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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4-05-13 11:29: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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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发改农经[2006]2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我委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农村经济部门的职能,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2006]1号文件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进一步部署。目前,全国上下已经形成了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一些地区也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总体上看,新农村建设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是也要看到,当前新农村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抓住发展农村生产力这个根本;一些地方脱离当地农村实际水平,超越农民承受能力,工作上急于求成、盲目攀比、搞形式主义,出现了重复建设、投资浪费等苗头性问题;个别地方还存在着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背农民意愿,随意调整农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等损害农民权益的现象,这些倾向和做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发展改革委作为各级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宏观调控和投资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

  一、认真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工作。农村基础设施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改善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基础基础设施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坚持规划先行,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各地要在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指导下,科学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区域布局和政策措施。规划既要立足当前,从实际出发,明确阶段性具体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加以推进,又要着眼长远,体现前瞻性,充分考虑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对村庄布局、居住方式、基础设施布点所带来的变化;既要做到尽力而为,努力把公共服务延伸到农村去,又要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当地财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和增加乡村负债搞建设;既要突出建设重点,优先解决农民最急需的生产生活设施,又要始终注意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切实防止把新农村建设变成新村庄建设。要重点推进县级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县一级政府编制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综合性规划,整合县域内各种资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平衡,发挥各专项建设规划的作用,做好区域规划与专项建设规划的衔接工作。要注意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约束力,规范规划的审批程序,防止规划过多过滥。要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把规划作为政府安排新农村建设投资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规划的检查监督,建立后评价制度,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分类指导。各地新农村建设起点有高低、进程有快慢、特色也不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水平较高,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按照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着力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大村容整治力度、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下功夫,为全国其他地区推进新农村建设探索经验;中部地区是我国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传统农区,农村经济发展自身积累能力还比较低,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多,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要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放到重要位置,同时协调推进其他各项建设,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新农村建设路子;西部地区农业发展相对落后,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较差,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民素质、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方面,确保农民群众实实在在得实惠。

  三、努力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需求与资金供给的矛盾十分突出。必须认真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坚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转向农村,国家财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逐步加大政府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重。地方各级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肩负重要职责,也要按照存量适当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建设的投入,加快建立新农村建设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努力增加新农村建设投入的同时,不断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从广大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继续支持粮食生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不断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公路、户用沼气、农村电力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生态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继续支持农村科技、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改革支农投资支持方式,规范项目管理程序,积极推行报账制和项目公示制,确保项目选择、实施、竣工、后续管理等全过程的公开和公正,真正把资金分配到最急需的地方和项目上。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新农村建设,吸引更多的银行资金、企业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多元化的新农村建设投入机制。

  四、继续加大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力度。牵头做好政府支农投资整合工作,是发展改革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我委发改农经[2006] 462号文件明确的意见,切实加大新农村建设各项投资协调整合的力度。要加强对整合支农投资试点县工作的指导,引导试点县以新农村建设规划为平台,从农村建设项目申报环节抓起,建立不同部门、不同渠道项目申报的信息交流机制,做好衔接平衡工作。支持试点县围绕发展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等广大农民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问题,在建设规划的框架内,整合各类资源,把交叉重复现象比较突出、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农田建设投资、生态建设和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投资等作为当前资金整合的重点,将相关项目配套实施,将相关投资统筹使用,努力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率,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投资管理新格局,确保新农村建设真正取得成效。

  五、不断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体制和机制。开展新农村建设,亿万农民既是受益主体,又是主力军。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通过政府强有力的支持,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用辛勤的劳动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改变落后面貌,建设和谐农村。一是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生产,培育农村新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壮大农村经济实力,提高收入水平,确保新农村建设有坚实的物质基础保障。二是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围绕农民需求进行谋划,突出建设重点和优先序,坚持把国家支持和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起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在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前提下,通过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工投劳。三是要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产权为核心,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多种形式,明确小型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投资建设和管好农村小型基础设施的积极性,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六、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摸索经验,以点带面,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方式。目前,各地区、各部门都在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的优势,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探索和总结不同区域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投入机制与管理体制。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长期目标与近期重点的关系。要把有限的政府补助投资投向广大农民群众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方面去,各级政府的补助投资要更加向“雪中送炭”的项目倾斜。二是典型示范与面上推广的关系。既要注重经验的探索和积累,也要注意总结失败的教训。不能把政府投入过分集中在少数点上,切忌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投入试点。三是增加资金投入与创新体制机制的关系。新农村建设既需要各级政府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又需要注重制度创新,不断探索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体制和机制。

  七、深入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认真研究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些趋势性问题,积极探索政府支农投资方式及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密切关注农村重大改革进展,跟踪了解新农村建设中乡村债务化解的有效途径,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与宅基地整理问题等。要经常深入新农村建设第一线,全面了解和反映新农村建设动态,及时发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本地区新农村建设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各级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反馈我委。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我委将继续加强与各地区的沟通与联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构筑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确保新农村建设扎实向前推进。


乌兰察布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大常委


乌兰察布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办法(试行)



(2005年11月16日乌兰察布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法治、监督相结合,并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和预警制度。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人总负责,其它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预防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把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年度计划并按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一并进行考核;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廉政、纪律教育,对下级或者系统内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建立健全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

(五)决策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及干部选拔任用,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六)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财经管理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七)建立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八)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履行其他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第八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改革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

(二)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加强对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三)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决算、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财务的审计监督;

(四)城市建设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重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国有资产出让,依法公开进行招标。

第九条 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

(二)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公正廉洁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提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反规定,利用职务干扰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物资采购、征用土地、国有资产处置和拆迁安置等;

(四)违反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五)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包庇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监督、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监督、指导有关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地区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三)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举办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成果展览会、法制宣传报告会等活动,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预防能力;

(四)在重大行业和领域开展行业、系统预防活动;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在发案单位开展个案教育预防活动;

(五)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监察、审计机关查处违反行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时,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监察工作建议、审计建议。

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机关。

被建议单位收到前款所列建议,应当将建议的处理情况在30日内书面反馈建议机关。

第十七条 文化、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有功者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其中一项规定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故意压案不查或者压案不报的,对主要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人民团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的单位而未履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接到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因不采纳建议致使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给予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预警制度、考评制度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跨市、县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开发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可持续发展影响论证。”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