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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办法

时间:2024-05-16 11:3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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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办法

[抚政发5号文发布]
[1998-0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市消防安工作社会化进程,根据《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以下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含独资 、合资、私营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城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消 防安全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依据本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一级防火单位全面实施考评;对县(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进行抽查考评。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评价细则,组织内部的检查考核。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考核评价领导小组,主管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主管局长、市消防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市经委、市劳动局、市消防局的领导参加,组成若干个考核小组,按本办法和考评细则进行考核。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局主管局长担任。市消防局负责制定操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定期逐级考核评价制度。各级政府每年对下一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所属防火重点单位考核评价一次,企事业单位由其直接主管部门每年考核一次。

各直接主管部门对下考核,由部门的主要领导负责,其职能机构提出方案,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考核应采取听全面汇报,查阅有关资料,抽查具体项目的具体部位以及平时掌握积累情况等方式。

第八条 考核主要包括《辽宁省社会消防安全工作标准》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评价表彰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结束由各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考核结果分为达标先进、达标、不达标。企事业单位总分95分以上为达标先进;94分至90分为达标;89分以下为不达标。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含系统)总分90分以上为达标先进;89分至85分为达标;84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将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和一级防火单位中达标先进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嘉奖;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考核评价结论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备案,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评价表彰,可按上述原则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安全考核评价要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镇“绿叶杯”竞赛等活动的有关项目相结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建设部二○○二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二○○二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



建科函[2002]8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内有关司局,部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二○○二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我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附件:《建设部二○○二年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了有效地用好财政资金,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迳与省财政厅联系。

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搞活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是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加强从资金投入至产出的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强化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双方经济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项责任制度。
第三条 下列有偿和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实行跟踪反馈:
(一)由省级预算安排的单项用款五万元以上的专款、财政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二)单项用款在十万元以上的事业周转金、工交商企业周转金以及出口创汇周转金;
(三)科文教和行政使用的外汇(不含出国用汇)以及由财政支付的配套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反馈的内容包括:有否按指定的用途和计划使用和分配资金;用款的进度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的时间和用款的实际效果;有偿资金还款进度。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由用款单位直接反馈和由用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市财政集中反馈两种方法。
凡切块由地市分配的资金,或由省直接安排而由地市代拨代转的资金,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款单位向地市财政反馈;地市财政定期向省财政厅集中反馈。
凡切块由省主管厅(局)统一安排的资金,或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共同研究确定的资金,由用款单位向省主管部门反馈;主管部门定期向省财政厅集中反馈。
凡省财政直接安排拨出的专款、周转金或外汇,其单项投资在第三条规定额度以上的,由用款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六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由省建设银行负责资金使用的跟踪反馈。
第七条 实行跟踪反馈的专项资金,要做到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通过签定合同书明确规定拨用款双方的责任。
用款单位和主管部门责任:报送用款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供可靠的技术经济咨询资料。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节约使用资金,并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按规定时间报送资金使用反馈的信息。有偿使用的周转金和贷款要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占用费)。
财政部门的责任:认真审查项目的可行性资料,筛选平衡,审定项目和资金额度。做好资信审查,按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的进度监督拨款。检查用款单位有否按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按期组织资金回笼和效益反馈。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用款单位如因外部条件变化,需调整用款项目的,应事先提出报告,按下列程序修订合同的有关条款:凡省财政直接安排拨付的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调整用款项目和合同的有关条款;凡切块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安排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
审查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凡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联合安排的项目,或省直接安排由地市代拨代转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提出调整安排意见,商得省财政厅同意后调整。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需中止合同的,在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撤销原合同,已拨未用的资金应立即交回财政。
已购置的设备和支付的费用要进行清理,并由原用款单位负责维护设备财产的安全。
由于经营管理的失误而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或用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财政部门可以对用款单位停止资金供应,也可视情况的需要中断对地市或某主管部门的扶持,直至履行了合同条款为止。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用款单位项目审批档案,连续记载使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时间、额度、还款情况和经济效果,以利于对用款单位的资金运用实行动态控制。
第十条 建立资金使用的报告制度。用款单位应按资金领拨关系,于每季终了后十天和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按第五条规定的反馈方法,向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表》,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地市财政和省主管部门亦应按第五条规定的办法,季度终了后十
五天内集中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凡节约使用资金或资金使用效果好,提前归还周转金和贷款的,可在资金节约额或收取的贷款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数额的资金,奖励用款单位。对人为地造成资金占压、损失的,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实行反馈的各项财政专款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