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

时间:2024-07-26 09:2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请示》(环发[2003]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各地区执行。
  二、到2005年,全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基本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建设的实施工作,积极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建设用地和配套资金等建设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划》的实施。《规划》中提出的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和资金,由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予以安排;有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库的建设由环保总局指导和监督;《规划》中提出的有关经济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具体落实。
  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注意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努力做到主要设备国产化,充分发挥所建设施的作用,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哪个国家或社会都有错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或社会能对外宣称它的刑事司法已经完美到没有任何错案的程度。域外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发生错案之后,正确的态度是承认错案的存在并研究致错原因,找出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存在的问题加以修补和纠正,防止错案的“自我复制”。

错案可以避免吗

法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戴尔指出:“人的审判是有限的,是一定会犯错的。”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讲过这样的意思,他在谈到程序正义时指出误判之不可避免,刑事审判应归类于不完善(全)的程序正义:“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例子是刑事审判。要设计出永远产生正确结果的法律程序,似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小心谨慎地依法办事,公平而恰当地进行诉讼活动,也可能得出错误结果。这类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误判:出现这种不正义的情况,并不是由于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使法律规则无法实现其目标的偶然情况的凑合。不完全的程序正义的特征就是:虽然对于正义的结果有着一种独立的标准,但却没有肯定产生正确结果的切实可行的程序。”

既然人的审判容易发生错误,那么,人们都会关心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有多少无辜的人被定罪?美国俄亥俄州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在《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书中说:“很明显,我们没有办法用精确、科学的方法统计出有多少无辜的人被定罪,或者有多少已经被定罪的人是无辜的。”他通过对错案的研究得出结论:“警察部门和检察官所认定的强奸犯发生错误的几率是25%。”

法官肉眼凡胎,不会时时刻刻、件件桩桩明察秋毫,作出错误判断当然不可避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种司法制度可以获得这样的断言:这一制度已经圆满解决了人在司法中可能犯错的问题。这样的制度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哪一个法官敢打包票说,他在司法中不会受到虚假证据和提供虚假陈述的证人的欺罔,真正做到“明镜高悬”、“明察秋毫”。也许等到他退休的那一天,他可以自信满满地总结说,吾一生司法无大过。

凡错案必有致错原因

凡错案,必有致错原因。我们很容易得出如下结论:其一,错案必有原因;其二,错案往往各有原因;其三,错案一般都是综合原因促成的。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初看起来让人眼花缭乱,其实定睛细瞧,会发现错案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许多冤错案件是一个模子里出来的,几乎按照特定公式而产生;即使是有明显不同的冤错案件,也有相同或者近似的错案因素。

许多国家都有学者、法律实务人员或者记者对冤错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如法国著名律师勒内·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曾将法国的错案总结为如下几种原因:证据确凿,推理错误;从错误的根据出发,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法庭被被告人欺骗;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法庭被证人欺骗;鉴定方面的错误。

美国学者对本国的错案展开研究,产生不少研究成果。早在1932年,埃德温·波查德就曾对错案进行研究,写成《证明无罪》。后来又有学者对错案陆续进行研究,如雨果·贝托和迈克尔·拉德烈特在1987年11月《斯坦福法律评论》杂志发表论文,对1900年至1981年他们相信是误判死刑的350个案件进行了甄别和论述。

美国人C·罗纳德·霍夫等人也对发生在美国的误判进行研究,发现错案是由以下原因促成的:目击证人的错误;检察官与警察的不当行为和错误;辩诉交易;定罪的社会压力;辩护不充分;针对无辜者的控诉;犯罪记录(前科);种族因素。

日本学者浜田寿美男曾言:“冤案不是遥远的过去的事情,而是我们现在正生活着的这个世界里的事情。而且,它不是几年里才发生一例的偶发事件。这种不幸应该说是植根于社会机制的一种不幸。”事实上,能够引起社会关注的,往往是重大案件,如日本战后出现了多起被判重刑后来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其中有4件原判处死刑后来改判无罪的案件,一经披露,引起朝野震动。然而这种注意力的聚焦掩盖了日常发生的许许多多冤案。在日本,下列因素都是错案的病灶:司法官僚制、精密司法、调查书审判、被害人的指认错误、鉴定错误等,有些冤错案件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有关。

尽管错案的原因林林总总,可归纳为两方面,一是主观原因,二是客观原因。就主观言之,判断者判断能力不足,或者刚愎自用,怠惰轻忽,甚至贪赃枉法,挟私报复,都会导致冤错案件发生。就客观言之,有些错案是因法庭技术未臻完善所致,如DNA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司法审判之前,个人识别技术精确性不足,裁判者不能及时甄别冤枉,乃铸成错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裁判者小心谨慎,缺乏准确的法庭技术支持,仍然有可能发生错案。

许多事后发现的错案,一经检讨,往往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如果当初在可能知错的环节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错案就有可能避免。有太多的“如果……就有可能避免错案”,可以在追溯错案原因时被意识到,只可惜,当初这些“如果”都没有得到实现。

错案之后进行事后诸葛亮式的研判,找出致错原因,有什么意义?这样做的意义就在于,人们通过错案,可以汲取教训,增长司法智慧,避免重蹈覆辙,进而在以后的司法活动中减少错案。

以错案为改良司法的契机

就整个刑事司法而言,错案无可避免;然而就某些个案来说,错案又是可以避免的。关键是,发现错案,要正视它,承认它的存在,并把它当作司法改革的动力和资源。忽视这个动力和资源,可能导致造成冤错案件的病灶仍在,冤错案件也将规律性地一再发生。

错案对于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的价值是,人们可以循错案查找错案规律,积累经验教训为日后司法之鉴,并且借此推动司法改革。如美国的埃德文·波查德是对刑事司法系统所作误判早期进行调查的专家,为减少误判,1932年他提出七项措施:如果被告有犯罪前科,只能在量刑时才有意义,即只能在本案既判有罪之后才纳入考虑范围;若此前加以考虑,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关系;被告人的任何口供都不得作为证据,除非他作这些陈述时有法官和目击证人在场;专家证人应该采取公设方式,而不能为辩方或检方单方面作证;公设辩护人为贫穷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既已发生的可能的误判案件,应该指派独立的调查机构进行复核;上诉法院应该获得更大权限,不仅法律审,也应有权审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能仅根据间接证据对被告人宣判死刑。

日本学者提出了一些司法改革建议,以减少冤案和改善人权状况,包括:废除代用监狱制度;禁止别件逮捕;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使用无法删改的特殊录音装置;建立中立的鉴定机构;建立陪审制或参审制;改变调查书审判的状况,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口头辩论主义;严格判断自白任意性和信用性;严格适用传闻法则。

司法改革,目的在于弥补司法制度的罅漏,革除司法活动中的弊端。这些罅漏和弊端固然可以通过检视现有制度和比较域外制度并借助法学理论加以发现和弥补,或者通过观察司法运作状况加以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治理方案,但司法制度的缺陷以及司法状况的颓坏,没有比冤错案件更能鲜明、集中地展现出来;冤错案件给人们带来的震撼,也比任何纸上议论和会议言说来得强而有力,因而也就更能激起人们改革的愿望。

如日本恢复陪审制,是从对误判的检讨激发出来的。日本连续发生的一些平反冤案的再审案件,引起了为消除或减少误判而改革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呼声,其中就包括呼吁实行陪审或者参审制度。人们普遍认为,由外行人参与司法,可以使民众以普通判断力帮助专家,陪审员与法官相互影响有助于弥补法官与日益复杂的社会脱节所造成的不足。当然,陪审制度能否弥补日本司法的缺陷,特别是能否防止误判,值得追问。

姑且不论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减少了错案的发生,这种通过修补刑事司法制度来消除错案病灶的努力是值得赞赏的。域外为防止错案而改良司法制度的经验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来说,颇有借鉴价值。当然,在我国,错案原因既有与其他国家的共性存在,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我国近年来的冤错案件,论其原因,刑讯逼供是冤错案件形成的关键因素。要预防错案,应当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入手,根除错案的各种病灶。

总之,当我们将一起错案中颠覆的正义再颠覆过来,不能只满足于发现并纠正这起案件,而不从错案中获得更多。如果发现错案,只有司法界乃至社会的一时的震动,时过境迁,造成错案的制度原因得不到深究,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得不到及时修补,司法运作的状况得不到明显改善,那么,更多的错案就不可避免。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8年8月3日,建设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文物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的精神,加强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划;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二、规划审查的重点
(一)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的确定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否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城市的规模。是否明确制订了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分五年控制性目标。
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家专题论证。
城市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成区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做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对城市空间布局作出统一规划;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城市综合交通布局。对城市交通是否作出统一规划;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是否符合交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相协调。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是否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目标;是否合理配置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是否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是否制定了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否有利于城市环境的综合保护。
(七)协调发展。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是否有利于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八)规划实施。是否有保护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技术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是否可行。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规划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一)前期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做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首先要组织编制规划纲要,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要的协调和指导。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建设部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则规定的审查重点结合当地其它有关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上报要求。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纲要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报告、图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三)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即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以及解放军总参作战部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请各部门就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在规定时间(自建设部发文之日起一般为4周;遇特殊情况,经协商可适当延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工作周期6周。
(四)协调意见。
在建设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对于规划审查的进度和计划,建设部预先向各有关部门书面通告。
(五)报批。
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在规划审查过程中,如有关部门意见有重大分歧,建设部认为有必要对该规划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可建议国务院将该规划退回报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另行上报。
通常情况下,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