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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2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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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实施法定检验的通知


     (国检检〔1992〕264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为把住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的质量关,防止危及人身安全的劣质产品流入国外,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和信誉,现对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实施法定检验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附件法兰、弯头、管件视同《钟类表》内商品,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法定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出口。

  二、各商检机构可以委托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商检实验室(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及其在大连、沈阳、上海和北京的分实验室进行检验;必要时也可认可其它有锅炉压力容器检测能力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具有自检检测能力的商检机构可以采取自验或共验的检验方式进行检验。

 






关于颁布《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金属保温层技术条件》等356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颁布《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金属保温层技术条件》等356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科工技[2001] 112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经审核,批准《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金属保温层技术条件》等15项标准(详见附件1)为
核行业标准;批准《装甲车辆炮塔不平衡力矩测试方法》等341项标准(详见附件2)为兵器行业标准。
现将上述行业标准予以颁布。
附件:1.15项核行业标准名称目录
2.341项兵器行业标准名称目录

2001年02月28日
《压水堆核电厂反应堆压力容器金属保温层技术条件》等356项行业标准

附件1 15项核行业标准名称目录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appendix/440653.htm
附件2 341项兵器行业标准名称目http://www.costind.gov.cn/n435777/n435779/n435922/appendix/440654.htm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办发〔2008〕57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青岛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不包括农用地中的林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林业、水利、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园林绿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绿线内的植被;不得侵占和损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和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八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迁移或砍伐绿化植物的,应当依法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特殊需要,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根据区域内占补平衡的原则,由占用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新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用地范围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翻建、扩建。
  对未经批准建设或设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工程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到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通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确认,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规划、园林绿化和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