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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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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决定,对于1999年对外垫付外国政府贷款到期本息人民币资金,
你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从2000年开始,我部在预算中安排专项垫款资金,所需外汇你行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
请你行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对外偿付到期贷款本息,维护我国政府国际信誉。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的管理,及时偿付到期外国政府贷款本息,避免发生对外拖欠,维护我国政府对外信誉,根据《听取进出口银行工作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10号〕及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周转金所需人民币资金由财政部在预算内安排专项垫款,外国政府贷款到期需对外垫付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人民币资金,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买外汇。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下列情况下可向财政部申请使用周转金:
一、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债务人(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不能按时还款,或不能按时全部还款,从而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必须垫付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本息。
二、经财政部批准的需对外垫付偿还的有关政府贷款本息。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外汇汇兑损益及其它有关支出统一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内反映。
第五条 周转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户核算的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指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即将到期的外国政府贷款本息以及国内项目单位的预计还款情况编制年度支付计划,对资金缺口情况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后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垫款专项资金,保证对外支付,维护国家信誉。
专户核算,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周转金使用必须建立台账,单独设置账户,如实反映周转金的各项收支。
第六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根据国内项目单位的预计还款情况,以及年度内应支付到期的外国政府贷款本息金额,编制周转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在需对外垫付的前一个月,向财政部报送下月使用周转金申请及有关材料,据实填报外国政府转贷垫款周转金申请表(表格附后)及经费拨款申请单,经费申请单中按“申请拨付外国政府贷款还本付息周转金”科目填列。财政部自收到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款工作;中国进出口银行收到财政部拨款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购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办妥有关购汇手续。
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使用周转金,应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经费拨款申请单;
二、使用周转金申请表;
三、关于该项目与外国政府签定的贷款协议;
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的转贷协议;
五、项目单位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说明;
六、拟采取的催收措施。
第八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转贷协议,加大催收转贷本息力度,积极向有关项目单位催收到期本息,按时对外付款,确保对外不发生拖欠。当项目单位未能按协议归还贷款造成拖欠,或在周转金暂时未能到位的紧急情况下,中国进出
口银行也必须保证对外及时偿付。
第九条 建立财政扣款机制。为及时、有效地归还转贷垫款周转金,财政部对各地及部门拖欠的政府贷款本息采取扣款办法。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项目单位新发生的拖欠款项要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及周转金的使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中国进出口
银行周转金申请表进行审核后,相应对有关地方在决算时进行扣款,对中央有关部门在下达下年度预算时进行扣款,所扣款项用于归还中央财政设立的外国政府贷款周转金。
第十条 在中国进出口银行按时对外垫付后、财政部实施扣款前,项目单位归还贷款本息时,进出口银行可按垫付资金的不同来源,相应冲减垫付资金或上交财政部周转金专户。拖欠期间利息按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对周转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周转金只能用于本《办法》实施后新发生的直接对外垫付款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周转金使用范围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垫款周转金申请表(略)



1999年9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部门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特殊商品。大力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合理控制社会医药费用水平,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纠正医药购销中
不正之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还相当严重,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决定把继续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全国纠风专项治理的一个重点,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确保这项工作抓出明显成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目标要求是,坚决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6〕14号)的规定,从严刹风整纪,实行标本兼治。通过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加强卫生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等措施,有效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价格、购销秩序,切实减轻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
负担,为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此,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坚决依法取缔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包括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保健品批发市场、中药材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坚决关闭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兴办的中药材专业
市场;严禁中药材专业市场出售中药饮片、中西成药和国家限制销售的中药材。
(二)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坚决纠正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重新换发证照,切实解决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问题;个体经营者经批准可以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但不得
从事药品的生产和批发业务(不含经批准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业务)。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批办新的药品批发企业。对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同样要按规定进行认真整顿。
(三)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坚决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开具虚假发票,以及采取给予和收受促销费、宣传费、科研劳务费、临床劳务费等手段进行药品购销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凡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药品的零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
规定的价格执行;其他药品按照购进价格和政府规定的差率,由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在购销过程中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药品。
(四)加强卫生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严禁医疗机构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切实纠正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私自购销药品或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坚决实行医药“分工核算、分别管理”的制
度。
(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刹风整纪、从严治标的同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研究解决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所涉及到的深层次问题。要改变长期以来处方药只能在医院药房购买的做法,
允许患者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药品。要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步伐,解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大加工能力问题,提高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管理科学”的医药流通体制。
二、实施的方法与步骤
(二)广泛深入地搞好宣传发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尽快把这项工作有声势、有力度地开展起来。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统
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治理工作。各级物价、经贸、卫生、工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二)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取缔本地区现有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关闭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对经批准开办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认真进行整顿和规范。同时,要对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中有关证照、产品、价格、管理方面的
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对1998年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较多、进展迟缓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限期整改。
(三)组织好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抓住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特别是要组织力量对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取缔工作的落实情况和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整顿情况进行逐个检查,
一抓到底。国务院纠风办拟在适当时候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区开展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检查情况以及对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予以通报。
各地区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和进行检查的工作应于1999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纠风办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向国务院提交专题报告。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切实加强领导。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是一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一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由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部际
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同时,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治理整顿药品生产和经营的秩序;国家计委负责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卫生部负责加强对医疗单位药品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国务院纠风办负责搞好必
要的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明确一位领导主管,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站在全局的立场上,自觉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
义,保证国家法律和政令的畅通。
(二)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在清理整顿中,对于主动查找并纠正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通过上级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揭露出来的问题要从严查处;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继续制售假劣药品和收受回扣的,要从严惩处,
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治理整顿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那些可能影响工作进程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三)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跟踪了解、掌握治理工作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尤其要重视和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不正之风的新鲜经验,加强具体指导,推动治理工作健康有序、
扎实有效地开展。



1999年8月24日
国民待遇原则下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从一起地下水资源纠纷引发的命案说起

曹培忠①,周艳波

(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泰安 271000)

[摘要]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以国民待遇为基础的WTO法律体系不仅要求政府职能彻底转变,而且农民的利益应加强保护。中国加入以国民待遇为基础原则的WTO或许是一次机会,在推动保障农民权益方面,给农民兄弟一次历史机遇。
[关键词] 国民待遇 权益保障 农民


The Researching on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the National Treaty

_____From Taking about the Case Criminal of the underground Water dispute

Cao Peizhong,Zhou Yanbo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as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principle of the non-discrimination, under the free trade condition, all are equal and exist no discrimination. Basing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WTO that is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both requires the government to transfer the administrative function and shall protect strongly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to be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National Treatment maybe is lucky for peasants to protect the peasants' legal rights.

Key words: National Treatment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peasant


谨以此文献给在市场条件下付出极大代价,质朴纯善的农民兄弟。同时也殷切希望,他们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国民待遇规则彻底改变他们的命运,让他们享有市场条件下应有的权利。
—————笔者独白
一, 引言

2000年初夏,地处山东中部的某县,由于政府强行调配地下水资源,“弃卒保车”,政府在未做好当地农民思想工作的情况下,调配地下水资源引发政府和农民之间发生摩擦,农民自发地非法聚集,发生了一起震惊当地媒体的命案,当地公安干警一死一伤,警车被砸,造成了严重地后果。最后,肇事者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反思这一起本不该发生的命案,除了农民兄弟的质朴无知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尤其WTO条件如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国民待遇原则是否适应于中国最广泛的社会主体——九亿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何依法行政,如何分配地下水资源权益问题。
本文试从WTO的基本原则的生产背景及基本原则和农民利益的保障关系,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阐述:国民待遇原则不仅适应农民主体,而且应当加强。因为中国的问题就是农民问题,农民和农业的基础地位问题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共识。在当今条件努力学习江泽民“三个代表”积极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前提条件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应加强农民权益维护和研究问题。①
笔者曾被公派澳洲学习国外先进法律文化,已学成回国。留澳期间曾考察过外国农业结构及社会权益保障等社会问题。本文力求抛砖引玉,引起社会对农民问题的再认识。若是这样,出身于农家的我,也就十分满足了。由于笔者才学疏浅,请同志批评赐教,将不尽感谢。

二,WTO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可以追溯到1946年2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召开的第一次会议。当时中国应邀参加会议,之后达成妥协协议,形成了关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①在长达50年的历史进程中,GATT作为经济联合国在推动自由贸易、减低关税、协调各国经济立场政策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到目前为止,包括中国在内的140多个国家申请加入了WTO,其中所涉及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的90%以上。②
中国政府作为当时的原始缔约国签署了协议,由于国民党政府及国际政治的原因,中国政府在几十年的时间未能恢复应有的地位和享有应有的权利。③直到1987年,以邓小平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人审时度势,及时地提出了复关入世申请,④历经十五年,一波三折,终于在2001年月12日份正式成为WTO成员国。
从此,中国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在WTO的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规则和专项协议分别涉及农业问题及贸易问题,其中最著名的便是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NT)。⑤
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者服务进入一个领域后,也享有与该国的商品 服务相同的待遇。通俗地讲,在自由贸易市场条件下,国民内部一律平等,不能因差别有所歧视。实质上国民待遇原则是一种不歧视原则(注:这一原则在西方的法律制度中早有体现,已成为民法的重要的基础性法制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的普通性,国民待遇原则作为不歧视原则(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的一个重要方面已被详细具体化到知识产业协议及其他专项协议。)
因此,基于国民待遇原则,为充分保障农副产品流通及商品化,回归贸易自由化主流,除了授权WTO成员国合法地保护农村商品贸易外,允许政府对此进行干扰外,农村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和工业产品一样受WTO规则的约束,农副产品生产者享有相应的权利。①
由于政府对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进行干扰导致权利地过分滥用,即使发达国家也对本国农业关爱尤加,如美国最近签署法案,加大对农业的补给投入。为此,WTO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农业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在建立自由贸易体制方面,力求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推进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第二,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非歧视保护;为此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在农民收入提高方面可以进行绿色补给,推进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及商品化。
综上所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WTO农业协议适合于所有成员国,在保障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国外是农场主和劳动者,我国是农民。笔者注),维护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方面,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并且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特殊保障。②

三,入世条件下,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

加入WTO将对中国生产积极深远地影响,③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挑战是尤其出口环境的自由,农民的农副产品进入流通市场更加畅通,产业结构调整及成本投入更加多样化,我国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第一,农副产品的自由流通,影响我国农民的生产方式,在保护条件和措施不利的条件下,中国涉农产品往往遭受限制和壁垒,使得农民利益受到伤害。在此条件下,政府职能部门不仅仅是领导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而且是农民权益的最积极的保护者。
第二,自由贸易环境下,市场资源的配置不仅要按照行政意志和管制模式行进运作,而且政府要依法行政。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