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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1:1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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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土葬改革区殡仪馆建设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2年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要求在土葬改革区的县城所在地建立土葬殡仪馆,并作出了规划和部署。但从了解的情况看,此项工作进展缓慢,土葬改革区的相当一部分县(市)还没有积极行动起来,乱埋乱葬、大操大办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土葬改革,落实《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特作如下通知:
一、请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全国土葬改革工作“八五”计划和今后十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馆规划,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实施。
二、所需基建经费,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政府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各地实施规划的情况及经验,望及时报部。



1993年8月13日

抚顺市义务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义务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80号文发布]
[1990-06-01]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小学不含四年级以下的学生)、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及个体劳动者、街道居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应积极参加义务劳动。

第三条 每人每年参加义务劳动的天数: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五天;

(二)大专院校师生员工五天;中、小学校师生员工(不含小学四年级以下学生)三天;

(三)街道居民二天;

(四)驻抚部队、军分区按照中央军委和三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内所有的机动车(包括货车、客车、铲车、吊车、叉车、推土机和75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每年每台出义务车两台班次。

第五条 参加义务劳动的项目:

(一)植树造林、抚育树木;

(二)修建公园、种草、种花;

(三)修建街巷、道路;

(四)修筑河堤坝、清淤;

(五)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清理垃圾残土,平整土地等项目;

(六)市、区(县)政府规定的其它义务劳动。

第六条 参加义务劳动使用的工具、交通工具、补助费等,由出工单位或个人解决。

第七条 用工单位、出工单位和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必须重视安全施工,严防事故发生。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所需一切费用由出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义务劳动办公室。市义务劳动办公室负责审定全市义务劳动施工项目,制定劳动力调配计划,做好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工作。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负责按市下达的施工项目和劳动力调配计划
组织实施。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义务劳动的具体组织工作,保证上级下达的本单位义务劳动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承担义务劳动的单位,应主动与所在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联系,如实报送职工、车辆数,积极完成义务劳动任务。

第十条 财政、物价、公安、卫生、交通、商业、劳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做好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用工单位调用义务劳动人员,应向所在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交纳义务劳动管理费,其标准按每人每天三角。各区(县)义务劳动办公室可按40%比例向市义务劳动办公室交纳。收取的管理费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义务劳动的宣传、购置劳动工具和奖励等费用开支,并接受同级财政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在义务劳动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规定参加义务劳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义务劳动办公室有权通报批评并根据任务量大小,收取工费,采取以资代劳雇工完成。

第十四条 如遇有防洪、抢险、抗灾等特殊任务时,全市统筹考虑,另行安排。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义务劳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2004年9月16日



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述职述廉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履行“一岗双责”,加强班子勤政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情况。
(四)依法办事,执政为民,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五)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二、述职述廉工作的程序
(一)征求意见。述职述廉前要广泛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认真对照党员干部、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总结撰写个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要送市委领导和市纪委审核。
(三)召开述职述廉会议。述职述廉采取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形式进行。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的述职述廉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和市纪委机关全体人员,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负责人和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的述职述廉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县(市、区)委办公室、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县(市、区)政协办公室和县(市、区)纪委机关全体人员,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市、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县(市、区)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资产经营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的述职述廉会议,参会人员包括本单位机关全体人员和直属基层单位主要领导。
(四)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宣读述职述廉报告后,即组织与会人员就述职述廉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五)落实整改。对干部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述职述廉人要认真进行整改。
三、述职述廉的方式
(一)市、县(市、区)委常委会,市、县(市、区)纪委常委会每年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一次。
(二)市、县(市、区)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换届前一年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述职述廉一次。
(三)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
四、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述职述廉工作由市委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各级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述职述廉前的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的组织工作,由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
(三)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和述职述廉报告要分别报同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述职述廉报告需一式三份送市纪委,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综合,然后分别向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报告。述职述廉情况和报告存放于领导干部个人的廉政档案。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