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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以外汇购买国内企业股票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5-18 23:30: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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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以外汇购买国内企业股票问题的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以外汇购买国内企业股票问题的答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89)浙外管字第158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国内股份制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债券,原则上应按照批准的购买对象办理发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国内股份制企业接受台胞、华侨等以外汇购买其股票、
债券,应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2.其它有关具体问题,请你局将杭州万向节厂发行股票的有关材料报我局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办理。



1989年9月2日

乌鲁木齐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乌鲁木齐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9年1月20日
           乌鲁木齐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商品市场的建设管理,促进商品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开办商品市场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一定数量经营者经营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公开性交易场所。
第四条 市场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计划委员会是本市市场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物价、税务、公安、消防、环卫、环保、技术监督和卫生检疫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市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计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第八条 开办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规划;
(二)有进行交易的场所和基本配套设施;
(三)具备与所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凡需开办市场的,应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规划、土地、建设、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申请开办市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所开办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证明;
(五)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六)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八)联合开办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九)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情况报告;
(十)内部管理制度及交易规则;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办的市场,由市工商局核发《市场筹办证》。禁止以《市场筹办证》进行违反规定的招商和乱集资。
市场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市计划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工商局换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二条 市场因合并、迁移、分立、撤销等原因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必须提前报市计划委员会审批后,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到规划、土地、建设、公安、税务等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重要批发市场实行行情报告制度。批发市场开办单位须按期将成交的品种、数量、价格、产地等行情报市计划委员会,同时抄报市物价局。
第十四条 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凡在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发票。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场内交易的商品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属市场调节价的,买卖双方可协商议定商品价格,随行就市;属于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和对商品价格实施监控管理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对批准开办的市场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八条 工商、税务、物价、卫生检疫等部门可派驻专职人员,依法对市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标准征收各项税费。对在市场内乱收费的,经营者有权拒缴,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物价、公安、消防、环卫、环保、税务、金融、技术监督、卫生检疫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办但未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市场,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到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工商局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0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若干规定(试 行)
东西合作,横向联合是推动地区间经济技术合作,加快东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引导乡镇企业整体高效快速发展的重要措施,贷款支持乡镇企业东中西合作,有利于充分利用东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信息和中西部资源,劳动力优势相互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行为,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合作项目健康高效快速发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界定
东西合作项目指东部与中部、西部、中西部地区间乡镇企业与乡镇企业,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性质企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合作内容包括:资金、技术、资源、设备、人才、管理、产销、信息、劳务等。
合作方式以股份合作制为主,也可采取联合、联营、合作等方式。
二、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政策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优势互补,自愿互利,风险共担,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
(二)坚持以项目合作为基础,效益性、示范性为前提,自主决策,择优选项,以效定贷,科学管理。
(三)以市场为导向,以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力而行,依法管理。
三、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基本条件
(一)借款从事东西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活动。
(二)项目确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示范作用,并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筹建、经营许可证。
(四)拥有30%以上的资本金,并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
(五)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接受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定期向开户行报送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
四、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程序
(一)符合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由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向所在地农业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后,除对项目贷款条件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外,还应重点对合作双方生产经营状况,合作资金来源,经济效益以及合作协议等进行审查。
(三)经审查评估合格后的贷款项目,由经办行上报上一级行,省级分行综合审定筛选后于年底前报总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贷款项目情况,审定贷款项目相应下达项目贷款计划。
五、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申报内容
(一)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批文,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以及合作双方正式签订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评估论证报告以及按贷款条件要求的各种文本副件和水、电、气、资金来源证明等。
(三)合作双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分析表以及资信证明。
(四)抵押品产权证书及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
六、乡镇企业东西合作项目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发展乡镇企业总方针和总行下达的乡镇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加强对合作项目的贷款管理。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贷款合作项目行为。
合作项目贷款行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合作企业双方(或多方)按市场经济要求规范合作行为,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在保证经济效益,平等互利,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的前提下自愿结合,防止劣势组合,防止盲目上马,重复建设,低水平投入,给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带来新的困难。
要运用信贷手段,促使合作双方(或多方)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充分利用现有企业厂房,设备,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支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要坚持依法管理,防止签订违法违章的协议,做到依法组合,依法运行,依法监督,对以合作为名,推销不适用和淘汰技术、设备或其他方式套取贷款的,银行不予贷款,并采取信贷制裁措施。
(二)以效益为目标,按商业性原则管理合作项目贷款。
合作项目贷款的评估、论证、审查、决策由银行根据效益原则自主实施,并承担贷款风险,具体操作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择优选项,根据当地管理水平和银行资金承受力,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合作项目贷款必须实行抵押、担保,贷款不得用于股本金投资。
合作项目贷款重点支持技术起点高,经济效益好,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以及高、新、尖、名、特、优产品的生产经营;优先解决现有合作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改资金需要,促使合作项目上档次,上水平,上效益。
(三)加强协调配合,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
合作项目贷款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经办行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向有关行通报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情况。各有关分行每年度要对本行贷款合作项目生产、建设、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总结材料于次年1月底以前报总行农业信贷部。
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加强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并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加强合作项目生产经营和贷款管理,促使合作项目高效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