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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7 08:2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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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 教育部


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

(2001年6月12日)

国纠办发[2001]10号


  2001年是21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五”教育发展规划的第一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制止教育乱收费、减轻学生负担高度重视。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减轻农民负担、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为重点,以落实专项治理责任制为保障,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狠抓落实,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切实抓出明显成效。
  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要重点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要制定明确的政策和严格的纪律,确保基层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自身不发生乱收费行为,省以下各级政府不出台违反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乱收费项目,有关政府部门不发生乱摊派和搭车收费行为;二是严格规范大中城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和民办高中的收费行为;三是坚决杜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的变相“双轨”收费行为。

二、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要做到:

2001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要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
不再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住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地、县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准自行制定标准,已制定的一律取消。

试行“一费制”的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不准超出小学每生每年120元、初中每生每年230
元的最高限额。目前收费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要坚决降下来;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不得再提高。

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不准通过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及强制学生投保。

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准违反规定向中小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如强制订阅报刊图书、推销商品、摊派乡村公路或水利建设费等。

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一律采用普通黑白版课本。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本。

农村中小学校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

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二)大中城市对择校生收费要做到: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准再向其收取杂费和其他费用。

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违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

开办民办学校,不准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标准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普通高等学校收费要做到:


不准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教育收费规定,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1年高等教育收费要稳定在去年的水平上,不得再提高。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搞“双轨”收费,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以及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收费等。
三、治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治理教育乱收费是一项促进教育发展,减轻学生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把“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十六条政策要求的落实工作,作为各级政府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分析研究、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同时,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二)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力度,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深化改革、制约权力、健全制度、加强教育、强化监督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对收费项目审批权的制约,加强对收费资金使用的监管,特别要做好对学校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促其自觉依法治教、依法收费,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所有高等学校、中专和城镇中小学校及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校,对所收取的学杂费等都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不具备条件,无法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农村、边远山区、牧区的中小学校,也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校要按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并做到票款分离,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筹,用于教育。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校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收入。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将招生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用途等事项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公开,接受监督。


  (三)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注意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增加教育投入的决定,努力做到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要依法开展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对教育的投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区,要保证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及时足额拨付给教育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大监督检查、自查自纠和查办违纪案件的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2000]教电285号)、《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2000]教电424号)、《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5号)等文件提出的任务、要求,对本地区出台的各种教育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背上述文件规定的,应立即废止。

  各级教育部门、纠风办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定期对本辖区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特别要坚决把住春、秋两季开学的关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乱收费问题的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区的学校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纠正。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将会同有关部委组成检查组,在教育系统省际之间交叉检查的基础上,于适当时候,对农村中小学、城市择校生和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要加大查办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包括违反招生、考试工作规定的案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案件查实后将予以曝光。


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卫生部


全国城市街道卫生院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12月19日,卫生部

街道卫生院是我国城市医疗预防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好街道卫生院,充分发挥它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对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发展工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街道卫生院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性质和任务
一、街道卫生院在现阶段有全民和集体两种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是综合性的医疗卫生单位。
二、街道卫生院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针。做好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妇幼卫生以及力所能及的科研教学工作,并配合街道办事处搞好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
1.认真搞好医疗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根据“三班门诊制”精神和病人就诊规律适当安排门诊时间。为方便群众就医,建立出诊、家庭病床等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观察床和简易病床。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工业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和妇幼卫生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情报告,做好预防投药和预防接种工作。积极防治传染病、职业病、结核病、精神病和其它多发病、常见病。
3.负责指导本街道范围内居委会群防站及有医疗挂钩关系的厂、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技术训练,宣传普及卫生知识,并做好三防(防原子、防化学、防细菌)和战伤救护训练。
4.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中医中药知识,应用中西医结合的成果,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和临时医疗保健任务。

领导体制
三、街道卫生院必须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党的领导关系由当地党委决定),在区医院、卫生防疫站、妇幼保健站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街道卫生院要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设支部书记一人,正、副院长一至二人(不能脱离业务工作),分工负责党政和业务工作。
四、街道卫生院行政办事机构的设置,应本着精简的原则,按卫生院规模大小和实际需要而定。一般可设综合性办公室,负责业务、政工、后勤、财务、计划统计等工作。
五、街道卫生院应根据防病治病的需要和可能,设置预防保健、内、外、妇、儿、五官、口腔、中医、化验、放射、理疗、药房等科室。
六、街道卫生院的行政、业务科室,实行院和科室两级制。院长由区卫生局(科)任命,科室组长,逐步实行群众提名,民主选举,由卫生院报请区卫生局(科)审批。每二年选举一次,群众信任的可连选连任。
七、街道卫生院负责医疗保健的人口数,一般以三万至五万人左右为宜,不足此数者可由二、三个街道联合设置。街道卫生院的人员编制,应根据门诊量,地段人口数(包括纯居民和有医疗挂钩关系的厂、校、机关、企事业人数)和床位数综合制订:门诊人次与医院职工人数之比为10:1;地段人口数与医院职工人数之比为2000:1;床位与医院职工人数之比为1:0.5。卫技人员担任行政职务的,均不应脱离业务工作。行政政工后勤人员提倡多面手,只能占全院工作人员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最高不要超过百分之二十。
八、街道卫生院的行政办事机构和业务科室的设置,须经区卫生局核准。街道卫生院的编制缺额和自然减员的补充,由区卫生局会同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医务人员从大专、中专毕业生中补充。如从社会招工要经过专业考试,择优录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街道卫生院安插人员。

规章制度
九、街道卫生院应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分工,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制定科学的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门诊、急诊、住院、值班和交接班、查对、出诊、转诊、会诊、病案讨论、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隔离消毒、疫情报告、预防保健、医疗登记统计等项基本业务工作制度,以及政治、业务学习和奖惩制度,提高医疗预防质量和工作效率,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考核和晋升制度,首先对未定职的各级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定职。今后要建立技术档案,定期进行考核(包括政治思想、工作表现、技术水平、医疗护理质量、有无著述、有无创造发明等),并把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后勤财务
十一、街道卫生院的财务工作,要坚持勤俭办院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管理。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政制度,保证医疗质量,不加重病人经济负担的原则下,合理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保证业务需要,促进事业的发展。
国家对街道卫生院的补助,可以略低于国家对农村公社卫生院的补助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
十二、街道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批零差价的原则。中西药品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消”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发、交点和赔偿等制度。
十三、后勤工作人员要明确树立为医疗预防工作,为全院职工服务的思想,保证物资供应,维修房屋,保养设备,办好集体福利事业。医务人员要尊重后勤人员的劳动,对他们的工作给予热情支持和帮助,遵守后勤的有关规章制度。

工资福利
十四、街道卫生院集体人员的工资待遇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其工资、保健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卫生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办得好的可以高于全民,办得差的也可以低于全民。
十五、街道卫生院中集体人员的退休、退职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当年由原单位开支,从第二年起由卫生事业费拨付。
十六、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抽调街道卫生院的人员从事非业务性的工作。必须抽调街道卫生院人员参加体验、会议保健等临时医疗任务时,其工资及一切费用应由抽调单位负责开支。

政治工作
十七、街道卫生院的书记、院长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完成卫生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八、组织全院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继承发扬实事求是、群众路线、艰苦奋斗等革命的优良传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预防工作质量。
十九、街道卫生院要制定业务建设规划,积极组织和鼓励医务人员为革命钻研技术,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务人员每周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时间从事防病治病工作和业务学习。关心职工生活,解决工作上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二十、要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对刻苦学习、勤奋工作、遵守纪律、在执行各项任务中做出贡献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那些不积极工作,不遵守纪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给予适当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制裁。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永州市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规定



  为了依法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为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二、下列行政复议事项,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办直接办理:
  (一)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下级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责令其受理;
  (二)依法直接受理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决定不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六)转送对上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的;
  (七)依法作出中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八)依法作出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决定的。
  三、下列行政复议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法审查,提出意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二)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
  (三)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的;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的行政复议事项。
  四、申请人依照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并提出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以及市人民政府依照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五、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市政府法制办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有复议法第三十四、第三十五、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应当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建议要求的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七、对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及时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八、市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经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决定后签发的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盖市人民政府印章。除此以外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盖“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