大实施范围。争取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生产生活节能、农村清洁工程、老旧及高耗能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资金投入力度,把农业清洁生产列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逐步形成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稳定的资金来源。

  (十七)强化科技支撑。整合优势科技力量,强化农业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努力攻克节能减排的关键性技术,打破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技术瓶颈。重点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清洁生产、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取得突破,尽快形成一整套适合国情的发展模式和技术体系。

  (十八)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在农村大力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提高农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实现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的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把节能减排技术列入“阳光工程”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农民的节能减排技术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署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5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署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建立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日常联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和“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明确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年修订一次”的精神,需要尽快建立由我委牵头,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日常联系制度。请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明确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司局和具体负责人,并请将填写好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联系人表(见附件一)于4月15日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程序和2006年修订工作的具体安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条目增减或修订,一般先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企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增减条目或修订条目的意见和理由,于每年8月底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我委(产业政策司)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研究协商后,于9月中旬提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委(经贸委)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我委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梳理后,我委(产业政策司)将分行业召开专家论证会,逐条进行论证。完成上述程序后于年底前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本。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修订工作,请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分析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结构调整存在的问题,并请于今年8月底前将拟增减或修订的条目及理由报我委(产业政策司),以便按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三、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部分条目的界定工作。为解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部分条目范围较宽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增强目录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请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对涉及本行业的用“优质、先进、适用、关键、新型、大型、高性能、高档、中档、低档、普通”等表述的条目进行准确界定和说明,明确这些条目包括的内容、范围及列入目录的理由。对鼓励类条目,要说明投资该类项目进口自用设备是否需要免税,包括哪些设备能免税,哪些设备不能免税,以及各自的理由;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有关的工艺技术,要同时推荐可替代的先进工艺技术。现附上部分条目的界定说明(见附件二)供参考。请各有关部门抓紧开展上述工作,并于5月底前将有关文字材料及电子文稿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产业政策司 程国江 苗长兴
联系电话:68535597(传真),68535594
邮箱:chenggj@ndrc.gov.cn;miaocx@ndrc.gov.cn


附件:一、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联系人表
二、部分条目的界定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内容摘要]当前,因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而使反贪查办案件面临新的形势,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现象也有增多的趋势,这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更大压力。本文着重分析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如何通过灵活运用讯问谋略、全面搜集证据、增强取证固证意识、提高证据质量等方式积极应对翻供现象,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一、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表现形式

  翻供,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翻供往往是在翻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一种行为。翻供心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引者注)对已经做出的供述加以否定和推翻的心理。”①就职务犯罪案件而言,翻供形式可以概括为三类:

  1.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翻供。常见的形式有:以“借、管、赠”为名推翻行贿、受贿的犯罪性质,如提供出“借条”,把受贿行为翻供成债权债务关系,或辩称行贿、受贿行为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利”上做文章,如辩称自己取得的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为他人谋利,是属于“合法的劳动报酬”;利用单位设立“小金库”,资金来去不明、账目收支不清的情况,辩称贪污、受贿的钱款都放在单位的“小金库”里,企图掩盖自己占有或收受有关钱款的事实;以自己是单位领导,经常要应酬公务活动为名,声称自己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家属收受钱物,本人不知”为由,推脱罪责,等等。

  2.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的一种手段,当他们无法就犯罪事实、证据内容方面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挖空心思,寻找借口,诋毁获取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例如:辩称“不是我自己的签字”、“没看清就签字了”、“因精神紧张,已记不清当时的实情”、“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等。

  3.围绕侦查取证行为进行翻供。除了前两种类型的翻供, 取证据的规范性、合法性。常见的有:以问话笔录是纪委做的,办案人员没有重新讯问为由,声称取证的主体不合法;以问话的场所不是法律规定的地点,而是在某宾馆、某酒店,辩称讯问的地点不合法;诬陷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职务犯罪阶段翻供的原因

  (一)嫌疑人自身心理变化导致其翻供

  1、包庇他人心理:这种心理存在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例如在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案件中,嫌疑人出于哥们义气或自身利益考虑,通过翻供,把职责全部揽到自己头上,以图能包庇保护他人。

  2、侥幸逃避心理:侦查之初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其罪行已被侦查部门所掌握,为求宽大处理,于是作了真实的有罪供述。但是随着讯问的进行,嫌疑人可能发现侦查部门并未完全掌握其罪行,或者在得知同案犯在逃,死亡或主要证据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自认为无法对证,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为逃避责任而翻供。

  (二)律师法修订使控辩双方博弈加剧

  2008 年6 月1 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新法实施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且获得了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这些变化加强了对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和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博弈双方的信息更加对称,力量配置也更为均衡。双方博弈激烈程度的增加使侦查人员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难度加大,且控辩双方力量的消长也经由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之间更为畅通的沟通渠道更为敏感地反映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办案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表现在律师会见前后存在的较大反差,正是控辩对抗加剧在犯罪嫌疑人处的直接体现。此外,这些变化对侦查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各环节工作的规范性、细致性和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特别是审讯突破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职务犯罪智能化发展的挑战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自我保护的意识越来越高,反侦查水平越来越强。作案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是为规避法律制裁的必然选择,这种现象从客观上不断增大了司法机关查处、惩治甚至防范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②职务犯罪活动复杂化的趋势,也为犯罪分子对抗查处提供了自信。特别是在行、受贿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多是“一对一”现金秘密交易,在现有侦查技术和侦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往往仍是证据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口供的重要性,甚至认为侦查人员对其口供存在依赖时,他们逃避制裁的自信心会更加膨胀。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在口供上做文章、扰乱侦查计划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选择。

  (四)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认定条件变化的影响

  2009 年3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角度,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条件。犯罪分子在调查谈话阶段和被采取调查措施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不再认定为自首。《意见》对认定条件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某些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

  三、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的对策分析

  (一)把握心理变化,适时调整审讯谋略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拒供或说谎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说实话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后果既包括客观的后果,如失去职务和判刑等,也包括主观的后果,如羞愧感和耻辱感等。在审讯中,这些后果是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③侦查人员要正确认识翻供现象,克服对翻供案件厌恶、畏难的情绪,应当认识到查处职务犯罪行为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角色转换所形成的强烈心理落差和巨大压力,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被发现的追悔、对作案过程隐蔽性的自信、对涉嫌罪名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律师的盲目信任、对法律制裁的抗拒等微妙、复杂心理变化,都可能触发其翻供行为。审讯中可以通过捕捉犯罪嫌疑人语言和外在形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心理变化采取不同策略:

  一是讯问中及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对可能发生翻供的着眼点提前做出预判、想好对策,用有效的提问堵死犯罪嫌疑人可能的退路。

  二是抓住犯罪嫌疑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后会普遍出现警惕性放松、对抗心理减弱的有利时机,适当调整讯问人员或讯问方式,对职务犯罪的直接动机、思想斗争的过程、具体犯罪情节等细节问题深追细查。

  三是及时分析翻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找出制胜关键点,用灵活的讯问方式营造有利气氛,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

  (二)坚持实事求是,力求不枉不纵

  针对翻供案件,侦查人员必须强化“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既不能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也不能放纵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因此,反贪侦查实践中对翻供的审查极为重要。翻供不应该被视为洪水猛兽,尽管它经常导致办案人员辛辛苦苦建造的证据大厦毁于一旦;翻供者不应该被视为百般抵赖、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他们的正当权利在诉讼中同样应当得到保障。④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侦查人员要冷静应对,在综合查办案件过程和全案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进行审查,做到不被其表象迷惑,扩展思维、调整侦审策略、对辩解作针对调查。同时,也不能“先入为主”,一概认为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而是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开展工作。

  (三)全面搜集证据,加强证据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