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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5:0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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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

卫生部 财政部 劳动部 等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缓装备伽玛刀、爱克斯刀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财政、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伽玛刀立体定向系统(简称γ刀)是集神经外科、放射诊断、放射治疗与计算机技术为一体的新的治疗系统。但由于自身的技术限制,其治疗适用症仅限用于与脑干、下丘脑等重要结构有一定距离、体积小并且与脑组织边界清楚的、颅内深部肿瘤和某些功能性疾患,有相当大的局限性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我国每年发生12万例脑肿瘤患者中仅有不足十分之一适合用γ刀治疗;而且,应用γ刀之前需经严格的神经影像学定位和照射剂量计算,必须由一组经过专门训练的医生和技术人员操作使用,操作要求十分复杂,如使用不当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给病人造成不可逆
的损伤,甚至危及生命。γ刀不仅适应范围窄、操作复杂,而且价格十分昂贵,因此,γ刀自60年代问世以来全世界共生产60余台。
我国从90年代开始引进、装备γ刀,到目前已使用和正在装备的有13台,占世界目前拥有总数20%,其中三分之二的用户是1994年引进、装备的,而且都集中在沿海开放地区和内地大城市,γ刀装备已出现过热趋势。据悉,有的地区和单位还在积极装备购进γ刀。
目前,γ刀的使用和管理也存在严重问题。有的医院为尽快收回装备γ刀的成本,或争取更多的投资收益,随意放宽适应症和操作规范,这不但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势必危及患者身体健康。目前,在γ刀使用中已经开始有医疗事故出现。
爱克斯刀(简称X刀)也是集神经外科、放射诊断、放射治疗与电子计算机为一体的新的治疗系统。X刀的适应症也有相当的局限性,操作复杂,价格昂贵,但目前也出现了竞相装备的势头。
为了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保证患者治疗的安全有效性,以及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我们将对γ刀和X刀的适应症,地区分布,相关技术水平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装备γ刀和X刀的标准和使用规范。在新的装备标准和使用规范公布以前,从即
日起全国各地卫生部门和单位暂停装备γ刀和X刀,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停止以各种形式筹集资金(包括租赁、贷款、合作和其他一切形式的筹资)购买γ刀和X刀。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拨款、供款、贷款用于购买γ刀和X刀;
2.暂时停止与国外厂家关于进口γ刀和X刀的谈判;
3.在本文发布日期前,已与外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进口、使用前必须报卫生部审批;
4.已经安装、使用γ刀和X刀的单位,必须重新报卫生部审批。由卫生部组织国内专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院技术力量等情况进行使用前的审评,经卫生部审评合格批准并发给准许证后,方可使用。其治疗及相关的检查费用的报销比例,由各地卫生、劳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5.未经卫生部审评批准、发给准许证的γ刀和X刀的治疗及相关的检查费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一律不予报销。其检查治疗收入全部没收,并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5年6月7日

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和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其常务委员会应对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组织初步审查,重点审查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重点建设项目和保证计划实现的主要措施,使计划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本行政
区的实际情况,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做好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四条 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做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监督工作,组织调查、检查和视察,及时了解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必要时应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常
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县(市、区)及其他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市,上述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五条 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就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查,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审情况的
报告;县(市、区)及其他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市,计划草案的初审,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安排。
年度计划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本年度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主要计划指标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及平衡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
第六条 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县(市、区)及其他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市,由人民代
表大会计划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七条 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变更:
(一)主要计划指标,如经济总量指标、财政指标、人口自然增长率、物价指数、主要效益指标等需要调整的;
(二)关系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建设项目,遇有未预料到的情况需要推迟或取消的;
(三)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指令性计划指标或新上关系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项目的;
(四)其他重要事项需要申请变更的。
第十条 省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部分变更时,应当提出计划变更建议,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情况的报告,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县(市、区)及其他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市,计划变
更建议的初审,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安排,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建议的时间,不得迟于当年10月31日。
第十二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由于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的本行政区域计划变动,由本级人民政府调整执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组织专门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和五年计划第三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及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对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计划或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案。受询问或者被质询的政府及其部门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其地区工作委员会,听取行政公署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部分变更的汇报,提出意见,并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4日

关于深入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爆 [20001] 318号


2000年06月05日
关于深入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公安机关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于2000l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检查了各地开展民爆器材治理整顿工作情况,部署了下一步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如何开展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等有关问题。为落实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深入开展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民爆器材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督查工作
民爆器材既是国民经济建设必需的重要生产资料,又是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对保证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江总书记和国务院领导的有关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布置,逐项落实,开展好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履行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生产管理和督查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做好民爆器材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依法监督、督促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爆器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各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和科研等企事业单位要把安全工作当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做到警钟常鸣、常抓不懈,确保安全。
三、深入开展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提高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安全保障水平
目前,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设备、工艺及产品相对落后,特别是许多流通企业及乡镇爆炸物品管理站的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基层单位从业人员缺乏民爆器材专业技术知识,管理漏洞多。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开展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是规范民爆器材市场秩序,消除民爆器材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利契机。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这一工作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本着不放过一个涉爆单位,不放过一个薄弱环节,不放过一个安全隐患的原则,逐一对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决不姑息,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下来;该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的,坚决取消其资格。
各地在开展此项安全整顿工作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民爆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在换(发)证工作中,要严格掌握标准,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达到达标级以上,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标准,否则不予换发产品生产许可证。通过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和产品质量;
(二)做好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督查工作。
1.要加强对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督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或关闭;对不具备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或资源枯竭的矿山的民爆器材自产自用生产厂点,也要下决心整改或关闭。
2.在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中要严格把夫,对仓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或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不具备安全储存等安全保障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业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安全规范要求的,要下决心取消其经营资格。
通过以上清理整顿工作,建立、完善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准人制度,改善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
四、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依法规范民爆器材市场秩序
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要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来开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 11号),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民爆器材市场流ㄖ刃颉R峋龉岢怪葱泄裨河泄毓娑ê汀睹裼帽破鞑纳魍ü芾碓菪泄娑ā罚婪ㄈ〉薹欠ㄉ⒕У悖侠鞔蚧鞣欠ㄉ⒕形灰谰菝癖鞑男档牟嫡撸岷厦癖鞑男幸怠笆濉狈⒄辜苹僖罅Φ髡⒂呕笠岛筒方峁梗顾豕I芰Γ幻癖鞑纳⒘魍ㄆ笠狄细癜垂娑ㄏ勖癖鞑模坏孟蛭藓戏ㄖふ盏牡ノ唬痪弑赴踩⒋婧褪褂锰跫牡ノ唬粲诠赝7段У摹叭笨笊剑ㄆ笠担┫勖癖贰7参シ从泄毓娑ê蜕鲜鲆蟮模痪⑾忠纤啻怼?
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安机关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正常的民爆器材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