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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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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小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抚政发〔1991〕151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抚顺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小公共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下设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小公共汽车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1998年8月2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换发证书、资质延续、资质认可及日常监管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部分地区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对技术服务机构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违规实行审批性备案、设置备案条件、组织对备案机构进行技术考核,随意限制或指定备案机构的业务范围;二是在对甲级机构资质认可及延续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环节,组织进行现场考核、并由相关机构承担考核费用;三是乙级及其他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未按照规定开展或工作进展缓慢,机构反映强烈;四是在乙级资质认可工作中,擅自突破核定的机构发展规划数量认可机构,并发放自制的资质证书;五是对机构疏于监管,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技术服务,只需向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文件附件1和附件2)及资质证书复印件进行书面告知,即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2012年底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参照原卫生部有关规定进行换证、资质延续的甲级机构,其业务范围在资质到期前保持不变,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限制甲级机构在其资质业务范围内从业。

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备案为由实行审批性层层备案。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应重点加强对备案机构技术服务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转让或租借资质证书、检测数据或技术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资质认可及监管工作中以任何名义向技术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因工作需要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所需的劳务、交通、食宿等费用也不得由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严禁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反规定开展资质认可工作。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尚未划转、资质证书换发工作尚未完成、机构发展规划未经核定的地区,一律不得进行资质认可工作。不按照机构发展规划控制数量或者违反资质认可条件、工作程序和审定标准等有关规定认可机构,以及不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的,其认可的机构资质、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四、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日常监管和资质认可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有计划地开展对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监督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零容忍”,依法依规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更不得容忍放纵。

五、为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学会,须于2015年底前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其他系统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同类型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与行政事业活动相分离,争取单独注册成立企业法人。

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清理、整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重大事项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交通部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1992年4月7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技术管理,提高船员技术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机动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
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船员的考试发证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面管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船员考试大纲、专业训练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所属局(分局)以上港航监督机构是考试发证机关。下级考试发证机关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其上一级考试发证机关确定。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和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的考试发证权限和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考试发证机关应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 凡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的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和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经体格检查合格,可申请船员考试。
第六条 船员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升职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及考核。考试采取笔试形式,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进行口试。  对申请驾驶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升等考试、定职考试、延伸航线考试和一、二等船舶船长考试以及轮机专业职务初级考试、定职考试的船员,须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对申请其他职务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七条 对按本规则规定考试合格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应给予签发或换发相应等级、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以下简称《职务适任证书》)。
第八条 《职务适任证书》是考试发证机关对船员签发的一种技术资格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对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其《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最多可到该船员年满65周岁(女性60周岁)之日为止。
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有资格在相应等级船舶上任职,但在拖轮、槽管轮、快速船任职,还需通过专业训练。

第二章 船舶等级及船员职务
第九条 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及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为:(一)一等船舶:1600总吨以上或1500千瓦(2040马力)以上;(二)二等船舶:600总吨以上至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600马力)以上至1500千瓦以下;(三)三等船舶:200总吨以上至600总吨以下或147千瓦(200马力)以上至441千瓦以下;(四)四等船舶:50总吨以上至20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50马力)以上至147千瓦以下;(五)五等船舶:50总吨以下或36.8千瓦以下,以及所有挂桨机船舶。
驾驶专业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等级按船舶总吨位划分,当所服务的船舶按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的等级高于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的等级时(快速船除外),则按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当所服务的船舶为50总吨以上的快速船时,其等级为按船舶总吨位划分的等级高一等。
轮机专业船员所服务的船舶等级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但当所服务的船舶为36.8千瓦以上的快速船时,其等级为按船舶主推动力装置功率划分的等级低一等。
第十条 船员职务设置分别为:
(一)驾驶专业
1.一、二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2.三、四等船舶设船长、大副、二副。
3.五等船舶设驾驶。挂桨机船舶设驾机员。
(二)轮机专业
1.一、二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2.三、四等船舶设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3.五等船舶设司机。
(三)无线电通信专业不分船舶等级,设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二等报务员和话务员。

第三章 资历要求与考试科目
第十一条 报考一等船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航道与引航。
第十二条 报考一等大副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第十三条 报考一等二副(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第十四条 报考一等三副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6)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三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第十五条 报考二等船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航道与引航;
(4)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六条 报考二等大副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七条 报考二等二副(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三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船艺;
(4)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八条 报考二等三副(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6)造船轮机大意。
第十九条 报考三等船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造船轮机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职务与法规;
(3)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条 报考三等大副(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一条 报考三等二副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二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第二十二条 报考四等船长(升职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造船轮机大意。
第二十三条 报考四等大副(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五等驾驶《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第二十四条 报考四等二副(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舵工或相应职务满18个月;或持有五等驾驶《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或持有五等驾机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5)船艺。
第二十五条 报考五等驾驶、驾机员
(一)驾驶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2.考试科目: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驾机员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12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2.考试科目:
(1)船舶驾驶常识;
(2)船舶机械常识。
第二十六条 延伸航线考试
(一)资历要求:三等以上船舶船长、驾驶员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经所报考航线连续见习6个月;三等以下船舶的,见习3个月。
(二)考试科目:
(1)避碰与信号;
(2)航道与引航。
第二十七条 报考一等轮机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第二十八条 报考一等大管轮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一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基础理论。
第二十九条 报考一等二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造船大意。
第三十条 报考一等三管轮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一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理论;
(6)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三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船舶电器。
第三十一条 报考二等轮机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第三十二条 报考二等大管轮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二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第三十三条 报考二等二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三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轮机基础理论。
第三十四条 报考二等三管轮(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二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5)轮机基础理论;
(6)造船大意。
第三十五条 报考三等轮机长
(一)升职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三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第三十六条 报考三等大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第三十七条 报考三等二管轮
(一)初级考试
1.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三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二)升等考试
1.资历要求:持有四等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2.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第三十八条 报考四等轮机长(升职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四等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第三十九条 报考四等大管轮(升等考试)
(一)资历要求:持有五等司机《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和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第四十条 报考四等二管轮(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四等船舶实际担任机匠或加油满18个月;或持有五等司机《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或持有五等驾机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3)船舶电器;
(4)轮机基础理论;
(5)造船大意。
第四十一条 报考五等司机(初级考试)
(一)资历要求:具有24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二)考试科目:
(1)船舶机械常识;
(2)机舱管理常识。
第四十二条 报考通用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持有一等报务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24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英语。
第四十三条 报考一等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持有二等报务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8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6)英语。
第四十四条 报考二等报务员。
(一)资历要求:具有3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船上见习无线电报务工作满18个月;或持有话务员《职务适任证书》,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3)译电;
(4)收报;
(5)发报。
第四十五条 报考话务员
(一)资历要求:具有18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其中在船上见习无线电话务工作满12个月;或在话务台见习无线电话务工作满12个月并具有6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或持有一、二等三副或三、四等二副及以上《职务适任证书》。
(二)考试科目:
(1)无线电机务;
(2)无线电通信业务。
第四十六条 高等水运院校毕业生参加船员考试
(一)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分别报考各等级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二)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可分别报考一、二等三副、三管轮、三、四等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三)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可报考二等报务员,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第四十七条 中等水运学校毕业生参加船员考试
(一)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报考一、二等三副,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船舶操纵;
(2)避碰与信号;
(3)职务与法规;
(4)航道与引航。
(二)船舶驾驶专业毕业生,报考三等二副,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避碰与信号;
(2)航道与引航;
(三)轮机管理专业满毕业生,报考一、二等三管轮,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船舶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机舱管理;
(4)船舶电器。
(四)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报考三等二管轮,需具备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船舶动力装置;
(2)机舱管理。
(五)船舶无线电通信专业毕业生,报考二等报务员,需具备在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的资历,并参加下列科目考试:
(1)无线电通信业务;
(2)译电;
(3)收报;
(4)发报。
(六)船舶驾驶、轮机管理专业毕业生,报考四等二副、二管轮,其理论考试与国家毕业考试结合进行。毕业后在该等级船舶上连续见习满12个月,写出见习报告或论文,并经考试发证机关考核。
第四十八条 曾在军事船舶上担任驾驶、轮机及报务工作职务的人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从事工作,申请船员考试时,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见习资历并出具原所属部队颁发的有关专业合格证(包括军事院校毕业文凭)以及在服役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专业学历、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核准其参加除一等船长、一等轮机长、通用报务员以外的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
第四十九条 曾在渔船上工作的船员,在本规则规定的船舶上从事工作,申请船员考试时,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见习资历并出具渔船船员证书及渔业部门对其在渔船时的水上服务资历证明。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其专业学历、水上服务资历及所任职务,核准其参加除一等船长、一等轮机长、通用报务员以外的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

第四章 申请考试及发证
第五十条 船员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考试,应填具《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四张近期5厘米(二英寸)证件照片,递交由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十二个月以内有效,下同),交验《船员服务簿》、现有《职务适任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申请表》上签注对申请人的技术鉴定和审批意见。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准予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各科考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避碰与信号》一科的及格分数为80分,其它各科的及格分数为60分。
第五十二条 船员经考试后,有部分科目不及格的,可以在三年内参加三次补考,全部科目不及格的,无补考资格。
第五十三条 经四等以上各等级初级考试(话务员考试除外)合格的船员,必须在相应等级船舶上见习6个月。见习期满后,交验《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合格,签发相应等级、职务的《职务适任证书》。
第五十四条 持有一、二等三副、三管轮和三、四等二副、二管轮《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任该职实际服务满12个月的,可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升职换证,填具《申请表》并附两张近期5厘米证件照片,交验《船员体格检查表》、《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分别换发一、二等二副、二管轮和三、四等大副、大管轮《职务适任证书》。
第五十五条 持有《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的12个月内,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职务适任证书》所载等级的船舶上实际担任所载职务或低一级职务满12个月;
(二)填具《申请表》并附四张近期5厘米证件照片,递交《船员体格检查表》,交验《船员服务簿》和有关证明文件。
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可换发与原等级、职务相同的《职务适任证书》。
第五十六条 年龄在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的船员,如仍需在船任职,应每隔一年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一次验证手续。
申请验证的船员。应由所服务的单位签署意见或出具聘用证明,填写《申请表》,递交《船员体格检查表》,交验《船员服务簿》,经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予以签注。
第五十七条 有下述情况的船员,报考主管机关指定的考试科目合格后,换发与原等级、职务相同的《职务适任证书》:
(一)实际脱离水上服务超过60个月,但在不低于其《职务适任证书》所载等级的船舶见习满12个月;
(二)在《职务适任证书》有效期内担任其所载等级、职务或低一级职务不足12个月,但满6个月。
第五十八条 《职务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船员,自吊销之日起24个月后方有资格按本规则的相应规定申请与原《职务适任证书》等级、职务相同的船员考试。
第五十九条 《职务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如有毁损或遗失,经船员服务单位审查属实并出具证明,可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十条 船舶申请考试发证、换证、验证、补发证书,均应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缴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升职考试”是指持证船员申请参加与原《职务适任证书》所载船舶等级相同,而职务高一级的考试。
“升等考试”是指持证船员申请参加与原《职务适任证书》所载职务相同,而船舶等级高一级的考试(包括五等驾驶、司机报考四等大副、大管轮)。
“初级考试”是指船员申请参加各等级船舶最低一级职务的考试。
“定职考试”是指高等、中等水运院校毕业生,军事船舶和渔船船员按本规则规定申请参加确定其相应等级、职务的考试。
“延伸航线考试”是指驾驶专业持证船员申请参加延伸或扩大所持《职务适任证书》的航线签注范围的考试。
“考核”是指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所在单位的人事技术管理部门所作的技术鉴定,对该申请者能否适任其所申请的职务进行的审核。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船员实际水上服务资历不包括船员离船和调岸工作,学习的时间,但应包括本规则第六十六条所指的专业培训时间。专业培训时间不满6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船舶停航时间超过2个月的船员,水上服务资历按2个月计算;不足2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六十四条 持有海船船长、驾驶员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参加内河航线考试,合格后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六十五条 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取消考试资格6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一)向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提供假证明材料、伪造水上服务资历;
(二)违反考场规则;
(三)其他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经省级港航监督机构或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认可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应试船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职务适任证书》以及本规则中船员申请考试发证的有关表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长江干线和黑龙江水系的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分别由长江港航监督局和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制定。其它水域的非机动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分别由各省级港航监督机构制定。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