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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切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6-23 10:5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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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切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切实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全国粮食生产与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大力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生产与流通的协调发展,切实保护粮食
生产能力,进一步落实完善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适当增加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继续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等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央针对粮食生产和流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的重要决
策,为下一阶段搞好粮食生产和粮食购销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于在继续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基础上,推进我国农业、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更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利益;对于在新形势下逐步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适应市场需求变化,购销灵活的粮食流
通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粮改政策上来,不折不扣地贯彻中央粮改政策,坚决管好粮食收购市场,促进粮食流通,维护正常的粮食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学习,准确理解中央粮改方针政策精神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反复深入地学习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有关粮改政策,吃透政策精神,不断提高对管好粮食收购市场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是一项经济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是关系到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
事,只能继续加强绝不能削弱,绝不能有任何的松懈麻痹思想和畏难情绪。
二、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
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拓宽粮食收购渠道。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政策要求敞开收购;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征求粮食、计划等部门的意见,按条件审核可直接进入农村、按照国家收购政策要求收购粮食的
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资格,在审批中既要避免一哄而起,又要防止标准过高、控制过紧;对经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直接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自用粮;经省级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到农村收购粮食。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要允许鼓励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同时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积极收购。
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鼓励农民通过农村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的限制。允许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这些粮食品种可以是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也可
以是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
三、坚持不懈,切实搞好粮食市场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明确经营条件和审批程序,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在报请省级政府或政府办公厅认可后,
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通过健全粮食经营台账、粮食市场巡查制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防止和打击用粮企业以收购自用粮为名从事倒卖粮食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到农村收购列入保护价范围粮食的行为,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粮食、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
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并发给粮食收购资格证。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并发给有关证件。要切实抓好粮食集贸市场、销售市场、零售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粮食收购主体的资格审查和交易
行为的规范,打击掺杂使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严禁未经批准的企业和粮商收购粮食,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活动。
要保护粮食的合法运输。对列入保护价范围或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经批准的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的粮食涉及跨地区运销的,应出具粮食收购资格证复印件和收购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在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
成交的粮食涉及跨地区运输的,由农村集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设卡检查、变相收费、罚款放行,坚决制止“三乱”现象。对顶风作案的,要予以惩处。本通知下发前关于粮食运输发票或有关凭证查
验管理的各项规定,凡与本款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加强对毗邻地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毗邻地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特别要重点加强对已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所在的地区和与之毗邻的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地区的粮食市场管理,全力搞好协调工作。各毗邻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密切联系,定期联络,互通信息。粮食主
产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省际毗邻地区有关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粮食市场管理协作会议。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督查下,有关地区要建立和实行毗邻地区粮食办案协查制度,交流案情。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协调、安排下,有关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交叉检查等活动。
五、结合“两整顿”活动的要求,继续振奋精神,全面落实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责任制
各地要继续落实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一把手责任制”,形成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场、公平交易、个体、法制等部门齐抓共管、责任到人的局面,这是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取得实效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要继续抓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管
理环境和交通、通讯装备,保证第一线执法工作的需要。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使监管执法落到实处。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努力做到文明管理、文明执法,及时处理好出现的纠纷,努力避免激化
基层农村的社会矛盾。
在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整体职能强化监管执法的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努力避免“单打一”。要主动加强与粮食、公安、监察、铁路、交通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协调,搞好配合,进一步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



2000年6月15日

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关于在窗口行业中央企业中开展“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通知

国资党办宣传〔2010〕12号


有关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中央企业道德建设,提升企业文明服务水平,为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展现中央企业文明礼貌、诚实守信、技术精湛、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精神风采,国资委党委决定在航空运输、旅游、石油、电信、电网等窗口行业的中央企业中,选择部分服务窗口单位,广泛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在窗口单位尤其是地处华东、华南与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联系密切的窗口企业,开展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对于扎实推进企业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素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对于成功举办一届精彩、难忘的世博会和亚运会,展示文明中国、开放中国的良好形象和热情好客、文明友善的精神风貌,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展示中央企业风采,提升窗口行业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广泛发动,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把这项活动办成精品。

  二、“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要紧密围绕企业中心工作,突出行业特点,与企业管理工作相结合,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诚信服务、满意服务”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学习实践活动,学习宣传本企业文明服务理念宗旨,落实文明服务规范标准,开展文明服务形象展示竞赛,融职业道德建设、企业管理工作和文明服务实践于一体,全面提升员工文明素质、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社会形象。

  三、“迎世博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文明服务央企先行”活动的组织开展,主要分启动响应、宣传展示、服务竞赛、评价总结等四个阶段,并评选命名一批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和“文明服务标兵”。活动启动时间为2010年5月,活动期间,国资委党委将在国资委网站上开设活动专栏,组织参加活动的窗口企业在网上公开文明服务标准,宣传企业服务理念,积极吸收社会公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向社会展示窗口企业文明服务、标准服务、满意服务的风采。

  四、各窗口行业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此次活动的领导,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各单位文明办要充分发挥好协调作用,整合企业生产管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企业文化、工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此次活动的宣传,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活动的顺利实施。要将此次活动纳入企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作为文明单位评比考核的依据。有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开展情况等要及时报送国资委宣传工作局。

  联系人:国资委宣传工作局思想教育处王晓华

  电话:010-63193241、63193884(传真)

  电子邮箱:gzwjswm@163.com

                              国资委党委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2002.12.26 吉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创建滨江花园城市,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板车运输是指利用板车为社会提供搬运、装卸等服务的运输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板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 市运管处负责我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板车运输经营者核发非机车《营运证》,城区板车总量控制在500辆以内。

第六条 市运管处会同市规划处根据城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城区板车运输停放点,并报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板车在批准的停放点停放。

第七条 从事运输经营的板车要整洁完好,喷印统一编号并在规定停放点有序摆放。

第八条 从事板车运输的作业人员,必须着有统一明显板车运输标准的背心。

第九条 板车运输从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文明经营,严禁欺行霸市、野蛮装卸、强行要价等扰乱板车运输市场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对无非机动车《营运证》而擅自从事板车运输的经营者,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板车运输经营者不按指安的地点和规定停放板车,除立即给予纠正并处50元以下罚款,对屡犯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 板车无喷印统一编号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其处以每辆次10元罚款;板车运输从业人员作业时不着统一标志背心的,每次处5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欺行霸市、野蛮装卸、强行要价等扰乱板车运输市场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屡犯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的可暂扣其运输工具,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其违章事实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