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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2 14:2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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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业经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市长: 张利藩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鞍山市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营业性舞厅、音乐厅,是指歌舞厅、迪斯科舞厅、音乐旱冰场和有节目表演及乐队伴奏(唱)的音乐茶座、音乐酒吧、音乐餐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以下简称舞厅、音乐厅)。凡在我市舞厅、音乐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舞厅、音乐厅的主管机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舞厅、音乐厅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办和审批





  第四条 凡需开办舞厅、音乐厅的单位或个人,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到文化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立项手续。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有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房屋使用证明及舞厅、音乐厅设计图;
  (二)有符合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求的固定场所;
  (三)有足够的资金和必要的设施及资料;
  (四)有相应数量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五)经营内容必须是健康、有益的;
  (六)法律、法规所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经营者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初审同意后,发给《鞍山市文化娱乐场所审批通知单》;
  (二)经营者持审批通知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凭注册书到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办理行业管理审批手续;
  (三)各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由文化主管部门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发给《公安许可证》、卫生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最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具备上述三证一照,方可营业。


  第六条 不准在公园、广场、临街、居民区等露天场地开办营业性卡拉OK娱乐项目。


  第七条 舞厅、音乐厅歇业或变更经营方式、范围、地址和法人代表,须按开业登记的审批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对经批准的舞厅、音乐厅,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八条 凡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营业性舞厅、音乐厅,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到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施





  第九条 开办营业性舞厅、音乐厅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舞池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音乐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有包厢的音乐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二)舞厅只准设置一层开放式包厢(雅座),靠背高度不超过1.1米。严禁设置重叠式包厢和封闭、半封闭式包房或包厢,以及没有舞池的包厢屋。营业时房门里外不得上锁;
  (三)舞厅、音乐厅房屋建设坚固、安全,有两条以上的出入通道,并保持畅通。安全门宽度达1.4米以上,并向外或里外开启(舞厅、音乐厅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者,可设一道安全门);
  (四)舞厅要设有衣物寄存处和吸烟室。有文艺表演节目和乐队演奏(唱)的舞厅、音乐厅,应设有小舞台及演奏(唱)和表演人员休息室;
  (五)有良好的音响、灯光及其它设备;
  (六)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得当,并安有一定数量的应急照明灯;
  (七)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场地在改建或装修前,必须将图纸报送文化、公安、消防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不准在居民楼里或靠居民楼修建、改建舞厅和音乐厅。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经理(或负责人)及有关人员须经市文化主管部门培训并领取《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场所要有健全的安全、防火、卫生、禁烟、物价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禁播放、演出内容反动、淫秽、色情、迷信、格调低下以及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的曲目及节目。


  第十三条 严禁在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贩吸毒和赌博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在舞厅、音乐厅搞色情陪侍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音响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对外设置扬声器,不得扰民和影响单位办公。


  第十六条 舞厅、音乐厅的灯光亮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房或包厢里的灯光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严禁跳熄灯舞。


  第十七条 不准明火照明,不准使用液化气钢瓶,散场后要全面进行消防检查。


  第十八条 舞厅须按舞池面积每平方米1人定员,音乐厅按座席数定员,不得超员。


  第十九条 演奏(唱)人员(包括迪斯科的DJ师、音响师)必须持有经过市文化主管部门考核定级的演奏(唱)证。


  第二十条 凡被聘用在本市舞厅、音乐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节目主持人和时装表演人员)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聘用单位须持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和演出人员业务水平的证明资料,向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合格,发给《临时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第二十一条 广告和海报须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刊登、播放和张贴。


  第二十二条 舞厅、音乐厅营业时要有经理或负责人值班,不得脱岗。


  第二十三条 舞厅、音乐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毒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者入场;
  (二)维护好场内秩序,制止架斗殴、起哄闹事等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禁止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入场(音乐旱冰场除外);
  (四)不准精神病患者、酗酒者入场;
  (五)主动配合物价部门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反暴利法》,做到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价目齐全、标价准确;
  (六)不准聘用无证的乐队演奏(唱)人员及文艺表演人员;
  (七)不得拒绝或阻挠文化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舞厅、音乐厅的经营者及演奏(唱)、文艺表演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向文化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文化、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按各自职责范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其它有关部门将根据各自的权限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者,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七、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和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八、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二)、(四)、(六)、(七)项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顿;
  (六)违反第六条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因跳熄灯舞受处罚两次的舞厅,责令其停业整顿,拒不改正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拖欠管理费者,除应补齐应交管理费外,按每日五元缴纳滞纳金。对拒交管理费者,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的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反动、淫秽物品一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处罚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化、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凡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由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教委


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北京大学1989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教委




为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更好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国家教委决定,北京大学1989年新生,先到军队院校进行军政训练一年,第二年再回本校按专业进行正常学习。关于这批学生毕业参加工作后的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毕业参加工作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可按所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确定职务之前,可暂按见习期工资借支,待确定职务后再行结算。
二、参加工作时间可从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向前推移一年(即参加军政训练的一年计算工龄)。
三、今后,凡经国家教委批准,入学后先到军队院校集中1年时间进行军政训练的学生,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1990年10月19日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2003〕85号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已经6月1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救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长期任务。为了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的自然灾害,减轻灾害损失,各县区政府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县区的救灾应急预案要在2003年底以前制定并上报,救灾总体预案报市民政局,抗洪救灾预案报市防汛指挥部,抗震救灾预案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秦皇岛市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有效的救灾运行机制,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本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政府的救灾应急预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综合协调的原则。明确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能,做到相互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发布

(一)灾害的预警

气象、地震、水务、国土、海洋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二)灾情的上报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各灾害管理部门对发生的灾害要在上报本级政府的同时,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电报或电子邮件报上级职能部门。发生大的灾害,从受灾发生之日起,每天都要报告,一天一报或一天几报,灾情稳定后还要作综合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上报灾情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三)灾情的发布

灾情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具体程序是灾害管理部门汇总灾情后,报市救灾指挥部,待批准后向上级报告,需要向社会公布时向社会公布。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和方法

(一)灾害等级划分

1、特大灾。凡绝产面积在2000公倾以上;倒塌房屋700间以上;损坏船只150条以上;死亡30人以上;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以上;以上属其一者。

2、大灾。凡绝产面积在1400公顷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损坏船只100条以上;死亡20人以上;6级以上、7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以上属其一者。

3、中灾。凡绝产面积在400-1400公顷;倒塌房屋100-500间;损坏船只50-100条;死亡10-20人;5级以上6级以下破坏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2-1%;以上属其一者。

4、小灾。凡绝产面积在400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00间以下;损坏船只50条以下;死亡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一年国内生产总值0.2%以下;以上属其一者。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特大灾和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小灾由受灾的县、区政府启动预案。

(三)预案启动的方式

市级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其他灾害由灾害管理职能部门按程序实施运行。县、区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四、救灾准备

(一)救援人员的组成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重大灾害由秦皇岛军分区协调驻秦部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抢险救灾,驻军及武警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分物资和装备。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立即组成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全市医疗救护力量,在灾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灾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的暴发和流行。

(二)救援物资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等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和抢救伤员的药品。抢险物资由水务、交通、通信、建设、经贸委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粮食、商务、供销社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三)灾害预警

属于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临震应急预警;属于洪涝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情况发布预警;属于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水产局、秦皇岛海事局根据情况发布预警。

五、应急反应机构

应急反应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组成。

指挥决策机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重大灾害由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市长、军分区首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局、水务局、地震局、卫生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水产局、农业局、教育局、气象局、公安局、粮食局、广电局、供销社、军分区司令部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

综合协调机构: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水务局、地震局、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工作情况向上级指挥部报告。3、评估灾情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协调救灾过程中职能交叉事宜。5、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可分若干工作组。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水务局: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卫生局:负责市重大疫情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传播蔓延。

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救灾资金。

交通局:负责修复中断的道路,维护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

建设局: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制定各类建筑及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

规划局:负责城镇防灾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抢险救灾。

海洋与水产局:负责海洋灾害的预测预报,组织、协调海洋灾害的救助工作。

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导工作。

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军分区司令部:负责协调驻秦部队和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在防灾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立即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并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报市防灾救灾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在灾后2小时内,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受、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并在24小时内基本安置就绪。县区要在日常性防灾工作中制定出转移安置的路线和地点。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区、乡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进行抢修道路、设施和线路。

4、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灾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赠款物。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好有关事务

1、根据灾情,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质支持。

2、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部门及时做好孤寡妇幼、受伤人员的安置和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以减轻救灾工作的压力,其他紧急事项由市防灾救灾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七、附则

(一)市级演练

主要是对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联系人,日常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模拟操作。

(二)县级演练

主要是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在经常易发生灾情的地区进行灾地演习,包括紧急转移安置、食品供应、衣被救济、物资运输和伤员的抢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