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06:24: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将工交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由现行的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建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制度。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地方财政担保。现特作如下规定:
一、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限于地方预算内中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周转金借款主要用于增产市场适销对路产品,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增加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节约原材料和降低成本、开展综合利用,扩大出口创汇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好的技术
改造项目。周转金借款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二、周转金借款的条件
借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符合中央和地方技术改造发展规划和方向,按照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纳入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投资较大的项目需具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艺成熟、技术过关、对“三废”治理有切实可行的方案。
(三)项目实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都已落实,以及投产后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交通运输条件都有保证。
(四)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财政投资(含地方财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项目土建部分不超过总投资的30%。
(五)项目建设周期短、效益高,有偿还能力。
三、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借款项目由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负责审定,并按项目填写“借款申请书”(附表一),向财政部提出借款申请报告,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后,将周转金借款发放到财政厅(局)。借款项目下达后,各财政厅(局)应与
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书报送财政部1份备案。借款合同书的条款应包括:借款项目的名称及内容;借款金额;借款使用费费率,借款期限;分年还款计划,保证条款与违约责任;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借款项目,不得变更,如项目确需调整,需报财政部批准。
四、周转金借款期限和使用费率
(一)周转金借款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还款期)根据项目的工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二)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少量使用费。1年期借款月费率为1.6‰;2年期借款月费率为2.5‰;3年期借款月费率为3.4‰。
五、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一)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企业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的资金来源包括: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及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等;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归还全部借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归还。承包企
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改造借款还款办法还款。
(二)借款从财政部批准之日(以下达文件日期为准)起一个月后开始计收使用费。使用费按季缴纳。
(三)借款在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对逾期部分按该项目借款费率的3倍计收使用费。
(四)对个别社会效益好,本企业经济效益较小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后,可适当减免使用费。
(五)企业归还的周转金借款本金和使用费汇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厅(局)在收到企业还款和使用费后,应在15天内汇缴中央总金库,并随信汇委托书附上“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还款报单”(附表二)一式二份,以便销帐。信汇凭证“汇
款用途”项应填写“归还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六、周转金借款的担保
周转金借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担保。借款单位逾期不能还款的,应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归还。担保单位如不负责归还,财政部将不再对其发放周转金借款,所欠借款,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清算时如数扣回。
七、周转金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对借款项目跟踪监督,定期检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保证项目按期投产,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如发现违反合同,挪用借款,资金使用不当等现象,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以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周转金借款。停止发放和提前收回的周
转金借款及应交的使用费,应及时交回财政部。
为便于掌握借款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财政厅(局)应在每年二月底前向财政部填报“国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项目年报表”(附表三),对完工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一年期的跟踪反馈,并报送书面材料。
八、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申请表(略)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还款报单(略)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借款项目年报表(略)



1988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0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并且注意到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在一九九0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0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九0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对外经济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双方应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苏联对外经济机构同中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的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和结算,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办理。根据该协定开立的专用帐户的差额超过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二,即一亿零四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根据该协定规定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执行完毕。

  第六条 本议定书一切未尽事宜,将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在中国建设和改造工业项目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但其规定应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执行。本议定书有效期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康·费·卡图谢夫
      (签字)                 (签字)

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使城市建设资金有较稳定的来源,加快我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基金)的来源:
(一)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50万元以上的市、县集中所收税额的3%;
(二)省财政每年拨专款300万元;
(三)建设部留给省的800万元贷款;
(四)其它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城建基金重点用于城镇的供水、排水、消防、防洪、道路、桥涵、供热、供气、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城建基金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遵循保证重点、调剂余缺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城建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年终结余部分滚动使用并接受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城建基金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投资项目由省建设厅商有关部门按规定审批,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或技改计划。
第七条 城建基金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由省建设厅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有关部门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
第八条 城建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合同,贷款期限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使用城建基金的贷款项目,借款方到期不偿还贷款,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城建基金贷款的延期归还或豁免,按有关规定由建设项目单位申请,当地建设银行提出意见,经市、县建设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省建设银行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