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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3:3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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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就设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提出了《关于
提请审议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议案》,本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议案。现对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0元;有违法所得而无法计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涉及标的总额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
0元。
三、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价格[2003]518号
2003年6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国机动车车型分类,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车型分类不统一带来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差异大、车主反映强烈等问题,并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创造条件,交通部于2003年4月23日发布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为配合车型分类调整,做好车辆通行费标准重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路法》有关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各地价格、交通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为减轻车主和社会负担,各地在调整车型分类过程中需要重新核定车辆通行费标准的,应按照车主和社会总体负担不增加的原则从严掌握。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高于调整前的标准,已经偿还完贷款和按照合同经营期满的收费公路,要及时停止收费。严禁借调整车型分类之机,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增加车主和社会负担。调整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和年限要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接受广大车主和社会监督。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借调整车型分类之机,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延长收费年限的,要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坚决查处;对越权审批的,由上一级价格、交通部门责令改正。
四、鉴于近期全国一些地区发生了“非典”疫情,并已对运输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避免车型分类和车辆通行费调整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选择好车型分类和通行费调整政策的具体出台时间。如果认为有必要,经报请省(区、市)政府同意后,可适当推迟出台时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为规范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促进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是指对申请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从产业政策和技术水平、投资强度和建设要求、现实条件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二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由经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织专家进行。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含),或申请用地面积30亩以上(含)的工业用地项目,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评估;其余工业用地项目,由各区经贸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牵头组织评估,报市经贸委审核。县(市)工业用地项目由当地经贸局牵头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报市经贸委备份。

  第三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遵循的原则:

  (一)推动科学发展与促进创业创新原则。

  (二)正确产业导向与合理产业布局原则。

  (三)公平、公正与效率优先原则。

  第四条 工业用地项目申请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环保要求和能耗标准。

  (三)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四)实施企业合法经营。

  第五条 工业用地项目根据以下标准量化评估,基本分为100分。

  (一)产业政策与节能减排(10分)。符合工业用地产业布局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得4分,允许类项目的,得2分;符合能耗要求的,得3分;符合环保要求的,得3分。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产业政策与节能减排要求的,予以否决。

  (二)投资强度(25分)。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浙土资发〔2007〕9号文规定的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见附件)120%的,得25分,每加减1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投资强度低于参照值的,予以否决。

  (三)建设期限(10分)。企业承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项目主体工程2年内竣工投产的,得10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用地面积超过50亩的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期限为2年6个月。

  (四)技术水平(20分)。项目实施企业上年度科研投入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3%以上的,得5分。上年度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得3分,低于上述指标的不得分。项目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等各类扶持项目的,得7分;列入省级和市级重大项目(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市级“135技术赶超”项目、市级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得5分;列入市级一般性扶持项目或县级扶持项目的,得3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品获国家发明专利的,得5分;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5项以上的,得3分。项目产品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加8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加6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加4分;获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加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县级科技进步奖的,加1分。项目实施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市重点骨干企业、市级“百龙企业”的,加3分;被评为其他扶持企业的,视情加1至2分。加分不重复计算,仅加其中最高分的1项。

  (五)现实条件(25分)。分两类评估。

  第一类,项目实施企业已达到一定规模。项目产品上一年度亩均产值600万元的,得10分,亩均产值高于或低于600万元每10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上一年度亩均税收30万元的,得10分,亩均税收高于或低于30万元每10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目前在标准厂房或孵化器内的企业,按每1000平方米折合用地1亩计算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项目产品拥有经国家相关部门评定的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的,得5分;省级的,得3分;市级的,得1分。品牌得分不重复计算,仅得其中最高分的1项。拥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1分。

  第二类,项目实施企业为新产品开发成功的初创企业。企业的项目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且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150万元/亩的,得20分,注册资本金高于或低于150万元/亩每5个百分点相应加减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项目产品经过鉴定为省级以上新产品,并已开始批量生产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六)发展前景(10分)。由评估专家根据项目实施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项目是否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产品市场前景等情况,予以评分。

  评估专家根据上述6项合计的评估分值,结合产业门类,对提交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评出推荐、不予推荐两档。

  第六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商公告。由工业用地招商单位根据项目入园标准发布招商公告,接受企业报名,对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入园标准进行考察,结合工业用地实际状况,梳理出拟提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名单及所有报名的工业用地项目汇总名单,提请经贸部门组织专家评估。

  (二)专家初评。根据评估权限,市经贸委或县(市、区)经贸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局)视项目情况,分别协同发改、科技、环保、外经贸、监察、经合(招商)、沿海办等部门和工业用地招商单位,组织专家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评,确定工业用地项目建议名单。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组织评估需要审核的项目,经市经贸委审核后,确定工业用地项目建议名单。

  (三)联合评审。工业用地项目建议名单提交联评后,市、县人民政府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联席会议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联合评审结果经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作为工业用地招商单位、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制定工业用地出让公告、编制土地出让文件的依据和前置条件。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也可由市、县(市、区)经贸部门根据工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建立“创新强工、转型升级”项目库,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世界500强或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招商选资重大项目,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工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组织评估。

  第七条 参与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的专家,由行业业内专家、项目投资专家等组成;由市经贸委或县(市)经贸局在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一般不少于5名。评估专家应熟悉相关行业的产业政策、技术及市场需求,了解行业发展前景,并具有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的中级职称专业人员。项目评估专家库由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建立。

  拟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为评估项目申请单位及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或为评估项目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与评估项目申请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坚持公正公开,透明运作,自觉接受监督。

  (一)参加评估的专家和部门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和评估过程中其他人员的意见,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请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财物。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取消评估申请资格或评估结果,并予以通报。

  (三)监察部门应加强项目评估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经过项目评估并取得工业用地的单位,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工业用地中标后,应先与工业用地招商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合同样本从温州市经贸委网站下载),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项目实施中,应通过设定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建立用地管理台账、开展联合竣工验收、进行达产考核等方式加强监管。项目竣工投产后,其投资强度、建设期限、产出水平达不到申报时承诺的标准的,承担违约责任,直至由工业用地招商单位以成本价回购工业用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工业用地招商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

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有关分行业投资强度参照值表

代号
行业分类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投资强度

(万元/亩)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2024
135

14
食品制造业
≥2024
135

15
饮料制造业
≥2024
135

16
烟草加工业
≥2024
135

17
纺织业
≥2024
135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2024
135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24
135

21
家具制造业
≥1890
126

22
纸制品业
≥2024
135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700
180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024
13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00
180

27
医药制造业
≥4050
27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050
270

29
橡胶制品业
≥2700
180

30
塑料制品业
≥2160
144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620
108

32
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3240
216

33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
≥3240
216

34
金属制造业
≥2700
180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240
216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240
216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4050
270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240
216

40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590
306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3240
216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620
1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1620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