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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03 18:2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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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歌舞厅演出人员的管理,把歌舞厅办成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娱乐场所,根据国家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文社字(87)第118号文件,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歌舞厅(音乐茶座谈、钢琴酒吧、钢琴咖啡厅、音乐文化酒廊)演出的乐员、唱员、舞蹈演员等演出人员(包括外地来展演出人员),均按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三条 歌舞厅演出人员应坚持文艺“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反对一切不良倾向,自觉遵守法律和各项管理规定。
第四条 歌舞厅演出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二)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
(三)具有与演出活动相适应的政治素质。
第五条 参加歌舞厅演出活动的演出人员须按下列规定向厦门市文化局提出申请,经考核、登记注册;领取《厦门市音乐茶座、舞会乐员、唱员演出证》后,方可从事演出活动。
(一)本市已受聘任的专业文艺团体演员,原则上不得参加歌舞厅的演出。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向厦门市文化局申请批准。
(二)本市学校在职的教职员工,必须持有市教育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号、本人身份证;待业人员持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和本人身份证、待业证申请办理。
(三)外地专业文艺团体演出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地市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介绍信和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申请办理。
(四)外地非专业文艺团体演出人员,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区、单位介绍信和厦门市外来人口暂住证申请办理。
第六条 演出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演出人员持有的《厦门市音乐茶座谈、舞会乐员、唱员演出证》只限本人使用,遗失者须重新申请办理,严禁无证演出。
(二)演出人员在持证演出的同时,必须与所聘的歌舞厅签订20天以上的合同;双方不得在合同期内违约。《合同书》须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一份报厦门市文化局备案。
(三)演出人员必须参加一年一度的业务考核。
(四)演出人员不得擅自串场,因故变更演出场地,须向发证机关申报。
(五)演唱、演奏的歌、乐曲,须向国内电台、电视台公开播放和国家出版部门公开发行的录音带、唱片、镭射盘曲目为准。严禁演唱、演奏有损国格、人格、内容反动、色情淫秽或格调低下的歌、乐曲。严禁篡改歌词。
(六)演出时要衣着整洁、仪容端庄、舞风端正、讲究文明礼貌,不得吸烟,不准谈笑打逗,节目主持人或报幕员在主持节目过程中,须举止端庄大方、语言健康文明。严禁行为轻佻,语言低级庸俗。
(七)演出人员不得到顾客席中陪坐,严禁陪酒或下舞池跳舞及陪舞。
(八)演出人员须按月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和总收入5%的管理费。
第七条 参加歌舞厅演奏的乐队,乐员要保持稳定,不得临时凑合。乐队须推选一位队长,负责本队组织工作和节目排练工作。
第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演出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和指导。检查人员行使职务时须出示证件。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六条(一)、(四)、(八)项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违反第六条(三)、(六)项的,没收其全部劳务收入。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给予吊销其演出证的处理。
(三)违反第六条(五)、(七)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所有非法所得,吊销演出证;对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6日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厅(局)、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编制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把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

  环境保护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建立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特制定《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

  一、“十一五”环境宣传教育情况和面临的任务

  “十一五”期间,环境宣传教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以《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为指引,有力地服务和配合了环保中心工作,全社会环境意识明显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圆满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根据“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环境宣传教育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总要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宣传教育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方针和政策,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为“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文化氛围。

  二、“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宣传环境保护对于更加注重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着力宣传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先进典型,着力宣传推进污染减排、探索环保新道路的新举措和新成效,着力创新宣传形式和工作机制,积极统筹媒体和公众参与的力量,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总体目标

  扎实开展环境宣传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提高全民环境道德素质;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增强环境新闻报道的吸引力、感召力和影响力;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互动,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全民环境教育培训机制,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统一战线,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中心,突出重点。充分利用媒体资源,把握话语权,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凝聚力量,营造氛围。

  ——创新形式,打造品牌。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各具特色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容,打造环境宣传教育品牌。

  ——规范引导,有序参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以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将环境宣传教育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格局。

  三、“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任务

  (一)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环境宣传活动

  1.做强做大环保主题宣传、环保成就宣传和环保典型宣传。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纪念日为契机,开展范围广、影响大的环境宣传活动。不断改进宣传内容及形式手段,丰富宣传题材、风格和载体,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不断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效。

  2.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政策、法制宣传。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提出不同要求,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环境风险意识,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维护环境权益;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加大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文艺表演、经典诵读和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活动,深化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农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生产与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二)加强舆论引导,扩大环境新闻传播影响力

  1.加强环境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各级党委、政府和“两会”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设置议题,及时组织发布。

  2.关注舆情,引导舆论。建立环境舆情收集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环境舆情,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重大舆情动向,有针对性地进行舆论引导。

  3.规范新闻采访工作。完善新闻采访制度,明确程序,统一口径,归口管理。积极受理媒体采访申请,做好记者接待工作。

  4.提高新闻传播能力。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深度合作,重视发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作用,不断提高传播能力,扩大环境信息的覆盖面。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拓宽外宣渠道,真实、客观报道我国的环保工作,维护我国负责任环保大国的形象。

  (三)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行动

  1.把生态环境道德观和价值观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进行部署。各级环保部门与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的思想内涵,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全民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2.加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和行业职业教育,推动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的进程。强化基础阶段环境教育,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推进高等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作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绿色大学”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环保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成立环保教育与培训工作专家组织,对环保行业职业教育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政、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机制。

  3.加强面向社会的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日程,制定年度计划,面向全社会开展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校教师和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四)引导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拓宽渠道,鼓励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引导、规范公众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环境维权等活动,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2.定期发布环境状况白皮书。通过定期发布环境状况白皮书等形式,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

  3.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以《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注重培育和支持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深入研究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引导、管理和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环保民间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4.拓宽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加强与国际组织、环境教育机构、科研院校的联系,举办国家环境教育方面的国际研讨与交流。

  5.开展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项的推选。积极推进中国环境大使、绿色中国年度人物、环境好新闻、母亲河奖等奖项的开展,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五)发展环境文化产业,打造环境文化精品

  1.鼓励环境文化产品创作生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增强环境文化的影响力、辐射力和渗透力。

  2.积极扶持环境文化产业发展。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出版、报刊改制,整合环境新闻资源,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实力的环境文化企业。支持环境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3.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环保宣传品。会同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语言文字等部门,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电影、电视、戏剧、公益广告等环境宣传品,并设立优秀环境文化作品奖项。

  (六)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系列工程

  1.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程。积极探索新时期环境宣传教育规律,构建具有鲜明环境保护特色的宣传教育理论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理论研究,丰富生态文明和探索环保新道路内容,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2.建设全民环境教育示范工程。推进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在不同区域的城市、学校、社区等开展一批“环境友好”试点项目。以树立生态文明风尚、践行环保理念为主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创建,深化千名环境友好使者行动、“低碳家庭•时尚生活”主题活动以及保护母亲河行动,全面总结环境教育工作经验,创新思路,转变模式,探索“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等实施规范和指导标准,逐步建立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建设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遴选一批适合面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科研院校的实验室、民间环保社团等机构,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定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就近就便接待中小学生参观实践。

  3.建设环境电视传播工程。与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开展深度合作,积极组织各方力量,充分整合环境宣教优势资源,以国际视野、中国观察、即时传播、客观表达的理念,探索打造环境电视新闻平台,有效提高我国环保声音的传播力,向国内外宣传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工作、成就和举措。

  4.建设环境文化工程。支持环境图书出版工作,编辑出版反映中国环保前沿思想和较高学术水准的“中国环境文库”;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全民环境教育系列读物”。

  5.建设环境宣教信息化工程。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的环保宣教信息化体系。积极配备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环境宣教基础设施,开发网络环保宣教学习课程,建立开放灵活的环境宣教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

  四、“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保障措施

  (一)推进依法开展环境宣传教育

  1.完善环境宣教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环境新闻和信息发布、环境宣传、环境教育等规章制度。加强环境宣教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环境宣教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环境宣教职责,提升环境宣教能力。依法维护公众参与环境宣教的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环境宣教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建立有利于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全局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在方向上牢牢把握,在工作上及时指导,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在投入上切实加强。

  2.健全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尽快在各地区建立完整的环境宣教行政网络,分设行政编制的政府环境宣教机构和社会公益性环境宣教事业单位。

  3.加强全国地市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能力建设。在“十一五”全国省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基层宣教工作投入,加强地市级环境宣教能力建设,为基层宣教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环保部门宣教人才、骨干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宣教干部业务培训交流。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环境宣教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和帮助力度,加强对企业环境宣教人才的培养。

  5.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环保、宣传、教育、文明办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各负其责,统一规划、指导、协调、规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尽快形成政府主导、各方配合、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规范的全民环境意识评估体系

  1.建立环境意识评估体系。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包括认识意识指标、关注意识指标、行为意识指标、道德意识指标等在内的环境意识评估体系。

  2.定期开展全民环境意识调查,发布全民环境意识报告。以《中国公众环保指数》的形式定期发布全民环境意识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环境宣教的效果、公众环境意识水平以及公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四)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体系

  1.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深入调研和科学规划,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工作步骤,全面评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2.分层次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定期表彰、奖励先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将评估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3.定期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和《纲要》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建立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宣教信息报送,推进宣传教育信息公开。

  (五)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把环境宣传教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扩宽资金投入渠道,努力争取各级财政、发改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各类专项资金的投入;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扩大社会资源进入环保宣教的途径,多渠道增加社会融资。  



关于实行监察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监察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对监察对象实行有效的监督,使监察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化、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的规定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监察书,分为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和监察决定书三种。
监察书统一由广州市监察局印制。
第三条 监察书的适用范围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人员。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监察机关可分别不同情况发出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一)对于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计划的行为,要求其执行或正确执行的;
(二)对于发布不适当的决议、命令、指示,要求其纠正或撤销的;
(三)对于录用、任命或奖惩不当,要求其纠正或撤销的;
(四)对于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权益的行为需要制止、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对于失职或工作失误,需要纠正、改进、吸取教训挽回影响的;
(六)涉及监察事项,需向个人调查核实的;
(七)涉及监察事项,需被监察单位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材料的;
(八)涉及监察事项,需被监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或协助监察机关查处的;
(九)涉及监察事项,需向有关单位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及了解其他必要情况的;
(十)涉及监察事项,需有关部门协助查办的;
(十一)涉及监察事项,需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其他非法所得的;
(十二)涉及监察事项,需查核其银行存款和暂时停止支付其存款的;
(十三)涉及监察事项,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地点向监察机关作出解释和说明,或提供有关材料的;
(十四)要求被监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行使职权的;
(十五)经查证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建议该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
(十六)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作出监察决定需要发出书面通知的;
(十七)对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拖延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十八)对于模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建议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的;
(十九)对于检举揭发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建议该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的。
第五条 对监察书提出的要求、建议、决定,要认真对待,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实施,并将实施结果告监察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监察机关可对被监察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被监察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监察书的要求、建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发出监察书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尽快给予回复。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对回复仍有异议,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七条 监察书实行首长签发负责制,根据监察书的内容重要程度,由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
第八条 监察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滥发监察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不设监察室的市直单位,其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