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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时间:2024-07-23 23:0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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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广东省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贯彻《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促进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0]12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属社会弱势群体。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改善残疾人就业难状况,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既是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同步发展的要求。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因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要履行职责,着力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法规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因此,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1、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的职责: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与市劳动局一起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求职登记、就业咨询、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介绍,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收缴就业保险金;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就业保险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提请市政府给予表彰。

2、市劳动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督促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的岗前培训工作,积极介绍残疾人就业;配合残联对城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的评估、就业咨询等工作;掌握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并于每年3月31日前知会市残联。

3、市财政局的职责:配合市残联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对经多次督促催缴仍不落实的,属财政拨款的单位,由市残联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从财政拨款中扣款;按照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就业保障金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审批;全同市残联对要求缓缴、减缴或免缴就业保障金的单位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时作出批复。

4、市人事局的职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现有单位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知会市残联;帮助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录用残疾人有关手续。

5、市工商局的职责: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在工商证照、工商管理费、场地屋租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照顾。

6、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职责:按国家政策规定,对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经商活动和开办工厂的给予减免税优惠,按政策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7、市计委的职责:对残疾人各项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协助编制好发展残疾人事业计划纲要。

8、市统计局的职责: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知会市残联;协同市残联一起对用人单位在岗人数,残疾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瞒报职工人数、主要经济指标数的用人单位,按《统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用人单位(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港澳居民、台胞、侨胞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央、省驻我市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办法》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即按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单位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达不到此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按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联合发出的粤残联[2001]13号文件执行。

用人单位要依照《办法》规定,按时向市残联报送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缴交就业保障金情况等年审资料(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内容由残联制订下发各用人单位)。对违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管理规定的,按《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四、建立、健全严格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作,堵塞漏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办法》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他工作,按《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残联反映。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茂名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通知
199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将自1999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证证券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证券法实施的重大意义。证券法是加强监管、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是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利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证券市场安全、高效、健康运行,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证券法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证券纠纷案件,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
二、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证券法的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把认真组织学习证券法作为提高法院审判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章、逐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密切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时,对证券法实施后的证券行为,应一律适用证券法;对1999年7月1日以前的证券行为,要适用行为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适用证券法的司法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学习和适用证券法的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搜集典型案例和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办发[2005]8号



各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副处以上单位:

  《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3日





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编委《关于成立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江机编[2005]13号),设置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江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的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



  一、职能划入



  (一)原市委办公室承担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



  1、负责市委常委和市委办公室各项经费的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市委常委和市委办公室工作用车的调配、管理及值班、保卫、环境卫生和有关会务工作等。



  (二)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



  1、负责市人大领导及市人大机关各项经费的管理、财务预算决算、公务接待、车辆管理保养、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2、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和市人大机关物业的管理工作。



  (三)原市委、市政府行政处承担的有关行政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



  1、负责市政府领导、市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各项经费的管理、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保障,负责部分市直单位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的审核报批工作;



  2、负责管理机关大院的后勤服务、治安保卫、规划建设、卫生、绿化、办公用房,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房产、财产和物业;机关医疗室、大、小会堂、小礼堂、机关食堂的管理;参与组织有关大型会议、活动等;



  3、负责市委、市政府车队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维修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二、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后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机关后勤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集中统一管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市领导经费,管理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含依法治市办)和市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各项经费。



  (三)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离退休市领导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四)负责管理部分市直机关单位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的审核报批及财务结算等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举行的重大活动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和本局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采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以及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的维护管理。



  (七)负责管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的后勤服务、规划建设、卫生、绿化等工作。



  (八)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的安全保卫,协助处理大院内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九)负责管理医疗室、机关饭堂、大会堂、小会堂、小礼堂。



  (十)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十二)办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及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府办公室提出的后勤服务有关事项。



  (十三)指导江门市下辖各市、区的机关事务管理业务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7个职能科室(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本局的党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青妇、保密、信访、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本局综合性报告、文件、文电处理等工作;协助做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和有关接待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科(市机关大院财务结算中心)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含依法治市办)、市府办公室(含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本局经费的预算决算、财务开支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上述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货币分房等工作;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举行的重大活动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部分行政和事业单位资金的划拨、转付、报销等财务管理及结算业务;协助核算单位完成市财政核定预算开支;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资金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三)物业管理科



  负责机关大院的规划建设、卫生、绿化和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负责管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及其直属单位、挂靠单位的房产和物业;负责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会议期间机关大院等场地的布置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大院内各有关会议场所。



  (四)保卫科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大院内单位做好机关大院的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维护机关办公秩序;管理机关大院传达室;协助处理大院内的突发事件,协调管理大院警卫排。



  (五)车辆管理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班子领导的公务用车调配、更新报废等工作,负责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公务用车的调配、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市委、市政府车队及车辆维修中心。



  (六)办公设备管理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办公设备维护,负责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府办公室及本局办公用品和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等工作。



  (七)生活服务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在职领导以及人事关系在上述单位的离退休市领导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管理机关食堂、机关医疗室。



  四、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3名(正科级);正副科长(主任)17名;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9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五、直属事业单位



  市委市政府车队(正科级):负责市委、市政府车队及市人大机关的车辆维修、维护等工作。配备事业编制21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