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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定点联系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25 03:58: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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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定点联系制度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定点联系制度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4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经常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的固定渠道,推动全社会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定点联系,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各级各类单位,为经常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而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的一种固定的联络和交流。
第三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二)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社会团体;
(四)中介组织;
(五)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
(六)国家机关。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应当具有代表性。具体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关心、支持立法定点联系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应当指定相应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负责立法定点联系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立法定点联系单位联系人会议,研究解决立法定点联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经常向立法定点联系单位提供有关立法资料和情况,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经常到立法定点联系单位了解实际情况,直接听取其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应当作好下列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送征求意见的各类函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具体立法项目的论证会、听证会和研讨会;
(三)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持召开的立法定点联系单位的联系人会议、立法研讨会及其他立法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提出制定某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建议;
(五)因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文不明确、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实施中有问题的,提出对某项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造成某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已经无法执行或者很难执行的,提出对该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废止建议;
(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执行中有疑虑、有分歧的,提出进行立法解释或者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建议;
(八)其他有关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采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立法定点联系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给立法定点联系单位。
第十三条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立法定点联系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5日

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夏季的来临,我国一些地方强降雨天气明显增多,各地已经进入暴雨、雷电、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高发期,同时也是中小学生溺水、交通事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集中发生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把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中小学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排查安全隐患。
  1.立即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的选址是否存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基础沉陷等自然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危及学校安全的易滑坡的山体、挡土墙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强化校园抵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及时完善汛期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安全演练,做好学校防洪、防地质灾害等各项准备工作。
  2.认真落实《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信息传达到中小学校。组织指导和帮助中小学校做好防御雷电、火灾、地质灾害、大雾等防灾减灾工作。要特别加强远程教育设备天线、山区处于高地的农村学校避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3.重点排查农村中小学校,特别是村小的校舍、厕所和校园围墙等。对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关闭停用,及时维修加固一般危房。要高度重视未列入危房的土木结构校舍的险情排查工作。对曾受洪水浸泡的校舍必须经过权威部门鉴定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严防“灾后灾”的发生。对因排除校舍安全隐患工作所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各地要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出妥善安排。
  4.全面评估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附近的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进行环保评估,消除学校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发生工厂因有毒物质泄露或危险品爆炸等对师生造成的危害,应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品工厂企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搬迁的必须搬迁。
  二、严防中小学生溺水、交通和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1.集中开展一次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的教育。要特别教育和引导中小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学生脱离学校和家长监管时段,做到“四不游泳”,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尤其要教育中小学生,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去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避免发生更多伤亡。
  2.强化校车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各地要立即开展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员为重点的拉网式排查和清理工作,坚决杜绝因校车或驾驶员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要教育学生在上学放学时靠公路边上行走,不上高速公路;必须横穿公路、铁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还要注意教育学生上学放学避免乘坐农用车,坚决不上超载车。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暑期组织学生夏令营或组织教师外出旅行时,一定要制订各项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3.加强对中小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组织对中小学校楼梯的专项检查,保证楼梯、楼道的照明,栏杆、楼梯扶手达到国家标准,消除通道和楼梯上的障碍,解决楼梯台阶的高低宽窄不科学问题。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组织有秩序疏散,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尤其在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防止学校补课和大班额带来的拥挤踩踏事故。
  三、切实提高预防控制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要求,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等工作的自查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在近期开展一次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尤其要教育农村中小学生不喝生水、不摘食野果(菜)、不买街头无证小贩的饮(食)品。我部将向各地中小学校免费配发常识性读物《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和《学校健康教育墙报集锦》,同时将《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挂在教育部网上(www.moe.edu.cn)。各地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师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切实落实各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学校饮用水、厕所和食堂符合卫生标准。保持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与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逐级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要求,立即与有关部门主动联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迅速部署本地区暑假前后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限期完成排查、整改、安全教育的各项任务。要强化监督考核,成立专门检查组,对本地区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地方限期整改。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本行政区内中小学的管理责任。要针对当地中小学安全事故多发、易发的事故种类,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开展排查、整改和安全教育工作。要制订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来临之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最快速度组织广大师生安全转移,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3.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放暑假前,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小学生集中开展一次以预防溺水、交通、食物中毒、火灾和雨季自然灾害等春夏易发、常见安全事故在内的系列安全专题教育活动,以专业知识武装学生,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学校要通过自查、排查,准确找出学校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放暑假前和秋季开学一个月后将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安全排查、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基础教育司)。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对由于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发生中小学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一日


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公安部


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

(1998年7月22日公安部公通〔1998〕53号通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督员是公安部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中聘请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和关注公安工作,关心公安队伍建设;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内。
第四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履行职责、执法执勤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监督;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特邀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第六条 聘请特邀监督员,要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公安部决定后,颁发聘书及公安部特邀监督员证。
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八条 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由公安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一)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公安队伍建设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队伍纪律作风情况及对特邀监督员所提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了解、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与特邀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特邀监督员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监督职责的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督员监督工作的支持。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要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和公安工作秘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执法执勤进行现场监督时,需出示特邀监督员证件。
第十条 对阻挠特邀监督员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和行使监督职权、拒不接受监督或打击报复特邀监督员的,要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