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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4 04:2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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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规定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潍政发[1996]5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雕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文化部《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雕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管理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雕塑建设主要包括各类大、中型雕塑,艺术小品,室内外浮雕,庭院家山等。进行雕塑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凡在本市进行雕塑创作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法定雕塑设计资格审批单位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无资格证书者不得承担雕塑创作设计任务。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雕塑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雕塑拟建位置及体量说明、作品的小样和效果图;委托设计制作单位的名称和资格证书;雕塑拟定使用材料的种类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用地位置、界限、和面积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征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雕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城市雕塑建设规模的审批权限为:高度三米以下,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高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型雕塑须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场所、广场、绿地、交通要道两侧放置纯商业性的立体广告雕塑、牌匾等。

第九条 凡经批准建设好的雕塑,有关单位应认真保护,需要修改、变更或拆除的,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程序批准而进行雕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对雕塑建设的现场进行检查。售查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比的拒绝和刁难。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案例:
  苗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同购买解放牌卡车用于运输,并聘请程某担任司机,后因工资问题(李某与苗某欠程某1020元工资),李某与程某产生矛盾。某日晚23时许,李某在其租住处再次因工资问题与程某发生争执,李某驾驶解放牌卡车与苗某强行离开(时速20公里),程某双手扒住车门,当车开出去500多米后,苗某见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于是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程某从行驶的卡车上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失而死亡。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苗某实施了杀害程某的客观行为,既在行驶的车辆上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致其坠落而死亡,从主观方面看,苗某具有杀害程某的间接故意,其明知在行驶的车辆上实施的按压等行为,可能会造成程某死亡的结果,对程某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程某的死亡结果与苗某按压手腕具有刑法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苗某在主观上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例中苗某并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和行为,苗某与程某之间的矛盾,仅仅是1020元的工资,虽有一定的争执,但其驾车离开,目的仅是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基于此种目的,李某以低速缓慢行驶,苗某按压程某的左手,意图迅速离开现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苗某也不可能认识到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双手扒住车门的情况下摔下车会发生或可能发生身亡的结果。当时车的时速为20公里,属于低速缓慢行驶,程某用手扒住车门,在这种情况下坠车,如果不是出现碾轧,一般人是根本不会认识到会发生死亡的结果,程某死亡的结果超出了苗某的认识范围。由此可见,从双方争执、驾车离开的行为过程来看,苗某并无故意杀害程某的犯意。综上,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如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就是: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案例中程某是在晚上11点左右恰值夜深之际在被苗某和李某的卡车以时速20公里的速度拖出去500米以后,在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的情况下,苗某用刀背按压程某手腕部,对于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而言显眼能够认识到此时程某有从卡车坠落而死亡的结果,对于此结果,苗某采取的是一种放任其发展的态度,显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另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虑,程某的死亡和苗某在那种情境下按压程某手腕的行为之间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所以综合这两方面考虑,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就业经费和待业保险基金是劳动部门保证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和保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务院关于“要集中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工作重点需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经费和基金的管理,防止经费和基金在使用上出现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保证就业经费和待业保险基金真正用于就业工作和扶助待业职工生活、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各地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0〕36号)和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令第110号)的规定,在
近期对就业经费、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或已经发生挤占、挪用的开支,要限期清理回收。对虽已投入扶持生产资金,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配套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条件不具备、市场前景不明的项目,要下决心停下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
理,同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明纪律。
二、就业经费中的扶持生产资金,必须坚持有借有还、有偿使用,并按照“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扶持那些投资少、见效快、安置待业人员多,并具有资源、技术保证条件的生产、加工、服务项目。扶持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审批,严
禁弄虚作假和搞计划外工程。省级劳动部门举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一般不得使用中央级扶持生产资金。确实需要的要报部备案,并不得超过当年借款额度的20%,同时还应有必要的配套资金。
对违反一、二项规定的,将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下年度的借款额度。
三、强化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要加强对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这项基金专款专用,在救济待业职工生活、帮助转业训练、组织生产自救和促进职工再就业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待业保险基金中生产自救费的使用必须独立设帐严格管理,明确使用方向
,投放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的权限申报审批,对其使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待业保险基金中生产自救费的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就业经费中的业务费、其他费用和待业保险基金中的管理费,要按照中央“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用于国家规定之外的开支,未经批准不准购置国家控制购买的设备或物品。
各级劳动部门对就业经费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要加强领导,严肃纪律,认真做好相关财务管理工作。要结合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把两项资金管好用好。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一式两份)。



199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