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高检发办字[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日,党中央作出了《关于长江抗洪抢险工作的决定》,严肃指出当前长江防洪形势十分严峻,对此要有充分认识和足够准备。要把长江抗洪抢险工作作为头等大事,全力以赴抓好。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长江流域地区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党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
一、要把抗洪抗险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坚决服从当地党委和防总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和人力、车辆和物资,都要服从抗洪抢险和为抗洪抢险服务,听从调动和征用。
二、加强领导:严格纪律。各级检察长要坚守岗位,强化值班制度,根据当地党委、防总的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全体检察干警要严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以积极参加抗洪抢险的实际行动,展现教育整顿后检察机关、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长江流域和其他大江、大河流域地区的检察机关,特别是分洪区的检察机关要健全值班制度,坚持领导带班,安排足够的力量。对一切违反纪律、擅离职守、临阵脱逃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一切破坏抗洪抢险工作、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抗洪抢险中的渎职犯罪案件,要从严从快依法查办。
四、从政治上关心干警,大力表彰好人好事。长江流域地区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和对人民生命安全负责的精神积极投入抗洪抢险工作。对在抗洪抢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及时表彰,弘扬正气。
五、进一步加强抗洪抢险的信息工作。通讯设备要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24小时有人值班,不得误事。对检察机关在抗洪抢险工作中的重要信息,要及时层报高检院。
1998年8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广东高速公路公司B股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业务部关于广东高速公路公司 B股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 国际业务部[1996]2号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有股数和持有人问题的请示》(粤高股[1996]041号) 文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查实,由于你公司在B股发行申报材料中关于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数据有误, 致
使证券委[1996]24号文中有关数据与广东省国资局和体改委的文件不一致。公司上
述国有股、法人股的数据应以广东省国资局和广东省体改委关于股本结构的批复为
准。B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国家股:190,962,500股
法人股:69,685,000股
内部职工股:27,190,000股
外资股:20,000,000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135,000,000股
特此通知。接此通知后,公司应尽快完成B股的上市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24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4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蒋定之
2012年12月2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实行火化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作如下处理:
“(一)尚未将遗体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实行火化;
“(二)拒不执行前项决定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
“(三)已将遗体土葬或将骨灰在公墓之外进行留有坟头的土葬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丧主在3个月内将坟墓平毁遗体火化,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与碑志,或将骨灰葬入公墓或存入骨灰堂;
“(四)对超过期限拒不执行前项规定的,由民政主管部门对丧主处以1000元罚款,追回已发放的丧葬费,并再限期继续执行。”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违法占用耕地作墓地,或将迁出、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或违法占地土葬等行为的,由民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个墓穴1000元罚款。”
《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