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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13:0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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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六条。
二、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举办攀登山峰活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开办武术学校、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体育经营者应当亮照经营,并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不得乱收费。”
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除第十七条。
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聘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超过核定数额出售体育竞赛、体育表演门票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 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于2002年6月12日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5 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小青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西宁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保证城市道路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挖掘,是指因敷设设施等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 西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实行道路挖掘许可制度。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持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及相关设计文件,经市、县市政工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书面通知。
第六条 因地下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进行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抢修,应及时通知市政工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挖掘城市道路对其他公共设施和专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不得在冬期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经批准后加倍收取挖掘修复费,方可挖掘。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实行挖掘申报制度。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挖掘计划。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1个月发布公告。需敷设设施的单位,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办理同步施工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7日前发布通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及设施的敷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挖掘方式、位置、面积和期限进行。
第十三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挖掘人、挖掘起讫日期、挖掘范围等内容。
第十四条 经挖掘修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同一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开挖。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再次开挖的,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挖掘沟槽实行统一回填,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与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签订道路沟槽回填协议。城市道路挖掘及设施施工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挖掘道路沟槽回填及挖掘道路修复。
对紧急抢修工程道路修复,道路挖掘沟槽由道路挖掘人修复,道路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修复。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应严格按照国家市政道路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标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保证道路交通及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擅自开挖城市道路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府办[2003]8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市安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及淮南军分区,市经贸、公安、监察部门,市总工会,淮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发展计划、教育、科技、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煤炭、乡镇企业、气象、工商、文化、公用事业、法制、海事、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淮南供电公司、武警消防支队、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安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明确。

  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制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并检查、督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奖惩;

  (四)必要时,协调有关军事机关、公安、武警、消防部门参加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安委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监察工作;

  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煤炭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小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大环境安全问题的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和城市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渔港、渔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采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镇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气象灾害的测报、预报和防治服务工作;

  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供气、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组织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工作;

  市宣传、发展计划、科技、财政、林业、劳动保障、工商、文化、行政监察、法制等部门和淮南军分区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五条 市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批示及工作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定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协调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市安委会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会议。

  第六条 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不定期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主任办公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市安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通常应印发会议纪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会议决定事项,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安委会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管理。每年初,市安委会研究确定并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应当层层分解、落实,并向市安委会交纳风险抵押金。年底,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先进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对不合格单位实施“一票否决”。

  第九条 市安委会每年组织2至3次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煤炭、公安、教育、建设、环保、交通、农业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向市安委会及时报告大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条 市安委会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对确定的市级监控事故隐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后,主管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呈报市安委会组织验收销案。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煤炭、公安、教育、建设、环保、交通、消防、农业、技术
监督、煤矿监察等部门和在淮省部属企业每月5日前应向市安委会统计上报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各类事故情况,每半年应向市安委会综合报告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十二条市安委会文件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必要时,可授权其他领导签发。

  第十三条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市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十四条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务;

  (二)督促检查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三)综合统计、分析全市各类伤亡事故;

  (四)组织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监控,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并受市安委会委托,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五)负责办理市安委会领导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经费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每年初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编报计划,市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