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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中的经济法/漆多俊

时间:2024-07-23 15:3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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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中的经济法

本报实习记者 赵恒
  漆多俊小记∶1938年9月出生于湖南祁阳。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要学术著作有:《经济法基础理论》、《国民经济的法律调整》、《中国公司法》、《企业破产制度》等;发表多篇法学和经济学重要论文。多项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创立了以“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理论为核心的经济法学科理论体系(通称“三三”理论或“国家调节关系说”)。
  我国的经济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个部门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日显重要。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趋势,我国的经济法会受到影响吗?会有哪些变化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
  记者:我国经济法的发展与国外经济法的发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
  漆多俊: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背景和历程,同西方发达国家显著不同。这是两条相向运动轨迹,如今日益接近和趋同。在西方国家,其经济调节机制由市场机制一元化到二元化,即国家调节逐步发达。作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经济法于是产生。其内容、体系由较单一到逐渐完备。
  在中国,则由国家对经济的全面统治,到允许和逐渐引入市场因素。如今调节机制也二元化。国家管理经济的方式由靠政策和行政指令,到经济法的颁行,经济法由管理法逐步成为国家调节法。其内容、体系由“大而全”到逐渐“小而精”。针对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三方式,因而经济法体系有三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
  记者:我国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重视经济立法的,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会给我国的经济法立法提出什么样的更高要求呢?
  漆多俊:随着70年代末改革开放,我国开始加强了对法制的建设。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可以概括为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按法治要求,这还不够:有法还需要考虑是什么样的法——良法、恶法?法的精神、本质是什么——是治民、管民法,还是维权(利)法、控权(力)法?立法与实施是否符合人民利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即是否正义?等等。
  经济法是关于国家调节之法,但必须尊重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维护其经济权利,要控制国家调节管理主体的权力,防止滥用。效益与公平是经济法基本价值。要协调个体与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益和利益,不能偏废;要维护社会各主体间的实质公平。
  记者:经济全球化已是趋势,而今年我国将加入WTO,我国加入了WTO后,会对我国经济法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呢?
  漆多俊:中国加入WTO,将促进中国市场同国际接轨,参与全球化进程。当前从国际范围说,市场经济正在步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国际市场经济。国际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三元化,除市场调节、各国的国家调节外,还需要国际调节。规范和保障国际调节的是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民商法、冲突法等也日益发达。中国的国家调节需要考虑国际调节因素。经济法需要同国际经济法协调。例如,中国应建立和健全同国际竞争法协调的竞争法;财政、税收、金融、外贸等方面立法应考虑WTO及其他国际机构的标准和要求。
  记者:我们正处于高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市场及社会生活各方面迅速变化。法律有着稳定性、规范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这些都遇到了挑战。反映在经济法领域有些什么特点呢?
  漆多俊:经济法立法的特点之一是授权立法。高科技加快经济和市场变化频率,经济法需要有大量行政法规,还需要社团组织及时制定自律性规则。在法律规则模式上,除规则之外,法律原则与政策、法律目的与法律精神等应受到高度重视。在法律实施上,执法、司法的自由裁量权必不可少。 此外,经济法法律规范方式除强行性规范外,任意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增多,法律不完全是强制性的,法律后果除制裁外,还包括奖励。今后这一特征将更加明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7号


1989年2月2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图编制出版的若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图,是指各种公开地图、保密地图(不含军用地图,下同)、内部地图及公共场所悬挂的和省内各报纸,书刊、电视等刊映的涉及国界线的各类示意图。

  第三条省测绘局负责我省地图编制、出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出版或再版地图(含地图模型、示意图),属本规定列入审批范围的,均须在印刷或制作前报省测绘局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 审批范围:

   (一)各种公开地图、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包括普通地图、行政区地图、专题地图、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及其地图集(册)和书籍、报刊的插附地图。

   (二)电视、幻灯映出的地图和展览馆、车站、机场、码头、宾馆(招待所)、宣传橱窗、广告牌、各类交易会(洽谈会)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的地图和设置的地图模型。

  (三)出版单位同港澳地区或外国合作出版的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地图。

  (四)翻印港澳地区和外国编印的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地图。

  (五)翻译港澳地区和外国出版的书刊中插附的涉及我国国界界线的地图。

  第六条 送审办法:

   (一)编图单位送审地图时,须持本单位公函,同时附有试印样图一式两份并注明所编地图的名称、用途、比例尺、底图出处、密级和印刷份数。

  (二)公开地图由出版单位在印刷前送审。

  (三)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由编制单位在印刷前送审。

  (四)广告牌等非印刷品上的地图,由制作单位在使用前送审。

   (五)地图模型一般由制作单位在使用前送往审查部门审查;不便送往审查部门的,可只报申请函,由审查部门派人审查。

   (六)送审的专题地图,其专业内容必须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拟公开发行的专题地图,必须附有专业主管部门准许公开发行的证明材料。

  (七)由我省编制在外省出版单位出版的正规地图,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内出版单位公开出版涉及我国国界线的各种地图,国界线的画法应严格按照国家地图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图绘制,并不得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第八条编制我省内各行政区域地图时,相邻边界无争议的,按双方共同确认的边界线绘制;有争议的,按国家规定的画法绘制。

  第九条省内各种内部和保密地图的印制,经省测绘局审批后交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厂印制。

  印制地图的印刷厂须见到省测绘局的准印批件后方可承印。

  各类示意图须按省测绘局批准的样式制作。

  第十条地图内容(包括国界线和行政区划界线)没有变化的重版、重印地图可不送审,但编制单位应报省测绘局备案。

  第十一条非出版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各种地图或示意图。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省测绘局及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罚。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8〕1号

各区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的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缓解市民看病难问题,根据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结合深圳实际,现制订《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卫生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深圳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及要求

  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适应社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

  二、组织管理及培训机构

  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与管理。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要求,经国家或省级基地评估机构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三、培训对象及规模

  拟在本市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省级以上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专业)本科以上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经公开招录可作为定向培养的全科医师学员;

  (二)目前在我市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临床医学(含中医专业)本科毕业5年内的医师(在编正式职员),可作为单位委托培养的全科医师学员。

  从2007年起,根据我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需求,计划每年招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150名-250名。

  四、培训方法

  按照卫生部《全科医学专科细则》和广东省卫生厅相关要求,由市卫生局组织制定《深圳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协助实施。对培养对象进行为期3年的规范化培训。规范化培训分为理论学习、临床基地实践、社区基地实践三个阶段。培训结束后,参加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

  五、学员招录办法与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全科医师需求及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本单位公开招录定向和委托培养全科医师规范化学员计划,并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根据各区、各市属单位的计划确定全市公开招录定向和委托培养全科医师规范化学员的年度计划。

  委托培养学员由各区卫生局及市属有关单位根据市卫生局分配的指标和要求推荐,由市卫生局审核决定培训人员名单。定向培养学员的招录工作及试题命制由市卫生局和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并根据本办法及职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招录工作方案。

  凡录取的培训学员,须与培养单位签订培养协议书,定向培训学员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委托培养学员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其中,委托培养学员的人事关系不变,人事档案仍由委托培养单位管理;定向培养学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培养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培养单位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由该中心代办有关学员的入户手续、代缴社保金等事项。

  六、经费保障

  (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纳入市卫生局年度部门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由市卫生局向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购买服务。

  (二)按市区财政体制的管理要求,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定向培养学员生活补助经费分别列入市、区两级卫生局的年度预算,市属单位定向培养学员由市级财政安排。区属单位定向培养学员,由区级财政安排。

  七、学员待遇

  (一)委托培养学员享受在原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定向培养学员生活补助参照我市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由培养单位发放。

  (三)学员在医院和社区基地培训期间,所在医院和社区健康中心应根据学员排班情况参照本单位职工发给夜班和加班补贴。

  八、考核制度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和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委托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一)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理论学习、临床基地实践、社区基地实践三个阶段均需进行阶段考核。三个阶段考核均及格者,方可参加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统一考试;

  (二)学员须在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期前两年内通过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取得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依法申请注册"全科医师"执业资格。两年期满未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终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培训结束后未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一年内可以参加补考,仍未合格者,终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规范化培训期间,由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学员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同时反馈各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存档。

  九、学员权利义务

  (一)培训完成取得卫生部(或广东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定向培养学员由定向培养单位正式办理职员聘用手续,并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委托培养学员回原委托培养单位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从事全科医师工作。办理聘用手续时,需与聘用单位签订至少服务5年的协议;

  (二)培训期满未取得合格证者,一年内可以参加补考,所有费用自理。定向培养学员补考合格者方可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仍未合格者不予聘用,并按协议规定作相应赔偿。委托培养学员未取得合格证者不予聘任全科医师,并赔偿培训费;

  (三)为保证定向培养学员培训合格后办理职员正式聘用手续,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根据培养学员数量预留的全科医师职员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十、违约责任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中途退学、终止培训或培训结束后经补考仍未取得《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以及完成培训未到培养单位服务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须按协议有关条款作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