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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发行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17 19:0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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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发行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发行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为了开拓市场,扩大服务,推动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发展,现对发行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作如下规定:
一、联名卡或认同卡是建设银行龙卡系列产品之一,具有比普通信用卡更优惠和便利的特点。持卡人除可在建设银行全国各地龙卡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消费、存取现金外,联名卡还可以获得联名企业单位提供的特殊优惠服务。
二、凡冠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联名卡或认同卡,必须由省级分行提出方案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发行。上报内容包括:
1.联名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经营方式、财务状况、所有权归属、分部地点及数目等情况。
2.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资金结算方式;建设银行与联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间利益分配;提供给持卡人的特殊服务形式、折扣优惠率和其他方便。
3.发行时间以及预计当年的发卡量。
4.市场推销方案及其费用分担方式。
5.卡样设计方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冠有分行和联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称、不跨省使用的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由省级分行审批。各行发行联名卡或认同卡后一周内将卡样和发行情况上报总行信用卡部备案。
四、省级以下的地市级发卡行如需发行的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必须按上述统一规定经省级分行审批后才能发行。
五、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名称由联名企业名称和“龙卡”构成,企业名称为修饰定语,“龙卡”为主语,即“××龙卡”。
六、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卡面设计:
1.卡面正面须采用我行万事达龙卡、VISA龙卡版面。在行徽和行名下方可加印联名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名称或标志。在卡面设计合理的前提下,也可加印联名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有关图案标志,但加印的图案要求版面设计合理,尺寸大小不能超过万事达卡、VISA国际组
织的徽标尺寸。
2.卡背面设计:在保持我行万事达龙卡和VISA龙卡基本设计不变的前提下,可适当加印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形象标志及图案(如正面已有,背面则不加)。
3.卡背面说明词为:此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企业、社会团体联合发行,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此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时须依照领卡协议规则办理。非持卡人如有获得请即交回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4.采用转帐卡、IC卡、金卡(9988卡)版面,按此原则设计、报总行批准。
七、卡片制作:凡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其卡片由总行统一制作。仅在本省内使用的联名卡或认同卡,其卡片由各省、市分行制作。鉴于我行进行CI设计后有可能调整行名、行徽等标识,各行如制作卡片要做好市场预测,切忌批量印制过多,形成不必要的浪费。
八、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卡号编排:
采用转帐卡、IC卡、金卡(9988卡)版面的,按转帐卡、IC卡、金卡(9988卡)有关规定执行。
九、龙卡联名卡或认同卡的发行规则以及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受理联名卡和认同卡的操作规则原则上同信用卡操作一致,利益分成等由各分行与联名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商定。
十、对各分行联系的联名企业单位中,其经营范围、服务网点分布全国各地的,由总行授权分行签订协议,其他分行按照已签订的协议标准执行。
十一、联名卡或认同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信用卡核算方式进行。



1995年12月28日
该案庆典举办人对应邀来宾的急病死亡应否担责?
杜翔祥

【案情】
原告:杨某
被告:天月公司(化名)
杨某夫妇均已70多岁,他们是天月公司的客户,曾购买该公司7000余元的保健品。2005年12月,收到天月公司的请柬,邀请杨某夫妇于12月20日到徐州白云宾馆参加天月公司11周年庆典,车接车送,包吃包喝。庆典期间将有教授讲课,产品展销,客户现身说法。20日早上,杨某夫妇等17名老人乘座被告包租的中巴车前往徐州,因车况不好,不足百公里的路程两次换车。在车上杨某妻子郭某出现呕吐现象,服用了一粒速效救心丸。到白云宾馆后,郭某发病不能行走,处于半休克状态,被告派公司刘某送其到民政医院诊治。该医院给郭某输液治疗。输液期间,刘某和杨某一直陪伴在郭某身边。在民政医院治疗期间,医生征询郭某是否住院治疗,原被告双方均未明确回答。下午3时,郭某与同去徐州的十余人同车返回。返回后直接住进县医院,经医生诊断,郭某患心源性休克,急性心肌梗塞,广泛心肌缺血症,经抢救无效于12月21日死亡。原告起诉认为,被告明知郭某患有冠心病,其他老人也都患有心脑疾病,仍提供性能较差的车辆,两次换车,在郭某出现呕吐时,不及时带郭某到医院检查,病情加重后,被告不安排郭某住院治疗,也不电话通知原告家人,返回时不用救护车,这一系列过错行为延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6万元。被告辩称,郭某是死于心肌梗塞,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邀请原告参加庆典,原告夫妇可去可不去。原告去了以后,被告已经在服务上尽心尽力,履行了必要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故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法院认为,天月公司作为营利性企业,特邀郭某等老人参加庆典,其目的是聚集老年人,通过老客户现身说法,营造广告效应,促进销售。也就是说,被告邀请原告等人参加庆典是为企业的利益,企业是庆典的受益人。郭死于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与被告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为衡平双方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判决被告补偿原告2万元。
评析:原告夫妇等老年人受被告之邀参加庆典,这在原被告之间产生了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等老年人是特殊的群体,被告接受后应当提高注意义务,为他们提供周到细致的安排,谨慎照料,以防不测。但是被告没有完全做到。例如:不足百公里的路程两次换车,对于严寒之下的老人来讲自然微词不少;原告曾因冠心病购买被告7000余元的保健品,在郭某于车上发病时,被告没有引起高度注意;到白云宾馆见郭某半休克才就近送入当地民政医院。然而法院是否能就此认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妻子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呢?首先,原告杨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对郭某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虽然年逾七十,但其意识和意志正常,在是否住院、转院治疗,是否电话告知子女,是否使用救护车等重大问题上有当然的更大的决定权,被告也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原告没有及时果断做出决定,是对自身抢救治疗的放任。其次,郭某死于心肌梗塞、心源性休克等突发性疾病,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某死亡与被告延误治疗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被告是否应当免除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原告参加庆典,被告受益,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以公平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判决被告补偿2万元,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结合,因而是正确的。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七部门《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2年11月22日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进一步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工作合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结合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密切联系、深化合作,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工作信息,研究制定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发挥职能优势 凝聚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监管职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保存与应用等测绘活动,查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两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通过市场准入、企业信用评价、联合执法等手段,形成衔接紧密、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机制,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提供坚实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强化监管措施 促进市场发展

  (一)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领取测绘资质情况。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将管理措施融入信用分类管理、市场巡查、网格化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的监管方式中,以适应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的新要求。


  四、建立联动机制 加大查处力度

  (一)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据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撤销、吊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决定的,应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单位的查处通报或处理建议,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配合处理。


  (五)两部门联合进行市场检查时,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给予配合,依法对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实施强制措施,增强执法力度,发挥执法合力。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统一部署,联合检查,集中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有效地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正常秩序。


  五、强化日常监管 建立长效机制

  (一)深化沟通协商。要认真做好两部门间的相互配合,实现部门间良性互动,使监督和日常管理形成合力。通过建立沟通协商机制,不断互通信息,共同分析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为有效预防测绘违法行为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二)畅通信息渠道。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主动了解掌握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发展动态,积极收集资料,及时反馈市场状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畅通交流渠道,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确保各方面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增强执法合力。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形成部门间合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联合开展市场检查,形成部门间联动,增强执法合力,有力地维护地理信息市场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