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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及应用研究”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20:4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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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及应用研究”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技[2003]号

关于对“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及应用研究”项目进行鉴定的通知


青州烟草研究所及有关单位:
  “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及应用研究”是青州烟草研究所承担的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科研课题(合同号981013)。该课题组经过4年的科学研究,基本完成合同指标。经审查,鉴定所需的技术材料基本齐全,符合鉴定要求。国家局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转几丁质酶基因烟草对真菌病害的抗性鉴定及应用研究”项目鉴定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组织并主持。
  二、聘请7位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组成人选从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遴选,名单见附件。
  三、请青州烟草研究所做好鉴定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前将技术资料寄送鉴定委员会成员。
  四、鉴定会定于2003年7月27日在山东省临沂市召开,会期一天。请鉴定委员会专家于7月26日报到。
  会议地点:山东省临沂市荣华大酒店
  青州烟草研究所联系人:王元英、时焦
  电话:13605369016、13646363371
  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程多福
  电话:13611277581、13611135953
  五、会务工作由青州烟草研究所承担,请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科教处协助。

二OO三年七月十一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江村罗布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投服碘油丸以及加碘茶砖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测、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特需人群的补服碘油丸供应发放工作;自治区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碘盐生产加工、盐业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


  第六条 从事碘盐加工的盐业企业,应当由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指定,并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第七条 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
  食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经检验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
  第八条 碘盐出厂前必须予以包装。碘盐的包装应有明显标识,并附有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碘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管方法等说明。
  第九条 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应当分开或者分跺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碘盐的运输工具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放。
  第十条 碘酸钾的购置费用以及盐业企业因加碘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碘盐供应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对碘缺乏危害判定标准,以县为单位划定缺碘范围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区域。
  第十二条 中度以上缺碘地区应当优先保证碘盐供应。这些地区碘盐供应,以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食盐专营企业为主渠道,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个体工商户在这些地区经营盐业(包括畜牧用盐),必须按照《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由所在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或者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更不得采集土盐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 碘盐批发企业在从碘盐加工企业购进碘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碘盐加工企业应当保证提供。
  第十五条 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备类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餐馆、饭店和机关、团体学校的食堂,在生产和制作食品和副食品时,凡需添加食盐的,必须使用加碘盐。
  

第四章 监测、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卫生监测、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测、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碘盐加工、批发、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当主动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监督证件;盐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盐业主管部门制发的证件。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碘缺乏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食用碘盐防治碘缺乏的自觉性。
  各级教育部门应在中、小学校努力普及防治碘缺乏病的卫生知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碘盐的加工、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力口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限期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业产品价值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盐业加工企业,由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碘盐加工、包装、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改字[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下发以来,各地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对成品油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过几年的努力,成品油流通秩序明显好转,多头批发现象得到改变,乱批滥建加油站的风潮得到遏制。在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同时,各地经贸、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编制了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我国将于2004年12月11日前向外商开放成品油零售市场。为保证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后加油站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当前需要进一步做好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完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附后)中关于加油站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指标标准、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以及建立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已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规划,需要修订调整的,由当地商务(经贸)、建设部门组织专家对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论证,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后实施。
二、为保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尽快将已经制定或经过修订的规划方案落实到加油站布点现状图和规划实施图上。地(市)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制定出2010年前的加油站布点分布图(包括现状图和分年度布点规划实施图)。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制定省级加油站布点分布图。
三、为做好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的准备工作,各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加快地(市)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制定工作进度,力争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全国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开始运行后,各地即通过该系统提供的软件,将经批准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复制到电子地图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各地商务(经贸)主管部门在加油站规划修订、完善以及规划图的制定过程中,可随时就有关问题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规划修订完善后,于2004年6月底前报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经委)、建设厅(规划局、委、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要求,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密切配合,编制了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目标和实施措施。但是,由于前期基础工作时间要求紧,各地在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法、指标标准、发布形式等诸多方面都不尽相同,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操作性不强,存在着加油站规划数量偏多、基础数据不够完整和准确、规划指标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促进各地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保规划编制科学、合理,便于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的要求为指导,通过编制和实施规划,加强加油站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逐步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二、编制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要求,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规划。规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下同)两级。省级规划应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地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要求进行编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规划(包括绘制现状图和分年度布点规划实施图)。
  (二)规划应列出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以及本地区建设发展规划和道路发展规划。要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重要国家标准规范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
  三、分析加油站现状及存在问题
规划应简述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主要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等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现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里程,主要道路机动车日平均交通流量;按照机动车类型列出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现有加油站数量、销售总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并将加油站按等级、用地面积、销售规模予以分类。对加油站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四、预测加油站需求,提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总量控制指标
  (一)加油站需求预测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道路发展规划、机动车保有量及过境机动车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不同类型车辆公里耗油量换算系数和日均行驶里程数,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预测加油站销售量增长趋势,并在加油站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加油站需求。
  (二)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既要符合国情,又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国道、省道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县乡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指标标准;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0.9公里。
  (三)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五、制定措施,确保规划实施
规划应列出实施的步骤和措施。新建、改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擅自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划发布形式
  (一)规划应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二)规划一经批准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有关布点的规划内容。确需调整的,由当地经贸、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当前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需调整内容进行论证,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对规划格式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规划中对水上加油船(站)的现状、问题及需求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规划布局的意见。尚未经政府批准发布规划的地区要尽快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见附件二)完成规划修订工作,上报政府批准后发布。
附件:一、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概述
一、规划背景
二、规划依据
三、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五、主要结论
    第二章 加油站(有条件的地区应包含水上加油船,下同)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简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列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市、州、盟,下同)行政区划面积、人口、主要国民经济发展指标。
二、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
按机动车类型分别列出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
三、现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里程及主要道路机动车日平均交通流量
四、现有加油站基本情况
包括加油站数量、销售总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并按等级、用地面积、销售规模进行分类,分别列出全省及各地的数据。地级规划应编制加油站布点现状图,对布点进行编号并作附表,列出加油站名称、地址、企业性质等。
五、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状,对本地区加油站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第三章 加油站需求预测
一、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二、道路发展规划
三、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四、加油站销售量预测分析
列出不同车型公里耗油量换算系数、不同车型日均行驶里程及所采用的预测方法。若采用新的预测模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加油站需求预测分析
第四章 加油站布局规划
一、规划总体目标
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二、布局原则
三、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
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应分别列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县乡道的数量;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加油站单站规模(或等级),应分别列出城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
四、布局方案
列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加油站布局数据。地级规划要制定加油站布点规划方案和规划图,对布点进行编号并作附表,列出加油站名称、地址,提出控制红线距离等规划设计要点。
五、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布点规划实施图。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