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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8:0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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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于2003年12月27日签署,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为进一步做好《安排》的执行工作,针对一年来各地在执行《安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安排》执行进行的磋商,现就有关条文解释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安排》体例及与税收法规的关系
  《安排》是为了避免两地对同一所得的双重征税,以两地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基础,协调划分两地的税收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在税收法规与《安排》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安排》为准。同时按照通行惯例,在实际处理《安排》与税收法规的关系时,应遵循“孰优”原则,即当税收法规所规定的税收待遇优于《安排》时,可以按照税收法规处理。
  《安排》的体例与我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一般体例相同,不仅包括了避免双重征税的规定,同时也包括了防止偷漏税的内容。为此,各地在执行《安排》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纳税人利用《安排》的规定,在两地均不纳税。
  二、关于《安排》的条文解释
  (一)第二条,在澳门适用的税种
  1.职业税:由原来的纳税人只限于公司职员扩大到公务员、教师等公职人员。此税种相当于个人所得税。
  2.所得补充税:类似企业所得税,包括对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所得税。该项税种征收时不再附加凭单印花税。
  3.凭单印花税:《安排》中所列此项税收为附加税,不做为一项独立的税种。
  (二)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
  1.本条适用于内地的税种除所得税外,还包括营业税。
  2.第二款,鉴于运输业合作经营的形式很多,按惯例,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
  (三)第十一条,利息
  由于《安排》此条对利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较优惠,为防止对此条的滥用,各地在执行此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减征和免征利息所得税时,应确保享受该条待遇的人确为两地一方或双方的居民。经澳方税务主管当局确认,在澳门设立的“离岸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属于澳门居民。
  (四)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指因受雇(一般有固定雇主)而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按照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只要满足三个条件之一,来源地有权征税。针对具体执行中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往来频繁,一天之内出入境或往返的情况,我局以国税发〔2004〕9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做了明确。对两地跨境工作人员出现的此类问题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三、关于居民身份认定
  (一)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的认定:
  根据《安排》第四条有关规定,判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可依照下列程序:
  1.法人居民的判定
  判定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否为澳门居民时,应按澳门税务主管当局为其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对其予以确认(证明书式样附后)。同时还应对其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其法人证书(副本)、商业情况(如注册名称、业务范围等)予以综合考虑。
  2.自然人居民的判定
  对于来内地从事受雇活动或提供劳务的澳门特区个人,根据其自报居住情况、受雇或从事劳务的情况,以及在澳门所负的纳税义务,并相应查阅其所持有的身份证件、回乡证和派其来内地的公司、企业的情况以及经澳门税务主管当局证明盖章的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等进行判断(澳门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关于内地居民身份的认定
对具有内地居民身份的纳税人取得来源于澳门的所得要求享受《安排》待遇的,须向澳门税务当局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上述居民证明由纳税人所在的内地县(市)级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开具(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式样附后,各地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对《安排》第四条规定的居民向澳门税务当局提出申请享受《安排》待遇,应澳门税务当局要求填写的有关表格(包括1、股息利息收益,2、特许权使用费和独立个人劳务收益,3、退休金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收益,4、其他收益享受与内地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申请表)需要内地税务机关给予认证时,各地税务局应予以配合。
  四、关于主管当局间的联络与协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安排》时发生异议,需与澳门特区联系交涉的,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与澳门特区税务主管当局联络、协商。




  附件:1.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居民身份证明书(略)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略)
     3.《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4.内地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3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
申请人
个 人
姓名


公司或团体
名称


经办人

审批人

审批日期




(注:此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附件4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于执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兹证明:
1. 居住地或总机构情况:


个人
姓名:职业:

在内地居所或住所:

公司或团体
名称:

总机构所在地:


2.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或将取得)下列所得:

所得项目
支付人名称
支付人地址
支付金额
支付日期

































3. 该人在就上述所得缴纳税收时,是《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的内地居民。
签署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县(市)级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

  (五)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十条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十五条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十八条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二十七条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十九条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条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瞭望设施;

  (二)在森林内部、森林边缘以及林区内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重要地区、特别重要地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地区,修筑消防道路,建立消防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消防指挥和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经费;

  (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

  (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第三十五条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六条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发布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二条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预防措施有力,连续多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五)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海政办字〔2005〕51号)

厅机关各科室、所属各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务工作规则》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工作规范》已经政府办公厅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会务工作规则

一、为实现办公厅会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及相关的会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承办人员应熟练掌握会务工作知识,熟悉办会程序和有关规定,且有独立承办会议的能力,在参与全市性大型会议组织工作时能够胜任承担的工作。
三、会议承办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熟悉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规定和当前的工作重点。
四、会议承办人员应具备严谨、周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遵循领导意图,又要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业务水平。
五、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长专题会议以及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厅主任办公会议,由科书一科直接承办。
六、市人民政府召开的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定事项以及动员部署工作的全市性大型会议,全市规模的表彰会议;举行重要的会见、会谈活动,经贸洽谈,以及市政府领导集体性的政务活动等,由秘书一科直接承办。如有需要可和有关部门共同承办。
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由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按照规定程序
进行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召开的会议,由各部门、各单位承办,秘书一科负责指导。
七、自治区领导及自治区有关厅局领导来我市考察调研工作的有关会议服务工作,市领导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会议的会务联络工作,由秘书一科承办。
八、会务工作程序:
1、会议组织方案的拟定。会议组织方案的内容包括:召开会议的依据、目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领导和会议规模、会议议程或活动安排以及会务工作机构、工作分工等。
会议组织方案由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批。重大活动的组织方案,须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如有需要呈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会议组织方案要提前印发有关领导和部门。
2、会务准备。会议组织方案一经批准,即逐一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起草发布会议通知,准备会场和会议材料,落实出席会议的领导名单和其他与会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名单。
3、起草和发布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分为网上发布、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三种形式。网上发布以市政府信息内网会议通知系统为传输途径,书面通知以“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通知”形式发出,口头通知用电话下达。如有特殊情况,取消会议更改时间、地点时,要按照原通知的送达范围及时发布变更通知。
4、布置会场。秘书一科工作人员要在会前根据会议类型和会议规模布置会场,悬挂会标,调试音响设备,做好录音准备,安排主席台座次,排布会场席次。
5、准备会议材料。会务工作人员要根据需要准备会议文件,统一格式印制,并在会前发给与会人员。
6、会前检查和会议签到。秘书一科工作人员应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逐项检查会场布置情况,组织与会人员签到,分发会议文件,提醒、催促与会人员按时到会,统计参会人员出(缺)席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7、会议记录和录音。各种会议都要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录音,会议记录和录音人员要及时整理会议记录和录音,以便查对。
九、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领导批示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应全面、完整地反映会议决定精神,准确记载议定事项,用词得当,数字准确,文字精练,格式统一。
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起草,按照办公厅文件办理程序进行审核、签发。涉及问题比较复杂、不易把握的,应提请领导批示转请有关部门、单位签注意见。
十一、会议纪要发放范围:市委各常委,市政府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以及出(列)席会议的单位、会议内容涉及单位、办公厅各有关科室。
十二、各种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记录、签到单、会议材料、会议纪要等,会后应及时装订立卷,年终集中交档案室归档。


承办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会议质量和水平,实现会议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承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长专题会议、全市性会议和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规范。

乌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
列席人员范围:各区区长,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政府直属机构和驻市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需要召开全体扩大会议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会议内容提出扩大出席名单,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邀请人员范围: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有关部门及军分区、中级法院、检察院、总工会、团委、妇联、各民族党派、各新闻单位负责人。
旁听人员范围:市政府办公厅各科室负责人。
具体的与会范围名单由办公厅综合科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提出,报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2、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4、讨论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五、会务准备
全体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一书科负责。
1、收集、印制会议材料
经领导审定的会议材料,由办公厅综合科通知有关部门按时间、份数、格式等要求进行印制,并适时收集、分发。
2、印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电话通知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3、落实会场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市党政大楼一楼会议厅举行。
办公厅秘书一科应在开会的前2天通知会议厅管理人员,共同做好会场布置和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六、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一科、会议厅管理人员共同负责。
1、会场检查和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1小时到达会场,根据领导出席情况安排主席台座次,摆放名签和会议材料,检查会标,以及扩音、录音等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会议签到。会务人员要根据签到情况及时统计出席人数,并在会前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厅管理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议扩音、录音。
会议厅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 会议扩音、录音工作,确保扩音、录音质量。会议承办人员应在会前将会议日程、录音磁带交给会议厅管理人员。
3、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七、新闻报道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八、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政府全体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由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签发。
2、整理会议录音。
会议录音由有关人员在会后一周内整理完毕,并经有关领导审阅后印发或归档。
3、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政府全体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4、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要求归档。

乌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按会议通知确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政府市长、副市长,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
固定列席人员: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根据议题的内容,可增加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具体名单由秘书长确定。列席会议单位的负责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带助手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征求秘书长同意。
三、主要内容
1、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
2、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和有关议案;
3、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讨论审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问题;
5、通报或听取全国、自治区性质的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
6、讨论通过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1、确定议题。
需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从以下三个方面收集:一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批示。二是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专题会议的讨论意见提出。三是各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提出。
议题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或事先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分管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署意见,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定。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文件,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
2、收集材料。
办公厅综合科在收到审定议题的批示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议题材料。
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及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常务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1、落实会场。
政府常务会议安排在市政府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检查会场,调试扩音、录音等设备,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秘书一科应及时通知各参会单位。
2、印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的起草、送审、送签、缮印、 发布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发给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领导的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要在印出会议通知的第一时间内送达;发给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1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交换分发。电话通知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3、提前发送材料。
常务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开会前一天分发会议出席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以便提前熟悉研究内容,缩短会议时间。常务会议文件、材料原则上在会后收回,交市府办机要部门处理。
六、新闻报道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由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七、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
1、会场检查。
办公厅负责会议的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达会场,根据领导同志出席情况和列席人员情况,安排座位、摆放名签和会议材料。工作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并根据研究议题的时间,安排候会顺序。同时将参会人员签到情况报告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
3、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4、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八、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则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政府常务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会议审批
办公厅综合科应根据领导意图在会议召开前两天,对有关事项提出拟办意见,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市长审批。
二、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市长助理组成。
根据需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主要内容
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具体包括:
1、研究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2、听取各区、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3、讨论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4、审议超预算收入安排意见;
5、研究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6、讨论研究市长或副市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或工作。
四、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市长或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或政府专题会议的讨论意见提出;
(3)根据各部门、各区政府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
(4)根据日常工作实际需要提出。
2、收集议题和材料。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收集议题。议题经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会议材料。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和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1、落实会场。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安排在三楼第三会议室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2、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文件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分发。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六、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定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碰头会议工作规范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一、与会范围
出席人员范围: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
根据需要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列席。
二、会议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在收到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按要求参加会议。
三、主要内容
1、通报和沟通有关情况;
2、研究讨论紧急重大事项;
3、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临时研究的事项。
四、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市长或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日常工作实际需要提出。
2、确定议题。
市长碰头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
3、收集材料。
市长碰头会议需要准备书面材料的,由综合科按领导意图提出具体要求,包括提交材料的时间、份数、格式和必要的背景材料等。
五、会务准备
1、市长碰头会议安排在市政府二楼第一会议召开。办公厅秘书一科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检查会场,调试扩音、录音等设备,通知工作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的准备工作。
2、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秘书一科应及时通知各位领导及工作人员。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市长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
一、与会范围
出席专题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主要内容
1、研究处理副市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2、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3、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重要活动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5、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和意见;
7、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具体事项。
三、确定议题
1、提出议题。
(1)根据副市长的批示意见提出;
(2)根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决定、议定事项提出;
(3)根据各区、各部门请示事项并经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提出;
(4)根据日常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
2、收集议题和材料。
(1)办公厅相关政务科室及专项秘书负责收集专题会议的议题。
(2)议题及会议召开的时间经副市长审定后,由办公厅相关政务科室或专项秘书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提交议题材料。具体要求包括时间、份数、格式和提交材料的背景材料。
四、会务准备
市长专题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有关科室和领导交办的人员负责
1、落实会场。
负责会议的人员应在会前半天通知会务工作人员做好会场准备和服务工作。
如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会议负责人员应及时通知各参会单位。
2、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半天电话通知参加会议的各区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3、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相对应政务科室和专项秘书负责。
五、会后落实
1、拟制会议纪要。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厅秘书二科或秘书三科负责草拟,按有关规定送审签发。
2、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实施专项督查。
3、会议资料归档。
办公厅综合科负责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文件、会议录音整理稿等,并按归档要求在年底移交办公厅秘书一科。

乌海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工作规范

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工作会议(包括现场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全市性工作会议)主要指市人民政府召开的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由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召开,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席并讲话。视具体情况由市政府副市长或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部门主办、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指导,相关科室人员配合。
一、会议方案的拟订与送审
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议方案由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议方案主要是对会前准备、会间安排、会后处理事项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分工和操作意见。基本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日程安排、参会人员范围、会议文件等。
承办方案的送审程序:
1、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出席的会议,由部门呈报政府办公厅,由秘书一科送分管秘书长阅核后报政府秘书长审定。
二、会务准备
全市性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部门、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一科负责。
1、印发会议通知。
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会议通知初稿由有关部门草拟,由政府办公厅对应政务科室核改,报分管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委、政府名义联合召开的会议,会议通知经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审核后印发。
发给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议通知一般应在开会前3天在乌海办公业务网上发布,特殊情况也可采取纸质或电话通知的办法。会议通知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并要求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书面会议通知一般由办公厅秘书一科文件交换站负责交换分发。
2、落实布置会场。
会场根据部门的决定确定在什么地方召开。会议名称、会标、主席台座次安排、会场台型、调试音响、录音等设备等由部门负责主办,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指导,相关科室人员配合。
三、新闻报道
市政府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知各新闻单位到会采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由秘书一科负责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四、会场服务
会场服务工作由部门负责、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指导。
1、会场检查和会议签到。
会议承办人员要在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摆放座签和会议材料,检查会标,以及扩音、录音等设备的准备情况,负责会议签到。工作人员应在会前10分钟开启移动电话信号屏蔽器,会后立即关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会场照应。
会议承办人员负责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传呼重要电话等。会场照应要做到细心、严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市人民政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规范
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并要求盟市设分会场的全区电视电话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自治区厅局召开的要盟市设分会场的电视电话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和相关部门负责。
一、会议通知
1、收到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通知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应立即填写《乌海市人民政府传真电报传阅单》按来文要求呈秘书长阅批,呈相关副市长阅定。
2、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根据领导审批意见,按照会议要求电话通知参会单位,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范围。
3、自治区厅局召开的全区电视电话会议,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按来文要求呈秘书长阅批,呈相关市长阅知后,由综合科或秘书二科、秘书三科立即转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负责通知会议和会务工作。
4、自治区政府召开全区电视电话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求是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或秘书二科、秘书三科按分工具体负责会务工作。
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按照会议要求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参加会议领导名单。
二、会务工作
会议承办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会场,承担下列会场服务工作:
1、安排主席台座次,摆放座签,如果会议要求悬挂会标的,应提前悬挂会标。
2、负责会议签到,统计与会人员到会情况并及时报告会议主持人。
3、如果会议要求录音的,应提前做好录音准备工作,安排录音。
4、引导市政府领导候会、入场。
5、检查乌达区、海南区分会场到会情况。
三、新闻报道
全区电视电话会议如果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由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确定。新闻记者由政府办公厅秘书一科负责通知并落实,新闻稿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政府秘书长委托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
四、会后落实
1、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应负责将会议精神传达给缺席单位。如自治区召开的会议,要求反馈参会情况或会议精神落实情况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秘书二科、秘书三科分别负责反馈。
2、全区电视电话会议明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由政府办公厅督查室列入督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