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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4-07-08 08:1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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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 业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市发[200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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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2003]3号)精神,引导和推进我国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农资流通要大胆创新,积极采用连锁经营方式。

  农资是重要农业生产要素,目前适合开展连锁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饲料及添加剂等。我国农资消费市场巨大,竞争激烈。发展连锁经营能够尽快形成规模化的营销网络,有利于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发展连锁经营能够理清农资物流渠道,规范售后服务,有利于控制农资商品质量;发展连锁经营是促进农资大流通,改造农资营销体制的重要措施。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工作。

  二、加强指导,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

  (一)培育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必须有实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带动。各地要注意培育和发展农资经营大型龙头企业,以他们为核心,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发展连锁经营。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农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建立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核心企业,以此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

  (二)建立完善农资物流配送体系

  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重要一环。发展连锁经营,必须建立高效运转的物流配送中心。要引进和开发适宜农资特点的物流管理技术,努力实现农资仓储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商品配货电子化,提高配送中心的管理水平。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要考虑农资在储藏、运输方面的安全性要求,要注意与改造传统仓储运输企业相结合,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物流设施的潜力与作用。

  (三)搞好连锁经营规范化管理

  连锁经营对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要求高。要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对农资连锁经营全过程进行科学的分工,建立合理的营销协作体系。对每一项工作都要建立规范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要加强连锁经营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对连锁经营中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实行全程电子网络化管理,提高整体运行效率。要明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与各经营门店的责、权、利关系,总部要强化对门店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四)培育农资连锁经营品牌

  品牌是企业的形象,连锁经营在相当程度上是品牌经营,没有好的品牌,农资连锁经营难以做强、做大。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要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始终把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品牌形象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商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制度等来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严格品牌授权使用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品牌发展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参与,扩散品牌效应。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护农资连锁经营的知名品牌,打击侵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经营活动。

  (五)搞好农资售后服务

  农资作为农业生产要素,在使用过程中有很强的技术性。农资连锁经营要将农资销售与技术推广服务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技术服务带动农资销售。连锁经营的管理与服务人员除接受一般经营管理业务培训外,还应加强农资技术知识培训与学习,具备指导农民正确使用农资和传播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要贴近农村,方便农民,适应农时,要实行质量承诺制度,完善售后服务机制,让农民买得放心,用得称心。

  三、发挥优势,引导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发展

  农资流通体制经过多年改革,形成了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当前发展农资连锁经营,要以着力培育龙头企业为切入点,以此带动对现有营销渠道及网点的整合,减少重复建设,实现连锁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多年来从上到下建设了一批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经销活动的企业,设立了不少经营网点,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有一定条件。各地农业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这些企业创新和转变营销方式,积极探索和发展连锁经营。发展农资连锁经营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切忌地方封锁,搞“小而全”。要注意发挥农业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将农资连锁经营与技术推广服务紧密结合。

  供销社是农资经营的传统部门,具有比较健全的销售网络和仓储体系,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得天独厚。近年来,通过对自身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改革,形成了一批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区域龙头企业,增强了农资分销服务能力和市场控制能力。各地供销社要继续鼓励农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发展龙头企业,领办农资连锁经营,加快对现有经营渠道、网点资源的重组利用,尽快形成高效、畅通、有序的农资物流新体系。

  乡镇企业中有不少涉及农资流通、加工的企业,也要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改变单打独斗的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农资连锁经营。经营规模小的企业,可以改造成为大连锁企业的加盟店;仓储、运输设施条件好的企业,可以与连锁企业合作,改造成为农资物流配送中心;规模大、有实力的企业可以领办连锁经营;农资生产企业可以同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关系密切的供货商。

  鼓励其他有实力的工商企业参与农资连锁经营,开拓农村市场。这些企业一般在其他领域已取得较为成功的业绩,积累了较丰富的资金,具备市场营销的经验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转而拓展农村市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可以发挥其资金雄厚、管理手段先进的优势,为农资流通注入新生力量,促进连锁经营更快地发展。

  四、积极协调,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002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49)号),对连锁经营在行政审批、统一纳税、规范执法检查等方面作出了统一的政策规定,这为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积极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发展。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方便连锁经营企业登记注册

  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农资连锁经营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农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于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有些农资,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在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连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可由总部(或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核定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办理农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经营资格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二)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

  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农资市场

  各地农资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无证(照)经营的打击力度,坚决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为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执法检查,避免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的特点,强化总部的商品质量管理责任,把检查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对连锁门店经营商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总部要负责查处、纠正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严禁向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有规定需要收费的,必须公开收费依据与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农资连锁经营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要积极支持农资连锁经营的发展,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力争通过几年努力,使我国农资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有一个明显提高,在我国农资流通领域占据重要位置,发挥引领农资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形式创新的带动作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律师思维之办案思路

郭旺生


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段论的模式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但是,律师分析案件的思维与此恰好相反,反其道而行之,可以总结为:客户目标---法律依据---证据支持。换而言之,在办案时,应首先明白客户的目标是什么,其次是寻找法律依据,最后是寻找相关的证据以支持客户的主张。
当事人的目标,有时候表达的比较模糊,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迫切感,当事人可能会有意无意的忽略对自己不利的细节,律师在与当事人交谈的时候,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询问当事人以确认是否存在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否则,连基本的事实都搞错了,接下来的工作将会南辕北辙。
对于法律依据,在彻底了解清楚当事人的目标后,律师要寻找法律支持。换言之,就是要确认客户的目标是否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任何目标,如果根据现行法是行不通的,再多的努力也只能是冒风险。当然,现实情况下,有些事情可能处于两可之中,可左可右的,这就要提前跟当事人说明风险。
对于证据支持,在初步判断当事人的目标是合法的,法律上有可行性的前提下,可以沿着这个思路去寻找证据支持。(郭旺生)

郭旺生律师联系: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6-6-10

执行日期:1986-6-10

  中共中央1986年一号文件中指出: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组织实施“星火计划”。为保证切实有效地实施这个计划,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推动村镇全面建设,促进地方经济振兴,起引导、示范作用的全国性科技计划。它是我国科技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星火计划”以建立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开发示范点、开发一批适于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使用的生产装备,以及为农村建设特别是乡镇企业培训一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星火计划”由国家科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组织编制,并采取滚动式的两年计划,每年对计划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星火计划”分层次组织实施。各地方科委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编制地区性“星火计划”。

  第四条 用于国家“星火计划”的资金,按照“地方出大头、国家出小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方按一定比例集资。

  地方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用于“星火计划”的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地方财政拨款、科技三项费用、企业自有资金、民间集资及外资等。

  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必须主要是用于开发技术和生产装备的可用资金,不能单纯以厂房或土地占用费等折算替代。

  第五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尽力采用招标的办法确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协商择优的办法确定。

  第二章 选定项目的原则

  第六条 技术开发示范点

  (一)优先开发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扩散面广及具有创汇、节汇能力的项目。所开发的技术要求能在一、二年内实现商品化生产,并在按计划完成后的二、三年内偿还国家拨款;

  (二)按“贸-技-工-农”的原则安排项目。要有可靠的技术后盾,切实保证产品具有合格的质量和稳定可靠的国内外市场需求;

  (三)选点应遵循宏观布局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市场及资源产地的距离,一般不宜远离资源产地。提倡具有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各方联合,以逐步形成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开发与承包服务的科研、生产、经营横向联合组织;

  (四)要重视保护环境和资源。应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虽暂时有少量污染但可迅速采取治理措施的项目。对于造成资源破坏形成新污染源、污染区或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已安排的项目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应立即撤销。

  第七条 生产装备

  (一)主要为乡镇企业及中小企业提供成套技术装备和技术服务。生产装备开发要以国内已有的技术成果为主,选择安排生产工艺比较成熟、能充分利用科技攻关成果、又有一定批量需求的项目;

  (二)装备开发要贯彻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原则,重点开发基本系列,以变型产品满足多种需要;

  (三)装备开发要与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相结合,坚持科研、生产、使用单位三结合。对确实需要引进的项目,以着重引进关键技术、设备和样机为主,一般不采取成套引进的方式;

  (四)承担装备开发项目,要以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开发能力的研究所、制造厂为主,以便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装备,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和形成成套供应的能力。

  第八条 人员培训

  “星火计划”的人员培训以短期为主,培训内容要与“星火计划”开发项目紧密结合,有些培训点可与技术开发示范点安排在一起。培训形式不强求统一,要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多种形式进行。师资、教材一般应就地解决,办学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基础。

  培训工作由地方科委统一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科协、农林口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一)国家科委负责统一组织计划的制定。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计划协调、信息交流、工作检查、掌握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安排项目和确定投资方向;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由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负责。其职责是:对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审批论证报告,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成果的鉴定验收和对国家专项拨款进行决算、回收等。

  第十条 计划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地方科委和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星火计划实施纲要》,组织基层单位申报项目,并筛选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单位应首先填写《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报地方科委或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审议;

  (三)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填写《星火计划项目报表》,连同每个项目的《申报书》(内含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五份报国家科委。

  论证时,要恪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市场需求预测,注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盲目发展。未经审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项目,不得随意上马;

  (四)国家科委对地方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计划;

  (五)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根据国家科委下达的计划,对项目进行落实,并同承担单位签订《星火计划项目合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国家科委备案;

  (六)凡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其报审程序暂按《国家科委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计划调整

  计划下达后,应认真组织实施,以保证计划的严肃性。由于出现新的情况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行个别调整时,应事先征得国家科委同意,并一般不得追加国家经费额度。

  第十二条 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负责对其主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半年向国家科委报送《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对其中执行不力的项目或单位,国家科委可直接进行调整、撤换直至停止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的分配

  “星火计划”的国家投资包括拨款和贷款两部分,以贷款为主,其中拨款与贷款的比例,在安排年度计划时确定。

  国家对各地和有关部门投资的额度,将根据其投入“星火计划”的资金额度,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执行管理、经费回收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资金的使用

  (一)国家对“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用于技术开发、装备开发和人员培训工作,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家对项目开发资助的资金以使用贷款为主,酌情适当给予拨款。贷款的使用和利率按银行有关信贷规定办理;

  (三)国家“星火计划”所用资金,必须在三方(国家、地方或部门、承担单位)投入的资金全部落实后方可使用;

  (四)对国家拨款,各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要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预、决算。

  第十五条 国家投资的偿还

  (一)贷款的偿还按银行信贷规定办理;

  (二)国家拨款除用于人员培训的不偿还外,其余原则上要偿还;

  (三)偿还拨款按《星火计划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偿还计划执行。项目开发成功后新增加的效益,以及单位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应首先用来偿还拨款;

  (四)经费的回收,由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负责。如何保证经费按时收回,可委托有关金融单位协助办理。收回的经费,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科委、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或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安排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的开发。留成的比例,视项目完成的好坏而定,项目完成好的,留成比例可酌情提高,以资鼓励。对该偿还而无理不偿还者,应给予经济制裁。(具体细则另定)

  第十六条 外汇的管理

  凡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原则上要有创汇的能力。偿还经费时,凡用外汇偿还的,可酌情减少偿还额;不能用外汇偿还的,要用相应的人民币偿还。

  第五章 成果的鉴定、验收和奖励

  第十七条 项目计划一般应分为开发与扩散两个阶段。开发成功后,由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组织鉴定。

  开发成果鉴定后,开发单位负有按合同限期和规模进行扩散并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的责任。

  第十八条 开发与扩散计划全部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由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组织验收。个别影响面大的项目,由国家科委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成果的转让、推广和发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合作开发各单位间的利益分配,应按事先协商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科委设立“星火奖”,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发)。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归国家科委。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可根据本地(或部门)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的管理细则。

  附件:实施培训计划的若干补充规定实施培训计划的若干补充规定

  一、培训人员是星火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实施培训计划的若干补充规定根据《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的有关原则制定。

  二、培训计划,包括人员培训和重点加强部分培训基地两方面内容。培训对象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或相当学历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年龄要求一般在35岁以下,对少数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重点加强的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场所,根据星火计划任务的安排和现有教学条件择优支持。

  三、培训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实际,因需施教,与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结合,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结合,与科技成果的推广、转让结合,与国外、省外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结合,与新产品的开发结合。

  培训内容,主要是先进的适用技术或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知识。通过培训,使受训的人员掌握一、二项本地区适用的先进技术和操作技能,或掌握厂长、经理、供销、财会必备的经营管理基本知识。

  四、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地方为主,采取多层次、多种形式进行。

  对某些先进技术、科学管理方法或量大面广的技术培训,全国性电视讲座,全国通用教材的编制(包括声像教材)等,必要时由国家科委协同有关部委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有重点地协助地方培训较高层次的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和师资。

  培训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组织地(市)、有关厅局、有关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

  县和县以下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要充分发挥各地科协的作用。

  五、人员培训以短期为主,每期以两周至三个月为宜。为保持实施星火计划的后劲,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可以适当选派一些技术骨干到高等院校或研究院所进行较长时间的培训。

  六、保证培训质量的关键,在于教材的编制和教师的选聘。除少数教材由全国组织编写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有经验的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能手编制教材,担任教师、教材和讲授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七、培训计划实施情况,每半年由各地、各部门进行一次检查,进度与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同步。

  八、培训经费,以地方自筹为主。国家资助的培训费主要用于编制教材、教师酬金,以及为重点加强的培训基地添置教学设备等,不能挪作他用。

  九、培训工作由各级科委牵头组织,要依靠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充分发挥科协、农林口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尽量利用各方面现有的条件,不失时机地抓紧进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