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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时间:2024-07-23 13:3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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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双十协定”签字处等五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3〕170号,1993年9月9日)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和国家文物局有关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印发“双十协定”签字处(桂园),重庆宋庆龄旧居、合川钓鱼城古战场遗址、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合川涞滩摩崖造像等5处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双十协定”签定处(桂园)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文物保护范围:由于地处市区,则规定桂园围墙为界的国土确权范围即为保护范围。东至桂园大门一侧外围墙外缘线为界;南至桂园与市委市府信访办公室相邻的外围墙外缘疆为界;西至与人民小学紧邻的桂园外围墙外缘线为界;南至与市六中紧邻的桂园外围墙外缘线为界。保护
范围面积76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66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中山四路人行道与公路相交线为界:南至与市委市府信访办公室平行于桂园外围墙外缘线15米为界,并转角与人民小学球场靠桂园一侧边缘线为界;西至人民小学平行于桂园外围墙外缘线18米为界;北至市六中路道一侧边缘线平行桂园外围墙外缘线13米
为界。建设控制地带为2507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办法
1.文物保护范围区域内不得修建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建筑。原有用房(含不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维修,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的建筑形式、色调、体量和文物建筑气氛相协调,并报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凡在保护范围内新、扩、改建房屋和其他设施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经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重庆宋庆龄旧居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保护范围:由于地处市区,整个保护范围以该旧居外围墙外缘线为界。东至两路口新村步行道靠旧居围墙外缘线一侧为界:南至施工区围墙外外缘线一侧为界;西至两层住宅楼靠旧避围墙外缘线一侧为界;北至新村4号与旧居围墙外缘线一侧为界。保护范围占地898平方米,主
体建筑541平方米,辅助建筑面积124平方米。
2.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中山三路靠宋庆龄旧居一侧人行道边缘线呈阶梯线为界;南至公党办公楼(原市急救站)与旧居相距约20米为界;西至市文联外便道靠旧居侧为界;北至新村4号外围墙一侧为界。建设控制地带面积约5750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办法
1.文物保护范围区域内不得修建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建筑。原有用房(含不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维修,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遗址的建筑形式、色调、体量和文物建筑气氛相协调,并报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筑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凡在保护区新、扩、改建房屋和其它设施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经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

合川钓鱼城古战场遗址保护范围、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保护范围:沿始关门、护国门、新东门至镇西门一周的城墙(包括山岩形成的自然城墙)内及其以外20米范围的全部区域;城外重要文物风景点:一字城墙、水军码头、土地垭、脑顶坪、喊天堡、小白塔、石子山、鸡爪滩、八角亭及小白塔至镇西门;水军码头至护国门、王家岭
岗至出奇门、卷耳子至新东门的便道和便道两旁外10米以内。
2.建设控制地带:钓鱼城城墙20米范围以外的东渡乡全部区域,自渠江款龙溪至嘉陵法龙洞沱沿江以内地带,渠家乡马鬃山、思居乡虎头山、沙溪乡炮台山、合川镇瑞应门城堡及城墙。
二、保护管理办法
保护范围内的生产和建设必须与钓鱼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协调,确保地形地貌和自然风景不受破坏。在保护范围内的任何新建建筑,必须由钓鱼城管理处转报市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乱建、开山采石、取土。严禁放牧打猎、损坏花草林、乱写乱画,严禁开
荒开种植、建墓和在石壁上安放骨灰盒,严禁损坏通讯、水电、交通线路、设施和其他建筑、雕刻、标记。

潼南大佛寺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及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重点保护范围:东至大佛粮食机修厂抽水塔,南至大佛顶楼后瑞莲池外2米,西至玉皇殿左檐外65米处,北至大佛殿前虎溪、涪江岸边;千佛岩、仙女洞、读书台周围5米。
2.一般保护范围:东至县丝绸厂抽水塔,西至大佛新场处乡村公路路心,南至粮修厂到大佛乡的乡村公路路心,北至虎溪 、涪江河心;千佛岩、仙女洞、读书台周围60米内。
二、保护管理办法
1.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土地、风景树林属国有,由潼南县文管所负责修缮、管理、培植。在重点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携带易烯易爆物品;严禁开山采石、毁林开荒、放牧打鸟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作。
2.在一般保护范围内的工厂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违章排放有害和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音;在修建新建筑物时,建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必须征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合川涞滩摩崖造像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管理办法


一、保护范围
1.重点保护范围:以摩崖石刻造像所处的二佛寺上、下殿建筑群的围墙外10米为界。其它附属文物也均以主体文物以外10米为界。保护范围面积2万平方米。
2.一般保护范围:以涞滩古寨城内外各30米为界。没有城墙的地段以自然山岩下30米为界。保护范围面积17.63万平方米。
3.建设控制地带:以古寨瓮城城门外的通道前350米,现有公路两侧各50米为界,面积3.5万平方米。
二、保护管理办法
1.在划定的重点保护范围,一般控制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禁开山采石和破坏与文物相关折自然景点、标本和花草。
2.重点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与文物无关的其它建筑和住宅。
3.一般保护范围内土地可能性不变,但必须保持古寨风貌,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和修建高层建筑。居民改建住房,必须按时代特征修建,并报市文化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同意。
4.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征得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凡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和其他设施需占用土地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




1993年9月9日
  为了极推广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提高住宅装修生产的工业化水平,引导住宅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国家出台了《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以及《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等文件。购房人直接购买精装房,如果精装质量还可以的话,那么就可以省去了自行装修的麻烦。

  一、毛坯(清水)与装修整合,和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两者的区别

  对于将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全装修房)或菜单式装修,房企设计了不同的精装房交易结构,主要包括整合模式和拆分模式。
整合模式,是指房企和购房者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精装交房标准)。购房款包括了毛坯(清水)房屋和装修工程款两部分,房企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
拆分模式,是指房企安排购房人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装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企与业主签订,房企承担责任。装修合同由装修公司、房企与买受人(大多数时候房企不参加)签订,装修公司对其质量承担责任。购房人往往根据房企的要求与其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同时具备室内装修施工资质的,也不排除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可能性。购房款项被分拆为房款和工程款,房企出具不动产销售发票,装修公司出具房屋装修发票(发票也有可能有比较混乱的安排)。

二、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的目的

关于为何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毛坯和精装分拆销售或者毛坯送装修基金的操作,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目的一般在于以下几种:

(1)所谓的销售概念创新。“毛坯+装修”,房企会有“菜单式服务”等等提法。毛坯房送装修基金的操作手法,给人一种“赠送”或“白给”的感觉,增加项目的卖点。买受人仿似确实很“不理性”,对于一些所谓的营销策略缺乏判断力。

(2)类“价格转移”或准“利润输送”。目的在于规避某种监管或限制。这是一种类“价格转移”的操作手法,比如应对限价,变相加价,争取被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一些优惠等。此等操作,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价格限制,或者降低房屋的认定标准进而规避房产税等。

(3)实质目的在于避税。精装修房比毛坯房要多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拟将房屋(毛坯房)和装修分开销售,在一定情形下(不是必然能实现税收优化),将毛坯和精装分拆销售可避税(有时对买卖双方都有利可图)。比如,精装修与房屋未分开的,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如果能够分开,房屋按销售不动产缴纳5%的营业税,精装修按建筑安装交3%的营业税。需要提醒的是,卖毛坯赠精装(款)(在售房赠送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赠送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受赠人必须购买房屋。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的安排有时可能带来负面的税收影响,需要与房屋(毛坯房)和装修分开销售模式进行税收对比分析综合判定。

(4)可以提前确认收入。很多房企都是为了年底财务报表好看,需要提前确认收入,如果将毛坯和精装分开,那么毛坯部分的收入在会计角度便于实现提前确认收入。一般来讲,只有在商品房交付时确认收入才是最准确和合理的收入确认时点,如此感觉上“毛坯先交付,精装后交付”的做法(涉及二次交付问题),控制开发节奏,配合招商进展,可以提前确认大部分的收入。

(5)为了转嫁质量责任。其实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类纠纷十之八九都是装修装饰部分的质量问题,主体结构有问题的少之又少。如果将精装房安排成毛坯房买卖和装修施工合同两个行为的话,房屋买卖合同是由购房者和开发单位签订,而房屋装修合同则和开发单位没关系,由购房者和装修公司签订。那么精装部分的质量责任可以转嫁给精装施工单位来承担,把精装施工单位从“幕后”拉到“台前”,此前工程质保和房屋质保是有明确的合同相对性的,房企一直试图把施工单位直接和购房人“搭上火线”。房企的目的“昭然若揭”,买受人与装修单位的装修合同纠纷不会将地产公司实质性地牵扯进去(各方明确约定装修公司与开发单位对出现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情形极其罕见)。另外,一些精装行为的一些拆改行为可能涉及违反规划等事宜,不便房企出面。

(6)还有可能是搭售(捆绑销售)行为。由房企开发单位、建材供应商和装修单位三大产业搭建一个平台,构筑产业战略合作上下游产业链,实施住宅集成装修,达到多方共赢。就是房企为了让装修企业获得一定的装修业务,房企从中也分得一杯羹(由于地产公司为装修单位提供了签约机会和实施代收款以及提供施工协调服务,有的收服务费、有的收中介费,名目不一)。房企在《室内装修协议书》当中不承担实质性的义务(代收代付、施工协调等)。

三、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的法律属性

对于房企将毛坯(清水)与装修分拆的上述行为,国家和地方尚未见到有过相关管理文件,法院也逐渐开始审判此类案件。这中间实质上包含了两类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和房屋装修。另外如果是房企为购房人之间牵线搭桥,存在居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房屋装修款由房企代收代付,则存在代收代付的结算法律关系;如果精修款由房企承担(房企赠送购房者装修基金大礼包),则存在第三人代为给付的法律关系。总之,这种做法目前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签订的合同一般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分拆安排,是否应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为“房屋买卖和房屋装修”属于一个整体的房屋买卖行为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批复如下: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明确约定两份合同为包容关系”的情形界定为一个合同法律关系。当然上述界定是从税法角度确立的,笔者以为,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两份合同的包容关系,仍倾向认定为属于两个法律行为——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不论两份合同的签署的主体是否相同。

实践操作中,房屋装修比较容易引发纠纷,可能发生购房者认为房企的装修价格显示公平而要求撤销合同,或者购房者主张装修合同违约要求单独解除装修和认同,或者主张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性质,购房者要求停止装修并主张解除装修合同等,发生前述情形均可能将房企推向不利后果。如果后期装修公司玩消失或者破产了,则导致购房者要求其承担装修质保责任时无可奈何。


  文/武志国woo_eye@qq.com

From Roges Law Firm

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44号

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实施《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7691—2001)和《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现公告如下:

一、2003年9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柴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下简称GB 17691)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所有进行定型的点燃式发动机(包括汽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下简称GB 1476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2003年9月1日起,生产、进口或销售上述产品的汽车和发动机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和发动机型的核准申报。

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车、机型不得核准定型,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车、发动机型视同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二、2003年9月1日起,停止对达到GB 17691、GB 14762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型式核准申报。
已通过核准定型达到GB 17691或GB 14762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车辆和发动机,可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至2004年8月31日为止。

三、2004年9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压燃式发动机(包括柴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GB 17691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点燃式发动机(包括汽油发动机和燃用其他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重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车辆)必须符合GB 14762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申报。

四、拟定型车型的型式核准试验和已定型车型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试验应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排放检测单位进行其污染物排放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车型的检验报告。

五、各地不得组织同类标准的重复性申报,同时应将实施上述标准的监督检查列为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应采取措施确保辖区内所销售、注册登记的车辆是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型式核准公告的车型。

六、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车、机型进行排放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车、机型,由生产厂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发动机型的达标车、机型型式核准,并予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发动机和车辆的,国家环保总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